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鉴定人的职业道德相比,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是指导鉴定人实施鉴定的具体要求,具有可操作性。鉴定人应在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指导下,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指南要求的操作步骤,实施鉴定活动。在我国,司法鉴定人的执业纪律要求包括主动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并接受行业管理,保持科学工作者的严谨性并积极推动法证科学的发展,遵守回避制度,以及按照收费标准收费、不得进行风险代理。
(一)主动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并接受行业管理
鉴定人执业纪律的首要要求是鉴定人应当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并接受行业管理。司法鉴定是一项法律活动,鉴定职业道德要求鉴定从业人员遵纪守法。司法鉴定是帮助裁判者认识事实和证据的行业,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因此,司法鉴定行业需要行业自治实现自我管理,鉴定人不仅要遵守法律规范还要遵守行业管理。鉴定人接受法律规范和行业管理、遵守执业纪律的要求包括:其一,在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核定的类别内实施鉴定;其二,按照规定出具鉴定意见,并按要求出庭质证;其三,接受行业协会的管理。
第一,在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核定的类别内实施鉴定。鉴定执业纪律要求鉴定人根据核定的类别接受委托、实施鉴定。因为鉴定人的专业知识与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的匹配是鉴定人具备资格的前提,鉴定人只有对接受核定的鉴定类别实施鉴定,才能保证鉴定人有能力解决专门性问题、提供可靠的鉴定意见。因此,我国鉴定人执业纪律要求鉴定人严格遵守核定类别实施鉴定。
第二,按照规定出具鉴定意见,并按要求出庭质证。2016年11 月,我国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委托书等七种文书格式,要求司法鉴定机构从2017 年3 月1 日起按照新的鉴定文书格式出具鉴定意见。司法部制定的七种鉴定文书包括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延长鉴定时限告知书、终止鉴定告知书、司法鉴定复核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和司法鉴定告知书。这七份文书中,司法鉴定意见书是由鉴定人撰写、反映鉴定过程和结论的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要求鉴定人写明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资料摘要、鉴定过程、分析过程、鉴定意见,并附上附件。
第三,接受行业协会的管理。司法监督手段要想充分保障专家证言的可靠性,需要对专家是否遵守职业操守进行监督,而由于专家意见的特殊性,司法监督又难以完全发挥效用,因此行业自律成为有效的补充监督手段。[14]在英美法系国家,一些行业内部成立了评审委员会,对有争议的或者重大案件的专家意见举行听证会,以审查该专家意见正确与否。[15]美国医学会也采用了类似的监督手段对专家的中立性、公益性、专业性等职业准则进行内部审查。[16]内部审查对专家在行业中的名望及其业务能力产生较大的影响。该制度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威慑作用,警示专家他们的意见不仅要在法庭上经受“外行”裁判者的审查判断,还有可能被行业内部的其他专家进行复查。
(二)保持科学工作者的严谨性并积极推动法证科学的发展
保持科学工作者的严谨性并积极推动法证科学的发展是尊重科学、尊重事实的职业道德的具体体现。
第一,保持科学工作者的严谨性。鉴定行业兼具法律性和科学性的特点。专职的鉴定人在解决专门性问题时应当具有对未知事实进行科学探知的精神,兼职专家的本职工作通常就是高校教师、工程师等从事与科学相关的工作,因此专家应当具有科学的严谨性义务。科学是在某个特定时空范围内可重复的规律,科学是一项严谨的工作。鉴定行业作为通过借助科学知识和技术为诉讼中解决专门性问题服务,鉴定意见的可靠性是由科学技术本身的可靠性和科学技术适用的可靠性两个环节保障的,这两个环节都需要专家遵守科学严谨性的义务。科学的严谨性意味着客观地适用科学方法解决专门性问题,方法的选择是以问题本身的特性为依据的,科学方法只能解决部分问题,而不能解决全部问题。科学的有限性意味着科学工作者需要尽到严谨性义务。(www.xing528.com)
第二,积极推动法证科学的发展。鉴定人有责任推动法证科学的进步,进一步发挥鉴定行业帮助法庭认识事实和证据的功能。鉴定行业是衔接科学与法律的行业,作为鉴定职业的从业者,鉴定人有责任推动法证科学技术的进步,将先进的技术引入诉讼。法证科学技术的发展起到推动发现事实、实现公正裁判的作用,如对血痕检验从利用血型的种类鉴定发展到利用DNA 技术的同一鉴定。
鉴定行业是以为诉讼提供专业知识、技术服务的行业,鉴定行业有义务提供可靠的专门知识帮助裁判者认识专门性问题。判断科学知识可靠性的责任是法庭的,但这也不能卸去鉴定行业推动法证科学进步的责任。欧洲、美国的综合性法证科学实验室设有专门的技术研发、操作规范制定部门,负责完善法证科学的技术和操作规范。我国司法部的司法鉴定管理局、司法鉴定协会、司法鉴定研究所,如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等鉴定科研单位也在积极完善相关技术规范。
(三)遵守回避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 条和第30 条第1 款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以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17]第32条第1 款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通过《刑事诉讼法》对诉讼参与人回避的规定,可以看出,鉴定人曾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需要遵守回避条款。
不曾是本案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证人不需要回避,是因为证人以其亲身感知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证明,具有不可替代性。而且是由有些案件的性质决定的,比如刑事案件中的贪污受贿类案件、民事案件中的婚姻家庭类案件,这些案件的证人通常都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如果要求证人回避,则面临案件无证人,甚至无证据的尴尬局面。证据法的目的是采纳证据而不是排除证据。因此,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即使证人受到利害关系的驱使而提供虚假证言,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事实只是削弱证人证言可信性的依据,而不是取消证人资格的原因。
不曾是本案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需要回避,是因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委托介入诉讼,为诉讼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这是法律赋予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职责和义务。法律允许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偏见,寻求对委托方有利的法律依据,并且利用偏见在法律上形成对抗,有利于法官听取不同的法律观点、公正裁判。
(四)按照收费标准收费、不得进行风险代理
我国法律规定,鉴定机构按照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委托方收取鉴定费用。[18]鉴定人有合法收取报酬的权利。但是,鉴定人收取报酬的方式是通过鉴定机构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方收取鉴定费用,应当遵守鉴定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具体收费标准,并向委托方出具合法票据。[19]此外,不得以风险代理方式收费是各国鉴定服务行业收费标准的共识。《美国刑事技术协会职业道德守则》第17 条规定:在适当情况下,就其服务确立合理收费,然而,不得以风险代理收费方式提供任何服务。《加拿大法证科学协会职业行为规则》第16 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附条件收费方式提供服务。《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法证科学协会道德守则》一般事项之第5 条规定:如果收费取决于检验的结果,则不得提供该服务。我国规定鉴定费用由鉴定机构按照标准收取,不允许鉴定人与委托方在鉴定费用及其他费用上存在直接的经济利益往来,不允许采取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其目的是防止鉴定人因经济利益而偏私,导致鉴定人及其做出的鉴定意见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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