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质证、庭审证据开示、审查专家意见等方式发现专家偏见之后,裁判者需要评估偏见对公正裁判的潜在威胁。在评价偏见对专家意见可靠性的干扰以及证言中蕴含的有效信息的比例及偏见对有效信息的干扰程度时,裁判者可以借助工程学中的信噪比原理,考量有效信息与干扰信息的比例。证据信噪比原理是从整体上评估偏见风险的方法。微观上,评估偏见对专家意见的影响,可以从意见的质量、专家运用科学原理解释专门性问题的过程或解决方法、专家的能力、检材/样本特征点的特殊性、稳定性和反应性、仪器设备选用的适当性和误差,以及复核程序是否有效等方面进行考察。对专家偏见风险防控的方法主要集中在对鉴定实施过程的风险防控和对检查复核过程的防控。
(一)专家偏见风险评估的常见因素
专家偏见所造成的潜在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如何评估专家偏见的风险高低,是弹劾偏见专家、控制偏见的第一步。
专家偏见的风险评估主要通过对专家意见的质量、专家能力、实验仪器、检材与样本的质量、检验鉴定方法的采用和解释专门性问题的方法、复核环节的实际效果这几个因素对风险进行评估。通常情况下,经过专业培训、行业经验丰富的专家,其意见含有偏见的可能性低。检材与样本质量好、特征点清晰、易识别的材料、遵守经过原领域学科确认的标准进行检验的程序进行检验、采用能够清楚地反映出最佳特征点的特征的仪器,风险较低。采用独立复核程序、出具结论清晰明确鉴定意见的,风险较低。反之亦然。具体的专家偏见影响因素及风险等级评估见下表:
1.对专门性问题的预判
在正式进行法证鉴定之前,专家是否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预判是评估专家是否存在偏见以及偏见对专家意见可靠性的潜在威胁的一个重要指标。一方面,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预判,说明专家在正式实施鉴定之前,已经充分考虑了待检对象的多种可能性,在随后的鉴定过程中,专家逐一排除,之后得出最可靠、最接近真实的结论。另一方面,在综合评估多种可能性之后,专家才更有可能选择最适当的方法实施鉴定。
对专门性问题的预判是减少预期偏见和沉锚效应的最有效的方法,也是专家鉴定工作严谨性的保证。例如,法医病理学鉴定要求鉴定人先进行常规的尸表检查,这是因为有些案件通过尸表检查就可以对解剖检验结果做出预测性的推断。[85]对专门性问题的预判可以减少预期偏见在鉴定实施过程中的影响,帮助专家更全面地认识专门性问题,提高专家意见的可靠性。
2.专家/实验员的能力
专家能力的评估主要集中在专家的专业知识、经验水平,是否接受过足够的司法鉴定职业培训,该专家以往出具的专家意见是否符合证据要求。专家的专业能力和法证鉴定能力的高低代表了专家对专门性问题认知水平的高低。其一,专家的认知水平高,更有能力从检材/样本中提取更多的有效信息,专家对专门性问题的解释也就相应更多地依赖有效信息,需要专家弥补的罅隙也就越少。其二,专家的经验丰富意味着专家更有可能考虑到鉴定结果的多种可能性,避免受到确认偏见的影响。
在考察专家/实验员能力与专家偏见的关系时,一般认为鉴定实验室的工作人员也应纳入考察范围。
实验室工作人员提供的辅助性工作与鉴定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具有直接关系,但鉴定报告中通常不会写明哪些工作是由专家亲自完成、哪些工作是由实验室工作人员完成的。这种情况对裁判者、证据使用者评估专家意见可靠性时造成障碍。实验室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按照操作手册实施操作、是否经过良好的训练、是否具备足够的经验等因素都可能影响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影响专家依据实验结果进行分析、判断。因此,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能力应当纳入专家偏见风险评估体系。
