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鉴定人资格设置在控制专家偏见时的有利因素
我国鉴定人资格的设立学历要求门槛、规定从业时间要求、组织职业培训和考核以及要求鉴定人在一个鉴定机构执业这四项要求均有利于控制偏见。
1.设立学历要求门槛
学历教育是一个人获得专门知识、习得学习能力的主要途径。在我国,申请鉴定人的最低学历要求一般是具备学士学位。申请人接受教育的过程是提高自身认知能力、分析事物的能力、对事物进行综合考虑的能力的过程。学历的要求有利于保障鉴定人具有较强的认知能力和不断学习、认知新知识的能力。不断学习和对事物综合分析有助于专家通过持续的学习纠正自己片面的认识。我国鉴定人资格中的学历要求是消除暂时性偏见的有效途径。
2.规定从业时间要求
申请鉴定人资格至少需要5 年的相关从业经验。丰富的工作经验可以保障专家在分析专门性问题时有能力考虑到多种可能性。一方面,专家凭借丰富的经验清楚专门性问题有多种可能性,也就避免了专家对事物形成片面的认识,可以有效降低预期偏见。另一方面,根据偏见风险评估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专家对专门性问题的预判能力越强,对实施鉴定之前对专门性问题的预判工作就越充分。即使专家丰富的经验不能完全消除偏见的影响,也可以通过全面、详细的预判工作降低偏见对专家意见可靠性的影响。
3.组织职业培训和考核
鉴定人的培训与考核的作用是强调鉴定人责任、要求鉴定人客观地依据科学原理、技术规范进行判断、以提供客观准确的分析意见为职责的职业道德。通过培训和考核,专家可以树立遵守鉴定操作指南、司法鉴定行业的首要职责是帮助法庭认识专门性问题而不是为委托方谋求诉讼利益的职业准则理念。鉴定人资格要求专家必须接受培训并通过考核、保持中立性职业道德标准,有助于控制专家的立场偏见。
4.要求鉴定人在一个鉴定机构执业
鉴定人必须在一个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里执业,这是因为鉴定机构可以提供可靠的仪器设备以及有能力的复核人员。根据《司法鉴定管理决定》第5 条的规定,鉴定机构欲开展一项鉴定业务,则必须有三名以上从事该项鉴定业务的鉴定人以及相应的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鉴定实验室。三名以上从事该项鉴定业务的鉴定人意味着鉴定机构可以提供有资质的复核人、实现独立复核。通过实验室评估的鉴定机构可以提供符合技术规定的实验器材、实验环境。鉴定人供职于有资格的鉴定机构的专家资格要求有利于鉴定人严格遵守鉴定操作程序进行操作,以及独立地复核发现专家偏见,降低偏见对鉴定意见可靠性的影响。(www.xing528.com)
(二)我国鉴定人资格设置在控制专家偏见上的不利方面
凡事都有两面性,我国对鉴定人设立学历要求门槛、规定从业时间要求和要求鉴定人在一个鉴定机构执业这三项要求在控制专家偏见上也有不利的方面。
第一,学历教育高也有不利于控制专家偏见的因素。学历教育高反而容易过于自信。例如,如果专家具有硕士或者博士学位,那么专家对自己的研究领域或者使用的研究方法非常熟悉和信任,而对本学科其他领域的知识或者研究方法则不熟悉或者不信任。这种因学历教育阶段对知识、技术或者方法的研究、使用而形成的偏见,就是学历要求给专家带来的偏见风险。判断依据的不同,专家意见的结果影响也不同。这就是专家资格设置中因要求学历条件而增加过于自信导致的偏见风险之处。
第二,长时间的从业经验易将暂时性偏见转化为固有偏见。专家在长时间工作经验的积累中,在解决专门性问题时有能力考虑到多种可能性,这是从业时间要求有利于控制专家偏见的一方面。而另一方面,长时间的工作经验也可能导致专家在分析某种专门性问题时更倾向于以自己已经习惯的模式进行操作、提供意见。例如,专家在分析痕迹证据时,长时间的从业经验养成的习惯能够潜移默化地影响专家选择习惯的检验方法。再比如,当检验结果处于某种 “临界状态”时,专家更倾向于得出肯定的意见还是否定的意见也是受到专家的习惯影响。因此,长时间的从业经验形成的判断习惯是专家从业经验资格要求这一规定不利于控制专家偏见的因素。
第三,机构管理不当也有可能造成偏见。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可以通过提供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要求专家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实施鉴定并如实记录操作程序、设置独立的复核程序等方式控制专家偏见。但是,如果鉴定机构的管理不当,也有可能造成偏见。例如,隶属于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与侦查部门的上级主管机关相同,鉴定机构的管理可能渗透进行政管理。这种管理模式有可能导致专家,即刑事技术人员的立场偏见。专家会受到群际效应的影响,无意识地认为自己的身份是侦查人员的同事,这种身份需要承担控诉职能。
(三)我国鉴定人资格设置与事先审查在控制专家偏见时利大于弊
我国设置鉴定人申请资格可以确保专家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认知能力。专家的认知能力可以帮助专家以更开放的视野接受新的科学技术,通过提高认知能力消除暂时性偏见。虽然专家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可能对自己熟悉的研究领域、研究方法产生过于自信的偏见,但是过于自信的偏见在专家不断的学习过程中也会随着认知能力、从业经验的提升而有所削弱。
必须在一个鉴定机构执业和从业经验造成的管理偏见和职业习惯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鉴定机构为鉴定人提供实验仪器、实验环境和有资格的复核人员,是控制专家偏见、提高鉴定意见可靠性的必要条件。另外,由于我国的财税制度不允许个人报税,以鉴定人为职业的专家必须归于鉴定机构法人的管理,才可以保障鉴定人不与委托人发生直接接触,这样可以避免委托方提供给鉴定人经济利益以及不必要的案件信息,消除利益因素导致的偏袒和输入性偏见。
虽然专家辅助人进入法庭有可能将“垃圾科学”带入法庭,但他们作为掌握专业知识、技能、经验的内行人,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弹劾,是帮助法庭发现鉴定人是否存在偏见、鉴定意见是否可靠的有力措施。专家辅助人在分析专门性问题或者通过自己的专门知识弹劾鉴定意见的过程中同样存在着受到偏见影响而意见不公的风险。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专家辅助人应当具备学历、从业经验等具体条件,无法通过设置这些获得专家辅助人的具体资格条件控制他们的偏见。因此,要求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是发现、评估专家辅助人是否具有偏见、偏见对其专家意见的影响程度的最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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