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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安机关内设鉴定机构对专家偏见的影响和控制措施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公安机关以刑事技术大队、中队或者科室的形式内设鉴定机构。尽管公安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确实有不公正之嫌,因鉴定错误导致错案也时有发生,但公安机关并没有取消内设鉴定机构。本书将从控制专家偏见的视角讨论侦查机关是否应当内设鉴定机构,以及在侦查阶段应当如何控制专家偏见对错案的影响。侦查机关内部设立鉴定部门可以保障侦查工作的效率。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是配合侦查工作、为侦查活动及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有效保证。

我国公安机关内设鉴定机构对专家偏见的影响和控制措施

我国公安机关以刑事技术大队、中队或者科室的形式内设鉴定机构。有关侦查机关是否应当内设鉴定机构的问题一直争论不断,尤其是在2005 年《司法鉴定管理决定》的出台取消了法院内设的鉴定机构,再加上英国司法改革将鉴定机构公司化、鼓励政府购买之后,有关我国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是否应当内设鉴定机构的讨论曾达到顶点,主张取消公安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声音一直不断。尽管公安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确实有不公正之嫌,因鉴定错误导致错案也时有发生,但公安机关并没有取消内设鉴定机构。本书将从控制专家偏见的视角讨论侦查机关是否应当内设鉴定机构,以及在侦查阶段应当如何控制专家偏见对错案的影响。

(一)我国鉴定机构设置概述

考察我国鉴定机构的设置,2005 年开始实施的《司法鉴定管理决定》是一个重要的分水岭。在2005 年之前,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高校和科研院所都可以设立鉴定机构,此外,还有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以及承担鉴定任务的医院。2005 年《司法鉴定管理决定》取消了法院内部和司法行政部门设置的鉴定机构。例如,原来隶属于司法部的司法鉴定中心,在向上海市司法局登记之后,成为独立的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2005 年《司法鉴定管理决定》第7 条第1 款还规定,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只能接受内部委托,而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2005 年司法鉴定管理改革之后,我国的鉴定机构基本分为内设于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和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设置于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只能接受侦查机关的委托提供鉴定服务。

在2005 年之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内设鉴定机构。上述机关隶属的鉴定机构中又分为四种类型:①内设的职能部门纳入公务员管理序列,既有管理职能,也从事具体鉴定业务;②所属事业单位主要从事鉴定业务工作;③集内设职能部门与事业单位为一体的内部单位;④法院建立名册后,并对其指导、管理的鉴定机构。[39]这种自侦自鉴、自诉自鉴、自审自鉴的状况导致客观、中立的司法鉴定活动失去了客观公正性。[40]

(二)侦查机关是否应当内设鉴定机构

1.侦查机关内部设立鉴定部门是工作的需要,内设鉴定机构有助于实现侦查的对抗性、及时性

2005 年《司法鉴定管理决定》取消了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内设鉴定机构的权力,鼓励提倡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但是却允许侦查机关保留鉴定机构。根据现行《司法鉴定管理决定》第7 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只能是为侦查工作提供帮助,而不能接受社会委托提供鉴定服务。[41]

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是法庭科学实验室成立以来的传统。洛卡德建立的世界上首个刑事技术实验室就隶属于里昂警察局。[42]英国在司法改革中将FSS 从司法行政管理局中独立出来后,仍然允许警察局保留基础性鉴定部门。英国的警察局仍然保留了像指纹检验这样基础性的鉴定工作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鉴定人的身份是非公务员身份,这样可以减少行政化管理对鉴定人的偏见。同时,警察局还有几名鉴定管理人员,负责现场采样并决定是否需要移交鉴定。关于侦查机关是否应当保留鉴定部门的讨论,我国学术界也一直争论不休。一般认为,侦查机关有必要保留鉴定部门,这是侦查活动的特殊性决定的。侦查活动要求迅速、保密,夜间案发需要及时处理,这些都是委托鉴定所不能达到的要求。我国的刑事技术部门在公安机关内部一般隶属于刑侦大队或者刑侦支队,在行政级别上比本单位的侦查部门低一个级别。例如,北京市公安局设有刑侦总队,刑侦总队下设技术支队。这种上下级关系导致刑事技术部门在行政管理、财政拨款等方面缺乏独立性。