3.检材/样本的优劣程度
检材/样本的优劣程度作为影响偏见的因素,主要体现在检材/样本的质量和数量上。检材/样本的质量是指检材/样本的特征性、稳定性和反映性的优劣程度;检材/样本达到符合检验标准的数量是检材/样本能够提供充足的可供检验的特征的前提条件。清晰的、可供检验的特征是专家认知的对象,也是专家实施鉴定活动、进行分析和判断的基础。清晰的特征、容易反映特征的属性以及特征点是否能够在适当的保存条件下稳定地反映固有特征,决定了检材/样本的优劣程度。
在专家实施鉴定的过程中,质量或者数量条件不理想的检材/样本无法提供足够充分的判断信息。其一,在判断信息不完备的情况下,人们会不自觉地根据已知的信息构建出一个故事(pre-conceived story)[86],并通过自身经验无意识地填补故事链条中间的罅隙[87]。填补的罅隙是根据专家的个人经验补充的,而不是大脑对检材样本的客观反映。检材条件越不理想,可以提供的构建合理的故事解释专门性问题的有效信息就越少,专家凭自己的经验补充的罅隙就越多,专家受到锚定效应影响的风险就越高。其二,条件不理想的检材样本,缺乏纠正专家在大脑中构建合理的故事解释专门性问题的能力。这种趋势加强了锚定效应作用下专家认同自己已经得出的意见的倾向。如果检材样本的条件比较理想,如检材样本可以清晰地反映可供判断的特征,那么即使专家受到背景性偏见的影响构建出一个并不客观的故事,与故事的内容存在矛盾的其他特征也有可能明确提示专家案件事实可能是另一种情况。不能清晰反映检材/样本特征的案件材料、劣质的检材样本便不具备这样的纠错功能。
4.检验方法/解决专门性问题的方法的选择
评估专家选用方法造成的潜在风险主要应评估专家用于解释专门性问题的方法是否可靠以及专家是否可靠地适用该方法。[88]专家应严格根据依据原理规定的标准程序进行试验或者证实,并选择可靠的方法用于解释专门性问题。
如果某个专门性问题的解决或者检验方法可以在多个方法中进行选择,方法的采用将有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专家偏见在方法选择过程中的风险高于只有一种方法可供选择或者操作手册中已经规定了方法的情况。也就是说,专家对方法的选择权越大,专家在选择方法时可能受到背景性偏见对不同方法的认知变差程度越高,专家偏见的风险越高。
5.仪器设备的选择是否适当
作为专家偏见的评估对象,在评估实验仪器时人们主要需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方面,实验仪器是否适合检材/样本的检验;另一方面,实验仪器的状态是否能够清晰地反映检材/样本的特征,并进行比对。仪器设备在专家进行分析时可以起到检验物质成分、特征查找与比对等作用。仪器设备的功能是帮助专家实现人所不能完成的工作[89],为专家进行分析、决策提供依据。因此,专家选择的仪器设备是否具备相应功能以及仪器设备的精准度是否符合专门性问题的要求,是评估仪器设备是否造成专家偏见的潜在风险。例如,在微量物证鉴定中,专家仅仅使用显微镜进行观察、分析,还是有针对性地使用专门仪器进行分析,专家对检材/样本的风险是不同的。[90]如果仪器设备不能提供精准的分析结果,专家就会不可避免地自己弥补结果指向性模糊的那一部分,那么专家在对分析结果进行决断时陷入背景性偏见的风险就会显著增加。
6.专家意见的质量
在评估专家偏见的风险时,专家意见的陈述是否清晰和准确是一个重要因素。无论专家偏见是在专家判断的哪个环节产生作用,最终影响的都是专家意见的最终形成,而最终的专家意见则通过专家意见书和专家意见表现出来。专家意见书和专家意见也是裁判者评价专家偏见是否影响了专家意见可靠性的基础。相比于判断检材与样本的特征点是否符合这样的“中间过程”,专家的意见是专家对专门性问题做出的最终判断。因此,专家意见是专家偏见的反映。
7.复核
