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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我国实验室认可管理的依据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CNAS 对鉴定实验室或者检查机构进行认可的依据是2018 年3 月其颁布的《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57]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的功能《能力认可准则》的内容主要包括通用要求、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三部分。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我国实验室认可管理的依据

(一)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的概念、渊源及功能

1.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的概念

刘耀院士认为:“标准化,就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和管理等实践中,对重复性的事务或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活动过程。”[48]具体到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的标准化,需要实现从物证提取、送检到物证的检验、鉴定文书的出具至鉴定机构的设置、鉴定人员的聘用都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49]司法鉴定的标准化是司法鉴定行业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手段,旨在通过统一的标准,对司法鉴定作业活动进行规范,保障司法鉴定的程序性事务具有统一的标准可循,避免因为委托不同的鉴定机构、由不同的鉴定人实施鉴定活动而导致鉴定意见不一,剔除可能影响司法裁判公正的干扰因素。司法鉴定行业的标准化的实现具体表现为《司法鉴定管理决定》第5 条规定的“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是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前提之一。

2.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的渊源

计量是为实现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而进行的科技法制和管理活动,具有准确性、一致性、溯源性和法制性的特点。[50]计量认证是指我国通过计量立法,对面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测机构(实验室)进行强制考核的一种手段,是我国政府对第三方实验室的行政许可。[51]实验室认可是指权威机构依据相关的准则并遵循一定的程序,通过注册评审员和技术专家全面而系统的评价,对检测实验室或者检查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所做的一种正式承认,就被认可的项目而言,正式承认实验室或机构具有相应的能力和资格。[52]实验室认可的主体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目前,CNAS 对鉴定实验室或者检查机构进行认可的依据是2018 年3 月其颁布的《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以下简称《能力认可准则》)。

1995 年,我国等同采用第3 版《ISO/IEC 指南25》发布了国家标准GB/T 15481-199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已作废),成为我国第一部适用于实验室管理的国家标准。[53]2000 年,我国等同采用ISO/IEC 17025:1999 版对国家标准进行了首次修订,2008 年,我国又再次等同采用ISO/IEC 17025:2005 版对国家标准进行了再次修订《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50-2008)。2003 年,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54]等同采用了ISO/IEC 17025:1999,发布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L/AC01:2003),成为中国国家实验室认可机构适用于对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的基础和准则文件。2006 年,CNAS 等同采用第2 版ISO/IEC 17025:2005,发布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2006)。[55]

2018 年,CNAS 发布CNAS-CL《能力认可准则》,该准则覆盖了ISO/IEC 17025:2005 全部内容的同时,还吸收了《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ISO/IEC 17020:2012)和《法庭科学机构认可指南》(ILAC-G19)的部分内容,代替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和《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作为CNAS 对我国司法鉴定机构认可的依据。[56]随后,CNAS 制定了《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认可领域分类》(CNAS-AL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认可仪器配置要求》(CNAS-AL14),以及《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临床、法医物证DNA 鉴定、法医毒物和毒品鉴定、电子物证鉴定、微量物证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创建了我国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认可标准。[57]

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的功能

《能力认可准则》的内容主要包括通用要求、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三部分。其一,通用要求概括地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应该遵循公正性、保密性和独立性要求。其二,管理要求从鉴定机构的组织、管理体系、文件控制、委托受理、鉴定业务的分包、鉴定服务和供应商的选择与采购、客户反馈与投诉处理、不符合要求的鉴定工作的控制及其改进、纠正与预防、鉴定活动的记录、鉴定机构的内部审核,以及鉴定机构的管理评审方面要求鉴定机构在管理层面需要符合认可评价体系的要求。其三,技术要求则从人员、设施和环境条件、鉴定方法的选择及其确认、设备的状态、测量溯源性、抽样/取样的规范性、检材/样本的保管链条、鉴定结果质量的保证、鉴定文书的撰写要求方面进行要求。

通过考察《能力认可准则》规定的内容,我们可以推断出,其功能主要包括:统一的标准、溯源及互认。其一,鉴定活动需遵守统一的标准。实验室认可的目的是规范鉴定机构的鉴定活动,通过鉴定实验室认可的鉴定机构在鉴定仪器设备、实验室环境、操作行为规范、操作流程和实验结果的记录、实验人员的能力等环节上都需要满足实验室认可的要求。为了满足上述要求,在通过认可的实验室中进行的鉴定活动具有统一的规范性。其二,溯源。司法鉴定实验室通过认可意味着在这个鉴定实验室实施的鉴定活动是遵循了《能力认可准则》的质量标准进行的。鉴定活动的每一个步骤都应根据质量要求进行操作予以记录。详细记录鉴定操作过程和中间结果的鉴定记录给鉴定活动的溯源提供了保障。在审查鉴定意见时,裁判者根据鉴定记录可以还原鉴定人的操作过程、判断依据,并根据鉴定记录评估鉴定过程中是否存在偏见以及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其三,互认。由于通过司法鉴定实验室认证认可的鉴定机构需要遵循一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管理、实施鉴定,这就意味着通过认可的鉴定实验室都是按照相同的质量标准进行鉴定的。也就是说,同一份检材/样本在经过实验室认可的不同鉴定实验室中实施鉴定,得到的鉴定实验结果是相同的。因此,《能力认可准则》具有互认的功能。例如,2004 年我国公民张某在加拿大温哥华被杀一案,加拿大警方为了确认被害人身份请求我国警方提供被害人近亲属的DNA 样本。北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向加拿大温哥华警方提供了已经获得中国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认可的亲子鉴定意见,加拿大温哥华警方则直接依据该亲子鉴定意见确认被害人身份,免去根据亲属DNA 样本进行亲子鉴定的取证工作。[58](www.xing528.com)

