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文对偏见的心理学和社会学基础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偏见是不可避免的。专家作为社会群体中的个体,在成为专家之前就具有个人的偏见,如专家本人在学习、工作的过程中,对自己所在学科中的不同流派更可能倾向于信任自己所研究的学派;在接受指派、以鉴定人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身份接受指派为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供专家意见时,专家又有可能受到案件信息的影响,形成偏见,如因委托方的诉讼地位不同而产生的专家偏见。在鉴定职业过程中,专家主要受到专业背景知识、不必要的案件信息、利益、诉讼地位和鉴定机构管理的因素影响而产生职业偏见。
(一)专家受到专业背景知识影响而产生的偏见
专家受到专业背景知识的影响而产生的偏见主要是留存在专家的专业知识及其提供专业的分析、判断依据时的固有偏见。
专家的专业知识是专家资格的前提,是专家进行分析、判断的基础。专业知识这种固有偏见影响该专家的判断模式,导致专家意见更可能具有某种倾向性,且这种专家意见的不可靠很难通过其他专家的复核、实验室管理要求继续鉴定操作等方式纠正。与专家倾向于做出有利于委托方的专家意见这种暂时性偏见不同,专家对自己熟知的专业知识的自信或者对倾向于选择某种判断方法的习惯,是专家个体的固有偏见。经验类鉴定的专家意见的可靠性更容易受到这种固有偏见的影响。因为经验类鉴定中依靠人的经验判断这一环节是不可替代的,鉴定复核人的复核其实是另一次独立的判断,并不能直接重复和检验鉴定人的判断。因为,受到专业背景知识影响而产生的专家偏见通常存在于该专家做出的多份专家意见中,且保持一定的一致性,这种偏见并不容易通过重复检验予以纠正。
导致专业背景知识偏见的因素包括:其一,认识水平的进步、专业分工的不断细化、专业科学知识的增加和学术流派之间的学术理论的发展,导致专家在学习阶段或者在工作中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只能是某个领域内的一部分知识。专家的知识、技能既是专家具备资格的前提,也是专家用以分析、解决专门性问题的基础。受到刻板印象的影响,专家总是倾向于使用自己最熟悉的知识、方法解决专门性问题。其二,当鉴定工作积累到一定程度,鉴定经验不断积累的过程也是专家对某种鉴定方法产生沉锚效应的过程,当对鉴定方法的选择变成专家从事法证工作的本能时,专家对知识就形成了偏见。这类偏见会导致专家在解决类似问题时,出具的专家意见都具有某种倾向性。
(二)专家受到不必要的案件信息影响产生偏见
专家受到不必要的案件信息影响产生偏见主要包括委托方提供的不必要的案件信息和专家在生活中接触到的不必要的案件信息。在委托阶段,专家对案件材料认识上的偏见包括委托阶段委托方透露出的不必要的案件信息,以及由新闻报道等社会传播途径传递的案件信息,这些信息通常披露案件性质[73]、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等信息,导致专家产生匹配偏见。专家在认识案件材料过程中,主要受到输入性偏见的影响。
不必要的案件信息对专家偏见中专家认识案件材料的影响主要有两点:其一,不必要的案件信息对专家判断的影响。例如,马德里爆炸案中,犯罪嫌疑人布兰登·梅菲尔德(Brandon Mayfield)的身份比较符合恐怖犯罪分子的种族特征,就专家对案件材料进行判断而言,这些背景信息都属于不必要的背景信息。其二,社会信息对专家偏见的影响。专家生活在社会中,专家个体不可避免地会受到群体间焦虑、社会同一性理论等因素的影响。当专家通过媒体报道等渠道接受了不必要的案件信息时,出于迫切希望确定犯罪嫌疑人等专家的社会认同感、同情弱者的心理等原因,专家容易受到群际认同心理的影响,做出产生超出客观判断的偏见,导致专家意见不可靠。(www.xing528.com)
(三)专家受到利益、诉讼地位影响产生的偏见
专家受到利益、诉讼地位影响而产生的偏见是最为典型的专家偏见。由于诉讼具有对抗性,专家出于为委托方争取诉讼利益的目的,在诉讼形成的对抗格局面前,专家容易无意识地受到群际效应的影响,产生有利于委托方的偏见。
专家受到利益、诉讼地位影响而产生的偏见,在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中曾比较普遍。英美法系国家的对抗制诉讼模式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取证权。为了对抗检方的控诉,被告人一方通常也会委托专家提供有利于本方的专家意见。朗拜因(Langbein)在描述英美法系专家证人沦为当事人的“枪手”时,曾将专家证人比喻为听从律师指挥、为律师伴奏的“萨克斯”;为了获得对己有利的专家意见,甚至采用事先听取几位专家的意见,经过比较之后,再选择提供对己最为有利的专家正式委托其作为本方的专家证人。[74]朗拜因的描述印证了专家介入诉讼是受律师委托、听从律师“指挥”、配合律师“表演”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利益加速了专家受到群际效应的影响,产生有利于委托方的偏见。
(四)专家受到鉴定机构管理因素影响产生的偏见
专家受到鉴定机构管理因素影响产生的偏见包括侦查机关的职能产生的偏见和实验室管理制度导致的偏见。
控方专家通常是隶属于侦查机关的刑事技术人员,鉴定工作类专家容易因侦查机关的控诉职能产生偏见。这类专家在身份上对控方的认同感、查缉犯罪的职业使命感是由刑事技术人员隶属于侦查机关管理的客观因素决定。由于受到群际效应的影响,刑事技术人员比服务于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以高校教师或工程师身份的兼职鉴定人更容易产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偏见。
鉴定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管理制度和鉴定技术准入管理制度。鉴定技术准入制度产生的偏见是对已经纳入技术许可体系的技术规范的信任以及对未纳入技术规范体系的技术的不信任。指定技术规范的权威专家、学者主要是出于沉锚效应的影响,倾向于相信经过论证的可靠的方法和技术进行的鉴定。鉴定人则必须遵守操作指南实施操作才能保障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如我国的鉴定管理制度对于鉴定种类和鉴定方法的划分。对于未被纳入管理制度的鉴定种类而言,即使具有帮助认定事实的作用,也可能因为相关专家不具备鉴定人资格而不被采纳。而鉴定方法同样存在这个问题,如果一项稳定可靠的技术未能得到管理制度确认,则管理制度或者说管理制度的制定者对该技术存在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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