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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意见在法庭中的重要性及其分类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通过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见或者对鉴定意见质疑弹劾鉴定意见。其二,专家意见中包含的检验报告由于检验对象不属于鉴定对象,检验报告不是鉴定意见。其三,专家意见根据鉴定分析判断的依据是需要借助仪器设备分析还是凭借专家的经验进行分析,可以分为理化检验类专家意见和经验型专家意见,其中理化检验类专家意见被称为科学证据。

专家意见在法庭中的重要性及其分类

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包括信息输入、信息加工、回忆和陈述四个阶段,其中,信息输入包括感知和记忆两个环节,信息加工包括理解、编码和储存三个环节。[48]与证人证言的产生过程相比,专家意见的产生过程是专家主观推理、判断与决策的产物,这也是目击证人与专家的本质区别。证人对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49],而专家是根据自己积累的专业知识、经验、技能,对委托方交付的专门性问题以及专门性问题与案件的关系进行判断。是否存在推理或者说是否允许存在自己的推理与判断,是专家意见与证人证言的主要区别。专家意见同证人证言一样包含对事实的感知、记忆、编码、储存阶段。专家意见的产生过程同时也是专家意见区别于证人证言的特征,专家意见集中体现在专家的推理、判断与决策过程中。例如,前文提到的德国的鉴定人和鉴定证人的区别就是鉴定人可以通过他的感知,结合自己的知识做出推断,而鉴定证人则只能对基于其专业知识获得的感知进行陈述。[50]

(一)专家意见与鉴定意见的辨析

1.专家意见

英美法系中的专家意见也称为专家证言,是指专家证人基于通过专业学习或特殊培训而获得的知识和经验提供证据,这些知识和经验允许他们以某种方法对事实认定者感到不明白的数据进行拼合或者解释。[51]英美法系中的专家证言属于广义的证人证言。

我国的专家意见包括鉴定意见和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其一,鉴定意见。鉴定人属于广义上的专家,因此鉴定意见属于广义的专家意见。其二,专家辅助人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7 条第2 款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通过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见或者对鉴定意见质疑弹劾鉴定意见。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也属于我国的专家意见。

2.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按照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做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52]

我国鉴定意见是指按照法律程序指派、委托的鉴定人针对委托事项提供专业意见,出具的鉴定文书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鉴定是认识物证、解读实物证据价值的重要途径。[53]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或其他特征事实的实体物或痕迹,[54]因此对物证的鉴定主要是依据物证的这三类特征展开的。根据鉴定的实施过程是否必须借助仪器设备才能进行分析,鉴定可以分为理化检验类鉴定和经验型鉴定。理化检验类鉴定的主要依据是科学原理,以及建立在科学原理基础上的反映科学现象的仪器设备。经验型鉴定的主要依据是专家的专门经验,根据检材/样本的情况,经验型鉴定可能需要仪器设备辅助,也可能不需要。典型的经验型鉴定包括笔迹鉴定、指纹鉴定和司法精神病鉴定。鉴定人的认识判断是经验型鉴定的核心,经验型鉴定无法通过重复操作检验鉴定意见是否可靠,其与理化检验不同,实验室认可不能完全涵盖经验型专家意见中专家偏见的控制,原因有三个:其一,人的经验是判断的主要依据,检查标准虽然可以规范检查的程序,但是不能统一规范人的判断过程,经验型专家意见可靠性最核心的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的认识;其二,检查标准只是针对委托鉴定的规范,如果专门性问题是经验型鉴定的对象,作为专家辅助人接受委托的专家,他们的判断过程不受鉴定操作规范的约束;其三,即使是针对理化检验类鉴定意见的专家辅助人,也有可能依据案卷材料、鉴定人的鉴定意见进行判断,这种情况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规定无法约束专家的判断过程。(www.xing528.com)

3.小结:专家意见与鉴定意见的关系

根据解决专门性问题的范围大小,专家意见范畴更广,鉴定意见的范畴小于专家意见。其一,由于专家意见针对的专门性问题没有任何特殊的约束,任何在诉讼中遇到的、法庭认为超过自己的知识范畴,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经验、技能的人出庭作证的问题,都是专家意见的解释对象,因此专家意见所解决的问题范围更广。其二,专家意见中包含的检验报告由于检验对象不属于鉴定对象,检验报告不是鉴定意见。其三,专家意见根据鉴定分析判断的依据是需要借助仪器设备分析还是凭借专家的经验进行分析,可以分为理化检验类专家意见和经验型专家意见,其中理化检验类专家意见被称为科学证据。

(二)专家意见的可采性要求

事实裁判者对事实的认定享有自由心证,但自由心证并不等于他们对科学证据是否具有证明资格认定权力的恣意。相反,采信必须通过程序的约束,必须遵循证据规则的规制。[55]关于专家意见的证据规则,主要考察的是专家意见的生成环境,包括专家意见生成的知识环境和法律环境,而法官所需要的是有关采信专家意见的技术与法律指南。[56]

专家意见可采性的规则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不断变化。通过考察美国的专家意见可采性规则的发展历史,我们知道,在Frye 标准建立之前法官采信专家意见,首先是审查案件待证事实之争议焦点所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自然属性,以及该问题的认识是否超出了绝大多数陪审员的专业知识领域,如果是,专家证言便认为是有助于事实的发现;如果不是,则由陪审团直接判断案件的事实。[57]随后由弗莱伊案[58]确立了“普遍接受”规则,经过70 年的司法实践,最终由道伯特案[59]确立了审查科学原理可靠性的方法。道伯特案规定了法庭需要首先确定提交的专家证据是否真正属于“科学知识”,然后据此来评估该专家意见的可靠性,而且这种评估需要关注专家们所使用的方法。[60] 不同专家解读的方法、解读的结果可能不同,也有可能影响事实裁判者运用专家意见对事实的证明。

正是因为不同专家采用的科学原理、方法不同,其判断的结果也有可能不同。在专家所属的这个行业内部,不同的原理或者方法都有可能造成不同的结果,那么如何让“外行”的法官或者陪审员判断专家意见的可采性?专家意见的可靠性实际上是在解决如何让“外行人”相信这些“专业的”科学和技术的应用是准确且可以信赖的问题。[61]参考《联邦证据规则》第702 条对专家资格和专家证言可采性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因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者教育而具备专家资格的证人,可以以意见或者其他的形式就此作证:(a)专家的科学、技术或者其他专门知识将会帮助事实审判者理解证据或者确定争议事实;(b)证言基于充足的事实或者数据;(c)证言是可靠的原理和方法的产物;以及(d)专家将这些原理和方法可靠地适用于了案件的事实。”[62]社会一般人的常识和经验出发,满足这样的标准,即可以让“外行人”相信专家具有相当的权威性。《联邦证据规则》第702 条规定的“可验证性”并不是一个准确的概念,而是通过法官的社会经验进行判断得出的结论。通过Daubert 规则,“外行”审判者借助专门性问题所在领域的“内行”的评价,判断专家意见的可靠性,继而判断科学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法官对“内行”评价结果的认知依然采用的是以社会一般人的常识或经验进行判断,因此,此时他们需要判断的是“内行人”已经评判过的外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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