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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中立性对公正裁判的影响与关联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平、公正是司法审判的应有之义。司法公正要求裁判者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执法,裁判结果对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的裁断公正合法,同时还要求司法者在法律适用、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和判断上有正确的见解。因此,按照诉讼程序的要求,对物证的发现、提取、保管严格按照诉讼规范操作,是专家保持中立性,进而增加裁判者对专家意见可靠性的确信。因此,专家的中立性需要诉讼程序和科学方法双重的程序“公正”予以保障。

专家中立性对公正裁判的影响与关联

公平、公正是司法审判的应有之义。司法公正要求裁判者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执法,裁判结果对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的裁断公正合法,同时还要求司法者在法律适用、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和判断上有正确的见解。[84]西方司法公正思想将司法公正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英美法系更重视程序公正,这是由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决定的,其认为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保障。而大陆法系则更强调实体法的实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由法官主导诉讼,并享有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调查权,法官亦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在法律适用方面享有较自由的权力,而在事实认定方面则将权力让渡给陪审团[85]

(一)专家中立性是实体公正的前提

裁判者要对自己不了解的事实进行裁判,这个事实不仅超过了法官或者陪审团的认知范围,也超过了双方当事人、律师诉讼参与人的认知。在法庭上,唯一有能力认识该事实的人是专家。那么,作为外行的事实裁判者如何保证对这个超过其认知的裁判是正确的呢?他们需要专家提供专业意见作为帮助,将专门性问题通过专家的分析、解释,转化成通过自己的常识就能判断专家分析的逻辑是否合理,并由此推断专家意见是否正确。裁判者追求实体裁判的正确,必然希望专家提供的意见是正确的、具有帮助他们认识这个未知问题的趋势。

站在专家的立场上看,专家是否提供了符合法官期待的意见,有两个层面的意义:一个是专家是否有能力提供具有这种趋势的意见,另一个是专家是否愿意提供帮助法官理解事实或者证据的意见。专家能不能提供有帮助性的意见取决于专家的能力和专家获得的材料的质量,这两个条件会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而专家愿不愿意提供有帮助性的意见,或者说是否愿意提供全部的具有帮助性的意见,取决于专家如何看待自己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义务,是专家主观意识的问题。如果专家主观上认识到自己在诉讼中的首要职能是帮助裁判者认识他们所不了解的事实,而不是帮助委托人胜诉,则他们会遵守中立性要求,审慎地分析、判断委托材料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并尽量以社会大众的理解能力为标准在法庭上对该专门性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站在裁判者的立场上,外行人如何判断内行的推断是否正确呢?专家所掌握的知识本身并不属于裁判者可以认知的范畴,因此裁判者并不能直接通过判断内容本身正确与否对专家意见可靠性进行判断,而只能通过间接条件进行判断。例如,通过是否经过“同行评议”来判断专家证言的理论基础是否可靠。“理论基础是否经过专家评议”这个事实是裁判者根据他们的常识就可以做出判断的。在裁判者有能力判断的这些间接要素中,专家是否具有中立性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裁判者希望专家中立,中立的专家最有可能提供可靠的意见,从而降低自己判断专家证言是否正确的难度。(www.xing528.com)

(二)程序公正是专家中立性的保障

程序公正是专家中立性、专家意见可靠性的保证。从法律的层面看,专家中立性要求专家审慎地对委托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得出专业意见。专家意见的可采性不仅取决于检材本身的可采性,还取决于法庭科学技术的适当运用。[86]专家分析、判断的对象是委托材料,专家在接受委托时对检材负有检查义务。但是,委托材料即物证(检材)的发现、提取、保管、委托提交这几个环节则不属于专家负责的程序。从发现、提取环节开始,程序就对委托材料的质量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委托材料是专家分析、判断的对象,其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专家意见的准确性。因此,按照诉讼程序的要求,对物证的发现、提取、保管严格按照诉讼规范操作,是专家保持中立性,进而增加裁判者对专家意见可靠性的确信。

科学本身是中立的,探索科学、运用科学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也是中立的。因为探索的结果处于完全未知,在得到相应的结论之前,没有人知道结论究竟是什么。科研探索的过程本身就具有其特定的价值,其价值在于科学家基于已知的科学,遵从一定的程序,去探索未知领域,将未知变为新的已知。由于探索的结果是未知的,为了证明结果具有科学性,探索的过程必须按照特定的方法进行,并在向社会公众公布新的科学发现时,该方法作为科学发现的手段,需要一起公布,为同行的科学工作者进行重复性工作,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创造性工作提供条件,推动科学的继续进步。遵循一定的实验步骤或者研究方法,并将方法公开,这是科学本身的超然性或者说中立性对程序的要求。

在诉讼中,专家是科学的代表,专家应超然于诉讼纠纷的漩涡,采用科学的方法,基于专业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判断,对裁判者进行帮助、“指导”。因此,专家的中立性需要诉讼程序和科学方法双重的程序“公正”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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