复核程序是其他鉴定人独立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旨在出具正式的鉴定意见书之前通过鉴定机构内部的同行审查尽可能降低鉴定意见的错误率。独立复核程序是鉴定操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复核程序是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纠错的程序,对鉴定意见的可靠性起到保证作用。通过独立的复核程序检验的鉴定意见,说明鉴定人偏见和实验误差对鉴定意见准确性的影响是在同行的可接受范围之内。专家偏见影响鉴定意见可靠性的风险较低。
在我国,由于复核人与鉴定人是供职于同一鉴定机构、同一部门的同事,复核人在对鉴定意见评价时容易受到人情世故等背景性偏见的影响,降低审核的效率。为了保障鉴定复核程序的独立性,需要从鉴定管理制度上进行规制。其一,分离鉴定程序和复核程序,强调鉴定人和复核人都对检材/样本负责。其二,机构行政上的管理者与技术上的专家分离,避免职务高低成为影响鉴定人和复核人独立的因素。
(二)证据信噪比原理帮助裁判者筛分有效信息和干扰信息
信噪比(signal-to-noise ratio,以下简称“SNR”)是科学与工程的度量,用于比较所需信号的程度与背景噪声的程度,其定义为信号强度之于噪声强度的比率。[91]它代表的是一个信息管理的效率取向方法。[92] 将SNR 引用到证据法领域,法官在接受证据信息时,同时接受了专家意见中的真实信息和不真实信息,真实信息即为有效信息(signal),不真实信息即为干扰信息(noise)。这些不真实的信息将对事实裁判者判断案情造成一定的干扰,导致裁判不公的风险。一项证据是否应被采纳,需要考察其所传递的信息中有效信息与干扰信息的比例,即SNR。在理想条件下,如果证据只包括有效信息,而不包含干扰信息,则是最有利于公正裁判的。如果证据中蕴含了干扰信息,直接排除该证据,同样能够实现公正的理想化裁判结果。证据法的宗旨是尽可能地采纳证据而不是排除证据。[93]考虑到司法效率、事实裁判者的认知能力等现实因素,裁判者不能“一刀切”地排除所有含有干扰信息的证据,而是需要考虑干扰信息的潜在风险、干扰信息对有效信息的影响。裁判者在评估证据中蕴含的有效信息与干扰信息之间的关系时,可以参考SNR,SNR越高,说明证据中蕴含的有效信息越多,且干扰信息越少,则证据的可靠性越高。
亚历克斯·斯坦(Alex Stein)教授指出,证据中最有可能包含干扰信息的证据有自我声明的证据、自利性证据与推测性证据。[94]其一,自我声明的证据影响证据可靠性的因素是,蕴含在其中的无法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查明的事实。最典型的无法审查的事实陈述是传闻证据。传闻证据的潜在危险包括陈述人的错误感知、错误记忆、不确定性和不诚实。[95]传闻证据的可信性无法得到证实,裁判者也就无法判断,未经证实的内容对证言可靠性的影响程度很高。其二,自利性证据是指,在提出证据时提出者有动机和机会进行伪造的证据。[96]例如,在一个遗产纠纷诉讼中,原告作证说,死者从其处借款50 000 美元,但是没有偿还。该证言就属于自利性证据,因为原告知道其将50 000 美元的债务归于死者,不会受到反驳,死者不会站起来否认原告的诉求,原告因此能够在法院说其想说的任何事情,而不需要面对反驳和伪证罪之罚。其三,推测性证据是指,为了使事实认定者相信某个事件的发生是独立的,证明者运用了以不同案件中类似事件的规律为依据的证据,对某个案件进行证明。[97]在证明过程中,证明事件发生概率的证据是根据以往事件推测出来的。例如,某人在十年之内连续四次遭遇火灾,并因此起诉保险公司以期获得财产保险赔偿。为了证明原告故意纵火,存在保险欺诈行为,被告方从保险业传唤了一名保险精算师作证说:“在十年里,一位业主四次意外遭遇火灾引起的房屋被烧毁的概率仅为1.773 万亿分之一”。[98]在该案例中,保险精算师的专家证言就是推测性证据。保险精算师通过计算同一个人在十年之内四次遭遇房屋被烧毁的概率,来证明原告故意纵火。推测性证据促使事实认定者使用粗糙的统计概括。[99]统计结果代表的是可能性和趋势,而非确切的结果,这就是推测性证据容易包含干扰信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原因。