侦查机关内部设立鉴定部门可以保障侦查工作的效率。由于侦查活动具有与犯罪嫌疑人对抗的特点,侦查活动讲究实效性。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保证了在现场收集、提取物证之后,及时对现场物证和痕迹进行鉴定。例如,侦查机关的值班制度保证了即使是在夜间接案后进行现场勘查、收集的物证,也可以及时进行鉴定,为及时开展侦查工作提供保证。如果侦查机关没有内设的技术部门,所有需要鉴定的材料都要移交社会鉴定机构,无法保证及时、高效地进行鉴定。

2.侦查机关内部设立鉴定部门与侦查特殊性有关

侦查活动需要排查大量线索,内设鉴定机构的工作职业不仅包括出具鉴定意见,还包括利用技术手段排查大量线索。排查线索只需要有足够充分的理由肯定或者否定是否为某个犯罪嫌疑人、犯罪工具等,而不需要出具符合证据要求的鉴定意见。例如,在现场提取的血痕,需要与多个嫌疑人进行比对,有的会因为血型不符合而直接排除,这个判断过程不需要出具鉴定意见,只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记录。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刑事技术部门有大量工作是上述为案件侦查活动提供线索的工作。这些工作要求大量、及时、相对准确,为侦查活动提供侦查方向,而不是固定证据。这些工作适宜由侦查机关内设的技术部门完成,不宜委托独立的鉴定机构,原因有三点:其一,办理委托手续的时间延误侦查时机;其二,随着侦查活动的深入,对同一样本的检材可能随时增减,容易造成鉴定机构管理和收费的混乱;其三,比如血型分析比对,技术部门拥有全警共享的数据库,而外设鉴定机构不具有相关条件,鉴定费时费力。

鉴定实验室内设于侦查机关内部是国际普遍做法。法国的国家警察科学研究所隶属于法国,其前身是1910 年成立于里昂警察局内部的里昂法证科学实验室。[43]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实验室隶属于联邦警察局。[44]美国、澳大利亚、法国这些国家的警察部门都有下属的鉴定实验室。可见,将实验室内置于公安机关内部,是具有普遍意义的,这与警察的职能密不可分。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是配合侦查工作、为侦查活动及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有效保证。

3.鉴定的目的之一是提供线索和证据,帮助侦查部门查明案情

考察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编撰体例,鉴定作为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中第二章“侦查”下属的第七节,与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技术侦查措施,通缉,等等相并列,侦查阶段鉴定的目的之一是为侦查活动服务、查明案情。在“鉴定”这一节的第1 条,即《刑事诉讼法》第146 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公安机关内设鉴定机构有利于侦查阶段鉴定目的的实现。其一,公安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即刑事技术部门的工作人员属于技术警察编制,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和使命感有利于鉴定人员审慎地进行鉴定工作,尤其是面对大量排查线索、侦查效率要求争分夺秒时,技术警察与鉴定人的双重身份有助于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更高效地为侦查工作服务,及时查明案情。其二,公安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具有侦查工作所需的专业性。例如,在毒物检验中,影响鉴定结果准确性的因素通常不是技术能力、仪器设备的灵敏度,而是检材的不确定性。侦查活动中提取的检材往往与胃内容物、呕吐物等混杂,受到污染。当检材条件不理想时,如何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是刑事技术人员鉴定的难题。只有在隶属于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中不断实践,才可以提高鉴定准确性。外置的鉴定机构通常不具备条件接触这样的检材,缺乏经验,以及在委托、移送检材的过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检材易受到更严重的污染,导致鉴定意见可靠性降低,无法实现帮助侦查人员查明案情的目的。

