Chapter 5
本书的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是以专家意见的形成过程作为研究的逻辑。第三章以专家介入诉讼为研究对象,分析专家资格的获取、专家的选任和委托程序容易引起哪些专家偏见,以及如何控制。第四章以专家实施鉴定的过程,即鉴定操作为研究对象,考察专家在分析、判断专门性问题的过程中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实验室管理对专家偏见的影响以及控制措施。本章将研究当专家意见作为证据进入法庭审理阶段时,法庭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发现专家偏见、评估专家偏见对专家意见准确性的影响,避免专家偏见导致的裁判不公。(www.xing528.com)
弹劾(impeachment)是对证人可信性的攻击。[1]英美法的弹劾规则弹劾的对象是证人的可信性(credibility)和证言的可靠性(reliability)。[2]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定,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允许通过证明偏见来对证人进行弹劾。[3]专家证人是一种特殊的证人。专家偏见是一种弹劾证据,可以用来证明专家不具有可信性。证明专家具有偏见、有可能对公正裁判造成威胁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对专家的弹劾。弹劾具有偏见的专家的作用,是消除专家偏见对裁判公正的影响。在弹劾过程中,专家偏见作为弹劾证据,与证明案件事实的实质证据在证明对象、与案件事实的相关性、证明方法、证明标准上均有所不同。证明专家具有偏见的证据,包括专家的先前不一致的陈述、专家发表的学术论文或专著、专家与其他人就其专业问题进行的探讨或者发表的观点。英美法以专家具有偏见为由弹劾专家,令专家失去作证资格,排除具有偏见的专家证言,从而实现控制专家偏见的目的。专家出庭质证是通过质证弹劾专家偏见的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还存在另一种弹劾方式:当事人通过启动重复鉴定,试图用一份与原鉴定意见不一致的鉴定意见证明原鉴定意见不可靠,说服法官采纳新的鉴定意见,从而实现对原鉴定意见的弹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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