推测性证据所蕴含的干扰信息与本书绪论中讨论的概率的主观解释是经验性结果的可信程度相契合。在人的推测或者说认知过程中,最终获得的百分比数值并不一定是一个可验证的数值,有时候只是一个事件发生概率的相信程度。比如亲子鉴定中通过生物学遗传规定得出的结论,99.99%的结果是根据DNA 遗传学原理,人们相信两份样本的提供者存在血亲关系的可能性极高,可能性高到足以令人相信事实就是如此,而不是说将两份样本进行10 000 次检验,其中会得到9999 次匹配的结果和1 次不匹配的结果。这种对事件可能性的推测本身就具有人的主观性,凡是涉及人为因素的,都存在人的判断过程受到偏见影响的潜在危险。
但是,专家在判断的过程中又无法彻底摈弃偏见对其认知过程的影响,我们不能因为担心偏见对专家意见可靠性的潜在干扰,就“因噎废食”地排除所有含有偏见的专家证言。倘若这样,裁判者将面临没有专家证言可以帮助其判断案情的尴尬境地。因此,在确认偏见是人类认知过程中形成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因素之后,裁判者可以借助SNR 的思路,判断专家证言中蕴含的有帮助性的信息与因为偏见等因素导致的干扰信息的比例,判断专家证言的可采性和证明力。通过SNR 原理的思路判断专家证言蕴含的有效信息和干扰信息的比例关系,与“比例原则”具有类似性,其要求裁判者在评估偏见对专家证言造成的危险时,将证言蕴含的有效信息和干扰信息从证言中进行拆分,通过干扰信息判断有效信息的可信性和价值,从而判断专家证言的证明价值。
【注释】
[1]《古代汉语字典》编委会编:《古代汉语字典》,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2005 年版,第599—600 页。
[2]商务印书馆辞书研究中心编:《古今汉语词典》(大字本),商务印书馆2002 年版,第1084 页。
[3]参见《古代汉语字典》编委会编:《古代汉语字典》,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2005 年版,第599—600 页;何九盈、王宁、董琨主编:《辞源》(第3 版),商务印书馆2015 年版,第317 页。
[4]参见《现代汉语辞海》编辑委员会编:《现代汉语辞海》(全新版),中国书籍出版社2003 年版,第835 页;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5 版,大字本),商务印书馆2006 年版,第1041 页。
[5]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5 版,大字本),商务印书馆2006 年版,第172 页。
[6]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5 版,大字本),商务印书馆2006 年版,第322 页。
[7]《现代汉语辞海》编辑委员会编:《现代汉语辞海》(全新版),中国书籍出版社2003 年版,第141 页。
[8]Bryan A.Garner,Black's Law Dictionary (10th ed.),Thomson West Publishing Company,2014,p.192.
[9]梅里亚姆-韦伯斯特公司编:《韦氏高阶英汉双解词典》,施佳胜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7 年版,第193 页。
[10]《当代英汉双解词典》(第1 版),朗文出版(远东)有限公司1988 年版,第117 页。
[11]Gale Group,West's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Law,West Publishing Company,1998,p.70.
[12]Bryan A.Garner,Black's Law Dictionary (10th ed.),Thomson West Publishing Comany,2014,p.1370.