4.效仿英国改革外置鉴定机构在我国产生的问题

虽然英国的外置鉴定机构采用“一周7 天、一天24 小时”工作制,其目的在于为侦查机关提供及时的服务。但外置鉴定机构对侦查机关提供服务仍存在几个问题:其一,前文已经论述过的外置鉴定机构在排查线索、处理检材特殊性上缺乏经验两个方面的不足,不利于侦查活动。其二,外置鉴定机构解决鉴定机构独立性的问题,但为了满足为侦查活动服务的特殊性,依然提供外派人员派驻侦查机构。这种方法从管理层面摆脱了侦查机关对鉴定机构的行政管理,保证了鉴定机构的独立性,但是由于办公地点的局限性,依然不能解决背景性偏见对专家意见可靠性的影响。

5.小结

综上所述,在侦查机关内部设立鉴定机构有助于实现侦查任务。其一,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不一定不可靠。侦查阶段委托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需要经过审查起诉、法庭审判程序,检察人员、法庭也需要对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最终由法庭决定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其二,为了避免“自侦自鉴”,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应当与侦查机构分离,在行政管理体系中,作为刑事技术部门的鉴定机构与侦查机构是独立、平行的两个机构,都应当直接归公安局领导。(www.xing528.com)

(三)内设鉴定机构对专家偏见的影响

1.行政管理导致不可避免的偏见

公安机关内设鉴定机构,对鉴定机构实行行政化管理,这无疑会导致专家偏见,降低鉴定意见的可信度,原因有三个:其一,行政管理导致鉴定机构独立性不强。其二,行政管理技术部门为侦查部门服务,技术部门处于受领导的地位,这种级别制的管理在我国尤为突出。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下属技术支队,技术部门受到侦查部门的领导,有为侦查服务的“嫌疑”。技术部门直接由主管侦查的上级领导,这也是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可靠性屡遭诟病的原因之一。其三,技术部门无法保持绝对中立。技术部门在组织机构的布局、经费来源上受到体制的影响,无法保证跟法官一样不偏不倚地绝对中立。

2.鉴定人自身的职责导致不可避免的偏见

公安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其本质是刑事技术部门,鉴定人具有鉴定人和刑事警察的双重身份。侦查机关的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但站在刑事诉讼构造的角度上,侦查终结的结果是移送检察机关审查,侦查机关行使的是控诉职能。因此,要求刑事技术人员绝对中立是不现实的,这是由其刑事警察的职责导致的。侦查活动的职责是控诉,但是刑事技术警察的职责并不是控诉。技术警察只对送检材料负责,形成的鉴定意见是控诉证据还是辩护证据,是由使用证据的人,也就是侦查人员进行综合全案证据,分析之后得出的结论,是鉴定意见在使用过程中的问题而不是鉴定问题。

3.办公区域不隔离导致输入性偏见

实验室地理位置,即办公区域不隔离,会对专家形成输入性偏见。输入性偏见的成因有两个方面:其一,在办公区域上与侦查部门不分离不可避免地导致鉴定人员会接触到案件信息。其二,由于我国公安机关的“条块管理”模式,鉴定人负责鉴定的案件是发生在本单位辖区的案件,工作在,甚至有可能同样生活在这个区域的鉴定人员,受到环境影响或者因为新闻媒体的报道,也会接触到案件背景信息,从而形成输入性偏见。环境信息是不可避免的,办公区域不隔离只是有可能因为侦查机关的控制职能加剧这个输入性偏见。

(四)如何控制鉴定机构设置问题造成的专家偏见

1.通过培训、明确专家的中立性与警察职责、遵从检材/样本和鉴定原理

通过培训,明确专家的中立性与警察职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通过培训提高技术警察的专业能力。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犯罪的手法不断翻新,需要鉴定人解决的专门性问题也会不断涉及新的问题和新的技术,仪器设备也会随着新的技术不断更新,因此,需要鉴定人不断参加培训,学习新的知识,适应职业需要,为公正审判提供可靠的鉴定意见和线索。