(二)域外实验室认可工作概述

目前各国实验室认可工作遵循的最基件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颁布的国际认可准则《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 17025:2005);各类检查机构认可适用的标准是《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 17020:1998),以及《法证科学实验室认可指南》(ILAC-G19:2002,由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 于2002 年发布)。其中,新版ISO/IEC17020 标准(即ISO/IEC 17020:2012《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已经发布。

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于2002 年成立法庭科学委员会WG10 工作组,旨在协调各签约国法庭科学实验室认可工作,通过制定应用说明对从事法庭科学鉴定的实验室提供指导。[59]我国已经于2008 年加入WG10 工作组。除了ILAC,世界各国也纷纷成立了法庭科学实验室认可组织。以荷兰为首的欧洲国家成立了欧洲法庭科学实验室网络联盟(ENFSI),下辖质量与能力常务委员会(QCC)。[60]ENFSI 要求成员实验室必须通过实验室认可,QCC 每年对成员实验室的认可情况和范围进行监控。[61]ENFSI 还推行了“欧洲法庭科学认可导师计划(the European mentorship for forensic accreditation,EMFA)”,由ENFSI 成员中已经获得认可的实验室作为未获得认可实验室的“导师”,协助其建立实验室认可体系。[62]

美国的实验室能力验证机构包括美国协同测试服务机构(Collaborative Testing Services,CTS)和美国犯罪实验室主任协会/实验室认可委员会(ASCLD/LAB)。CTS 从1970 年就开始提供物证鉴定能力验证服务,在组织规模、检验项目种类和权威性方面都占据优势。现在,CTS 每年为世界各国物证鉴定实验室提供20 多个能力验证检验项目,分发测试样本数千份。[63]在美国,对法庭科学实验室提供认可的另一个法庭科学协会是ASCLD/LAB。[64]一个法庭科学实验室必须满足下述条件才能通过ASCLD/LAB 的认可:该实验室必须采取防范证据遗失、污染和有害性变质的程序性保护措施;适用有效的、书面化的技术程序;形成合理的控制和标准;实施校准程序;对检验活动进行全面记录;对包括能力验证在内的培训项目进行书面记录;对实验结果进行技术抽查;对所有作证人员进行证言监听;完成综合能力验证项目;等等。[65]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法庭科学共同体与学术界保持着牢固而良好的机构之间的工作关系。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法庭科学共同体通过塔斯马尼亚执法机构(Tasmanian Institute of Law Enforcement Studies,TILES)就法庭科学的效率和效果方面展开项目合作,而且即将和昆士兰大学就法庭科学人员的认知思维和背景性偏见问题展开合作。[66]

此外,英国德国、加拿大等国家还分别成立英国皇家认可委员会(United Kingdom Aareditation Serrice,UKAS)、德国认可委员会(Deutsche Akkreditierungsstelle GmbH,DAkkS)、加拿大标准理事会(Standards Council of Canada,SCC)负责本国法庭科学实验室的认可工作。

(三)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与鉴定意见可靠性的关系

司法鉴定实验室通过能力认可与否不作为判断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是否充分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要求的依据。也就是说,即使鉴定实验室通过能力认可,也不意味着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一定具有可靠性。鉴定机构通过能力认可是鉴定意见可靠、具有证据能力的必要非充分条件,原因有三点:其一,鉴定机构通过能力认可,只能说明鉴定机构的环境、仪器设备试剂的校准、检材/样本的保管等“硬件”条件符合标准,具有鉴定机构资质[67]但是,具备这些条件并不能推断出鉴定意见可靠。因为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在鉴定实验室的环境中,通过对检材/样本的鉴定作业,以及个人的专门知识、经验的判断,形成的专业意见。能力认可只能保证“硬件”条件具有最低限度的可靠性,不能保证其他环节,尤其是鉴定人的判断是否可靠。其二,如果鉴定实验室没有通过能力认可,则说明实验室在最基础的“硬件”条件上仍然存在不可靠的风险,鉴定意见不可靠的风险比通过认可的实验室更大。其三,对鉴定意见可靠性的判断,需要鉴定意见使用者,如侦查人员、负责审查起诉检察官、负责裁判的审判人员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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