[13]梅里亚姆-韦伯斯特公司编:《韦氏高阶英汉双解词典》,施佳胜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7 年版,第1628 页。
[14]《当代英汉双解词典》(第1 版),朗文出版(远东)有限公司1988 年版,第1079 页。
[15]Fed.R.Evid.403 Advisory Committee's Note.转引自王进喜:《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2011 年重塑版)条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年版,第67 页。
[16][美] 罗伯特·巴隆、D.伯恩:《社会心理学》,曾华源、刘晓春译,洪叶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0 年版,第189 页。
[17]通过对偏见与成见两个词的语义学解释我们发现,偏见与成见,即bias与prejudice 这两个词分别在中、英文释义时都存在互相解释的现象。笔者猜测,这是因为在一些语境下,偏见与成见的意思极为相近。本书在英文上选用bias,主要因为笔者在阅读参考文献时发现外国学者,尤其是英国和美国的学者,他们通常都选用bias 一词,因此本书也选用bias 一词作为偏见的英文翻译。
[18]John Henry Wigmore,“Evidence”,James Chadbourne Review,1970.
[19]State v.Dunlap,930 P.2d 518,187 Ariz.441,Review Denied,Certiorari Denied 117 S.Ct.2456,520 U.S.1275,138 L.Ed 2d 214.
[20]United States.v.Greenwood,796 F.2d 49.
[21]Smith v.Richmond County Bd.Of Educ.,563 S.E.2d.258,150 N.C.App.291.
[22]Coles v.United States.,808 A.2d 485,Certiorari Denied 124 S.Ct.346,540 U.S.931,157 L.Ed.2d 237.
[23]Liteky v.United States.,114 S.Ct.1147,510 U.S.(1994)540,127.L.Ed.2d 474.
[24]Youn v.Track.Inc.,324 F.3d 409,2003 Fed.App.0087P,on Remand 2003 WL 23412985.
[25]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Latent Print Examination and Human Factors:Improving the Practice through a Systems Approach,9 (2012).
[26][美] 凯瑟琳·加洛蒂:《认知心理学》(第3 版),吴国宏等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283 页。
[27]Von Winterfeldt,D.,Edwards W.,“On Cognitive Illusions and Their Implications”,in T.Connolly,H.R.Arkes,K.R.Hammonds eds.,Judgment and Decision Making,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0,pp.642-679.转引自[美] 凯瑟琳·加洛蒂:《认知心理学》(第3 版),吴国宏等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300 页。
[28]参见[美] J.H.弗拉维尔、P.H.米勒、S.A.米勒:《认知发展》(第4版),邓赐平、刘明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2 页。
[29]Andrew M.Colman,A Dictionary of Psychology (3rd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9,p.596.《牛津心理学词典》(第3 版)对成见的解释是:一种先入为主的意见或判断,在没有充分考虑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形成的,特别对群体成员形成的不利判断,包括种族主义、民族中心主义、性别歧视、年龄歧视。
[30]参见徐英瑾:“伽达默尔的‘成见’观、捷思法与人工智能”,载《江西社会科学》2017 年第10 期。
[31][德] 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 年版,第355 页。
[32]参见殷杰、尤洋:“社会认识论视野中的认知偏见”,载《自然辩证法通讯》2007 年第4 期。
[33]参见[德] 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 年版,第388 页。
[34]参见陈剑涛:《认知的自然起源与演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 年版,第3 页。
[35][英] M.W.艾森克、M.T.基恩:《认知心理学》(第5 版),高定国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第1 页。(www.xing528.com)
[36][美] 罗伯特·L.索尔索:《认知心理学》(第6 版),何华主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 年版,第5 页。
[37][英] M.W.艾森克、M.T.基恩:《认知心理学》(第5 版),高定国等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第1—2 页。
[38]王沛、贺雯主编:《社会认知心理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 年版,第114 页。
[39]李琼、郭永玉:“作为偏见影响因素的权威主义人格”,载《心理科学进展》2007 年第6 期。
[40]张婍、冯江平、王二平:“群际威胁的分类及其对群体偏见的影响”,载《心理科学进展》2009 年第2 期。
[41]Henri Tajfel,John C.Turner,“The Social Identity Theory of Intergroup Behavior”,in J.T.Jost,J.Sidanius eds.,Political Psychology:Key Relations,Psychology Press,2004.