其二,通过培训明确警察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1 条和第2 条第1 款分别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刑事技术警察的职责和使命有助于公安机关的鉴定人本着尊重法律、事实和科学技术的精神,摈除个人偏见、审慎地进行判断,对每一份检材和样本负责,提供案件线索和证据。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警察的职责,既保护了犯罪嫌疑人作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又能实现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其三,警察的国家公职保证了个人生存所需要的条件。公安机关的鉴定人不必再迫于生活压力、争取案源而出具有利于委托人的鉴定意见。

2.侦查机关内设鉴定部门鉴定人员的人民警察职责和使命感有助于鉴定人消除个人偏见

《司法鉴定管理决定》保留了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权力,这主要是由侦查工作的特点决定的。与审判工作不同,侦查工作是一项调查活动,在调查工作中,需要使用证据进行调查,同时也需要使用大量线索进行研判、确定侦查方向、查找或者排除犯罪嫌疑人等。有学者提出,即使侦查活动具有对抗性、时效性等特点,以此为由保留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理由并不成立。[45]为了避免内设鉴定机构的倾向性,我国仍然可以效仿外国近年来开展的侦查机关委托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模式。笔者主张我国可以学习英国等国家,通过司法改革,将鉴定机构从侦查机关中剥离出来,可以实现鉴定机构独立开展鉴定的目的。

从鉴定机构独立性、避免因为鉴定机构受到侦查机关的领导的角度看,主张技术部门独立于侦查机关是有益处的。在我国,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案件种类最多、承担侦查的案件量也最大,是我国最具有代表性的侦查机关。而公安机关的特点,则是具有极强的行政色彩。警察是国家的“暴力机器”,其职能是维护国家统治,警察权本身就是国家行政权的一个分支。[46]在行政管理体制背景下,隶属于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必然受到行政管理的制约,难免产生背景性偏见和群际偏见。

内设鉴定机构有助于鉴定人员因侦查机关的群际偏见而积极地解决专门性问题。无论是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还是供职于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就单个鉴定而言,都是对检材/样本负责,根据送检材料进行鉴定。例如,当案件争议事实为一份合同是否为某人所签字时,鉴定人的职责只是负责鉴定合同上的签名与该人其他书写样本中的字迹是否为同一人所写。鉴定人得出的结论其实是检材与样本的书写动力定型是否同一。即使能够认定同一,送检材料中的笔迹是否为诉讼当事人所写,也不在鉴定所解决的范围之内。如果是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接受委托鉴定笔迹是否同一,鉴定人根据特征点做出“是否同一(倾向性同一或者不同一、无法判断)”的结论就完成鉴定职责。而刑事技术人员除了根据特征点判断是否同一,他们还可以凭借专门知识为案件调查工作提供更多线索。例如,在合同伪造案件的调查中,需要调查五名犯罪嫌疑人,在调查线索缺乏的情况下,刑事技术人员无法认定涉案文书是任何一名犯罪嫌疑人所书写,但是可以仅凭借犯罪嫌疑人阿拉伯数字“8”的起笔位置和运笔方向,排除其中几位犯罪嫌疑人,缩小侦查范围。[47]这个案例即体现了刑事技术人员虽然不属于侦查岗位,但依然帮助侦查人员解决案件问题,间接承担维护公平正义、社会秩序的警察职责,又体现了内设的鉴定机构除了承担出具鉴定意见作为诉讼证据的职责,还承担了大量的排查侦查线索的工作。

侦查机关是否应当内设鉴定机构,这个“自侦自鉴”的老问题有利有弊,总体上来说是利大于弊。从发挥刑事技术人员帮助侦查机关调查案件事实、排查案件线索的角度讲,应当保留内设鉴定机构,充分发挥内设鉴定机构同样作为公职人员的群际认同,有利于鉴定人员凭借自己的知识、技能更具主动性地帮助侦查人员。内设鉴定机构的弊端主要集中在行政化管理产生的输入性偏见和群际偏见会影响鉴定人的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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