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的设置决定了实验室是否可以独立运行,决定了实验室的经费来源、案件来源,决定了委托方的诉讼地位,如只有侦查机关等司法系统内部的机关委托鉴定,还是可以接受面向社会的委托鉴定,这些都是影响专家偏见的因素。实验室的设置问题在英国、美国等鉴定行业开展较早的国家同样经历过改革的问题。为了保障鉴定的准确、高效、与本国诉讼制度相匹配,欧美各国的实验室设置体制有所不同。为了借鉴域外法庭科学实验室的行政管理的经验,本书首先分别考察欧洲和美国的实验室设置情况。
(一)欧洲的实验室设置
欧洲国家的实验室分为三类:实验室联盟、面向社会的综合性鉴定机构,以及依托大学或企业的专项实验室,实务操作中这三类实验室相结合。实验室联盟指的是“欧洲司法鉴定实验室联盟(European Network of Forensic Science Institutes,ENFSI)”;综合性鉴定机构,如英国的司法鉴定服务局(The Forensic Science Service,FSS)、荷兰的司法鉴定研究所(The Netherlands Forensic Institute,NFI);专项实验室则以法国南特大西洋基因研究所和德国大众汽车公司的汽车安全实验室为代表。法国南特大西洋基因研究所由附属于南特大学附属医院的DNA 实验室改革成为私人投资的独立实验室,专门开展DNA 鉴定业务;德国大众汽车公司的汽车安全实验室是大众汽车公司为了测试产品安全性能建立的实验室,实验室积累了大量的交通事故中车辆损毁情况的数据,专门提供车辆交通安全、交通事故方面的鉴定服务。
欧洲国家经过了实验室体制改革后,英国、荷兰等国家的鉴定机构不再隶属于政府,而是呈现公司化、市场化的特点。鉴定机构管理的变革,相应地对鉴定人的管理也会产生变化。1999 年,英国设立职业登记制度,首先设立了独立的司法鉴定人职业登记注册委员会(Council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Forensic Practitioners,CRFP),负责对全英[35]范围的鉴定申请者的能力审查登记、注册并公告,为控辩双方选择鉴定人提供参考,同时也为法庭审查鉴定人资格提供参考;CRFP 的管理范围广泛,除了原先司法鉴定局和实验室涉及的鉴定内容,还包括电子数据、交通事故鉴定、考古、火灾、武器、传染源,以及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检验人员的准入和考查。[36]
CRFP 的组织机构包括:出资人会议、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和惩戒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包括:其一,负责把关鉴定人的准入机制,审查鉴定人的申请材料(包括推荐意见),完成相应注册手续,并公告专家名册。其二,每四年对注册鉴定人进行评估,并处理未通过评估的鉴定人。其三,制定鉴定人评价标准,包括研究决定是否扩展或者缩减鉴定范围。CRFP 将鉴定分为两大类:勘验调查类(investigative)和鉴定评估类(evaluative)。勘验调查类的专家工作主要是关注现场的痕迹提取、发现,为侦查提供线索。鉴定评估类的专家工作主要集中在解释专门性问题产生的原因上。
除了负责鉴定人准入、评估的CRFP,英国还有两个重要的司法鉴定共同体,即司法鉴定协会(SFID)和专家证人学会(The Expert Witness Institute,EWI)。SFID 是旨在发展鉴定相关科学和技术发展的国际鉴定职业协会,以科学研究、定制鉴定评估标准为主;EWI 的工作人员多为已经退休的、德高望重的鉴定人,其主要业务是以培训、教学为主,侧重于民商事案件的协调,以及与其他职业团体,如律师的沟通。
(二)美国的实验室设置(www.xing528.com)
美国政府会设置综合性实验室,如隶属于联邦调查局的犯罪实验室(FBI Crime Lab),以及一些大城市或州的综合实验室。[37] 法医和验尸官拥有自己独立的实验室,服务范围包括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毒物的鉴定。以行业内部管理为依托建立的实验室,如药品强制管理实验室(DEA)、火器局(ATF)设立了中央实验室,分别负责毒物分析和爆炸物分析。美国的私人实验室包括法人经营的实验室和个人经营的实验室。这些私人实验室一般规模比较小、涉及的业务范围少。例如,“宾夕法尼亚州Willow Grove 的国家医学服务公司(National Medical Services,Inc.)只提供法医毒理和刑事技术鉴定服务。一些私人实验室则完全只专注于某一个鉴定领域,伊利诺伊州芝加哥的McCrone 研究院只提供显微分析,马里兰州杰曼顿(Germantown)的Cellmark 实验室只提供血液和其他生物样品的DNA 分析。”[38]私人实验室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靠自己的鉴定服务收入维持运转。这种实验室提供的鉴定服务是否令客户满意,决定了他们是否有机会获取新的案源。因此,这类鉴定实验室更容易提供有利于委托人的鉴定意见。同时,由于这类鉴定实验室不隶属于国家机构,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不受行政管理和媒体舆论的干预,从而避免了因为行政领导的压力而出具不可靠的鉴定意见。
(三)小结
无论欧洲还是美国,鉴定实验室的设置结构通常都是政府拥有一个综合的鉴定机构,与行业内部、科研单位、企业或私人的专项实验室相结合的鉴定设置模式。欧洲与美国不同的是,为了结合欧盟法的实施,欧洲还设立了实验室联盟,为了实现各国实验室之间的统一标准。
由政府出资建立的综合性鉴定实验室涉及的业务范围更加主流、常规,科研单位、企业等根据自身专长设立专项实验室。这种设置实验室的模式在世界范围内逐渐成为趋势,其优势在于三点:其一,这样的发展模式既能够保持在开展侦查工作时鉴定实验室能够及时提供有效的服务、提高侦查和司法效率,又能够满足当事人的举证权;其二,科研单位、企业设立的面向社会的鉴定服务也与政府鉴定实验室形成互相监督,双方的鉴定意见需要呈现在法庭上进行质证,通过质证最终由法官决定采纳哪份鉴定意见;其三,由诉讼竞争引发的市场竞争也对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实验室形成监督,促进其发展自身业务能力。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实验室的发展既可以推动鉴定事业业务能力整体提高,又可以促进政府管理的鉴定实验室业务能力的提高。所以,这种以政府管理与面向社会相结合的方式是必然途径。
通过考察英国、荷兰、美国三国法庭科学实验室的设置,本书得出的结论是:由政府设立综合性鉴定实验室,主要为侦查、司法机关提供全面、快捷的服务。为了满足当事人的举证权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对质权,设立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尤其是依托科研机构、企业等专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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