[42]王沛、贺雯主编:《社会认知心理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 年版,第140 页。
[43]Russell H.Fazio,Laura E.Hilden,“Emotional Reactions to a Seemingly Prejudiced Response:The Role of Automatically Activated Racial Attitudes and Motivation to Control Prejudiced Reactions”,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Bulletin,Vol.27,No.5,2001,p.538.
[44][日] 箱田裕司等:《认知心理学》,宋永宁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96 页。
[45]J.St.B.T.Evans et al.,“On the Conflict between Logic and Belief in Syllogistic Reasoning”,Memory Cognition,Vol.11,1983,p.295.
[46][日] 箱田裕司等:《认知心理学》,宋永宁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93 页。
[47]陈巍:“西方社会心理学界近五年来关于偏见研究的综述——社会认知维度”,载《社会心理科学》2011 年第10 期。
[48]参见庄锦英:《决策心理学》,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 年版,第92—93 页。
[49]参见李爱梅、田婕、李连奇:“ ‘易得性启发式’与决策框架对风险决策倾向的影响”,载《心理科学》2011 年第4 期。
[50]张雪纯:“论司法中的偏见”,载《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年第2 期。
[51]See Emily Balcetis,David Dunning,“What do You Want to See:Motivational Influences on Visual Perception”,Journal of Personat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Vol.91,No.4,2006,p.612.
[52]A.Tversky,D.Kahneman,“The Framing of Decisions and the Psychology of Choice”,Science,Vol.211,1981,p.453.
[53][美] 约翰·安德森:《认知心理学及其启示》(第7 版),秦裕林等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12 年版,第251 页。
[54][美] 凯瑟琳·加洛蒂:《认知心理学》(第3 版),吴国宏等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305—306 页。
[55]庄锦英:《决策心理学》,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 年版,第143 页。
[56]Richard Thaler,“Toward a Positive Theory of Consumer Choice”,Journal of Economic Behavior Organization,Vol.1,No.1,1980,p.39.
[57]J.L.Freedman,Scott C.Fraser,“Copliance without Pressure:The Foot-in-the-Door Technique”,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Vol.4,No.2,1966,p.195.
[58]参见许靖编著:《偏见心理学》,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第6—7页。
[59]贺雯、梁宁建:“元刻板印象的研究及其进展”,载《心理科学》2008 年第3 期。
[60]Leslie A.Zebrowitz et al.,“Facial Resemblance to Emotions:Group Differences,Impression Effects,and Race Stereotypes”,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Vol.98,2010,No.2,p.175.
[61]陈巍:“西方社会心理学界近五年来关于偏见研究的综述——社会认知维度”,载《社会心理科学》2011 年第10 期。
[62]Clemens P.J.Wenneker et al.,“Biased Language Use in Stereotype Maintenance:The Role of Encoding and Goals”,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Vol.89,No.4,2005,p.504.
[63]Clemens P.J.Wenneker et al.,“Biased Language Use in Stereotype Maintenance:The Role of Encoding and Goals”,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Vol.89,No.4,2005,p.504.
[64][日] 箱田裕司等:《认知心理学》,宋永宁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89—291 页。
[65]Frances E.Frey,Linda R.Tropp,“Being Seen as Individuals Versus as Group Members:Extending Research on Metaperception to Intergroup Contexts”,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Review,Vol.10,No.3,2006,p.265.
[66]许靖编著:《偏见心理学》,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第35 页。
[67][美] 戴维·迈尔斯:《社会心理学》(第11 版),侯玉波等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16 年版,第318 页。
[68]T.F.Pettigrew,“Three Issues in Ethnicity:Boundaries,Deprivations and Perceptions”,in Micton J.Yinger,Stephen J.Cutler eds.,Major Social Issues:A Multidisciplinary View,Free Press,1978.
[69]D.M.Taylor,F.M.Moghaddam,Theories of Intergroup Relations:International Social Psychological Perspectives (2nd ed.),Praeger,1994.
[70]Olivier Klein,Mark Snyder,“Stereotypes and Behavioral Confirmation:From Interpersonal to Intergroup Perspectives”,Advances in Experimental Social Psychology,Vol.35,2003,p.154.
[71]Henri Tajfel,John C.Turner,“The Social Identity Theory of Intergroup Behavior”,in J.T.Jost,J.Sidanius eds.,Political Psychology:Key Relation,Psychology Press,2004.
[72][美] 斯蒂芬·弗兰佐:《社会心理学》(第3 版),葛鉴桥等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年版,第223 页。
[73]例如,地区警察局的警察作为委托人委托的案件,委托人的身份传递给专家该案件是刑事案件的信息。又由于专家就生活在该地区,专家通过新闻报道就可推测该案是哪一起案件的材料。
[74]See John H.Langbein,“The German Advantage in Civil Procedure”,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Vol.52,1985,p.835.
[75]Christopher L.Aberson et al.,“Ingroup Bias and Self-Esteem:A Meta-Analysis”,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Review,Vol.4,No.2,2000,p.154.
[76]M.D.Karl Menninger,The Crime of Punishment,Author House,2007,p.140.
[77]Samuel R.Gross,“Expert Evidence”,Wis.L.Rev.,1991.
[78]Peter J.Neufeld,“The (Near)Irrelevance of Daubert to Criminal Justice and Some Suggestions for Reform”,American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Vol.95,2005.
[79]Abinger v.Ashton,17 Eq.358,374 (Ch.1873),1873 WL 14842.
[80]See Key Sun,“Two Types of Prejudice and Their Causes”,American Psychologist,Vol.48,No.11,1993,p.1152.
[81]张雪纯:“论司法中的偏见”,载《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 年第2 期。
[82]卢学英:《法律职业共同体引论》,法律出版社2010 年版,第54 页。
[83]D.Kahneman,A.Tversky,Choices,Values,and Frame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0,p.840.
[84]参见曹京波等:“失语症的常用评价方法”,载《中国临床康复》2006 年第18 期。
[85]参见赵子琴主编:《法医病理学》(第4 版),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 年版,第489 页。
[86]See Rick Adderley et al.,“Physiological Measurement of Crime Scene Investigator Stress”,International Jounal of Police Science and Management,Vol.14,No.2,2012,p.166.
[87]Marijke Malsch,Ian Freckelton,“The Evaluation of Evidence:Differences between Legal Systems”,Legal Evidence and Proof,Routledge,2009,pp.117-134.
[88]参见王进喜:《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2011 年重塑版)条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年版,第216 页。
[89]参见吴国盛编:《技术哲学经典读本》,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第78—81 页。
[90]See Larry S.Miller,“Procedural Bias in Forensic Science Examinations of Human Hair”,Law and Human Behaviour,Vol.11,1987,p.157.
[91]参见Alex Stein:“低效证据”,王进喜译,载卞建林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21 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7 年版,第406 页。
[92]See John R.Pierce,An Introduction to Information Theory:Symbols,Signals and Noise (2nd ed.),1980.
[93]参见张保生主编:《证据法学》(第2 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年版,第23 页。
[94]See Alex Stein,“Inefficient Evidence”,Alabama Law Review,Vol.66,2015.
[95]See Edmund M.Morgan,“Hearsay Dangers an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Hearsay Concept”,Harvard Law Review,Vol.62,1948.
[96]Alex Stein,“Inefficient Evidence”,Alabama Law Review,Vol.66,2015.
[97]Alex Stein,“Inefficient Evidence”,Alabama Law Review,Vol.66,2015,p.425.
[98]See United States v.Veysey,334 F.3d 600,603-04 (7th Cir.2003).
[99]United States v.Veysey,334 F.3d 600,603 (7th Cir.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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