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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偏见对鉴定意见可靠性与公正裁判产生负面影响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专家偏见是影响鉴定意见准确性的因素,鉴定意见准确性是影响司法裁判公正的因素。司法裁判公正既是司法裁判的应有之义,也是近年来倡导的“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改革的动因之一。法院独立行使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裁判的权力,有助于发挥法庭审判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作用,实现裁判公正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

专家偏见对鉴定意见可靠性与公正裁判产生负面影响

专家偏见是影响鉴定意见准确性的因素,鉴定意见准确性是影响司法裁判公正的因素。司法裁判公正既是司法裁判的应有之义,也是近年来倡导的“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改革的动因之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是对我国当前“司法公正的水平不够、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刑事司法状况进行反思的结果。[1]鉴定意见是否准确影响着案件裁判是否正确。近些年来,不断爆出的冤假错案,导致司法公正受到质疑。2006 年至今,在已经发现或者改判的30 起错案中,有16 起案件的定案依据包括有瑕疵的鉴定意见。在这30 起错案中,有20 起已经经过法院改判,而这20 起已经改判的错案中,则有14 起在原审判中依据不可靠的鉴定意见定案。[2]通过对我国近十年来发生的错案[3]进行考察可以证明,超过半数错案的致错原因都包括不可靠的鉴定意见。这反映出鉴定意见准确性是影响裁判公正的主要原因之一。例如,在河南商丘赵作海故意杀人案中,侦查机关错误认定被害人的身份是导致错判的主要原因。根据前期走访调查的结果,侦查机关怀疑被害人是赵振裳,于是提取了被害人的DNA 样本与其去世多年的母亲的骸骨进行DNA 比对。[4]由于当时提取骸骨的DNA 图谱技术尚不成熟,无法进行鉴定。当赵振裳没有直系亲属在世、直系亲属的骸骨不具备鉴定条件时,侦查机关本应提取旁系亲属的生物样本进行身份认定,但是却没有这么做。侦查机关错误认识检材条件、鉴定原理以及鉴定意见和案件事实的关系,导致本案被害人身份同一鉴定失败,最终导致错案。又如,在福建平潭念斌投毒案中,鉴定意见作为证明被害人死亡原因是氟乙酸盐鼠药中毒的重要证据,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开庭时,被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从根本上弹劾,奠定了被告人念斌终审被判为无罪的判决结果。[5]这说明了错误的鉴定意见极易导致裁判不公。这一系列的错案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日益加剧,司法公信力不断下降。

为了改善这一局面,2013 年10 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要求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6]“庭审中心主义”强调的是案件在进入诉讼阶段之后,法院内部的工作应当围绕庭审展开。为了实现裁判公正,仅仅保证法庭审理是司法裁判工作的中心是不够的。从上述案例来看,裁判不公的源头是侦查阶段制造了错案、法院审判没有实现纠错功能,法庭审理更像是对侦查和审查起诉工作的确认,形成了侦查决定起诉、起诉决定审判的局面[7]。为了实现审判的职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8]这些要求确立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方向,将原本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改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强调法院对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出现的错误进行纠错的功能。法院独立行使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裁判的权力,有助于发挥法庭审判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作用,实现裁判公正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

随着科技的进步,人类的知识水平不断提升,社会分工不断细化,越来越多的案件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由于侦查人员、审查起诉人员、审判人员缺乏认识专门性问题的能力,他们才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专业意见,帮助他们认识案件事实和证据,实现公正审判的目标。相比于其他种类的证据,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判断,是人的主观因素对证据可靠性影响较大的一类证据。因此,专家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客观、准确的判断,是专家意见可靠、法庭采纳鉴定意见作为证据进行裁判的必要条件。

英国道格拉斯·W.贝斯黑莱姆在《偏见心理学》的开篇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何时偏见研究是重要的呢?回答是:在进行公正的判断时。”[9]在法律领域里,公正裁判是法官或者陪审团审判案件的基本要求,而专家则是帮助事实裁判者进行公正裁判的人。专家虽不是法官,但承担着与法官基本类似的判断功能,并且对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发挥着极其重要的辅助作用,甚至曾一度被认为是“事实的裁判者”。[10]美国法哲学家戈尔丁(Golding)将程序正义归纳为九项具体标准,其中“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要求裁判者在争议双方之间应保持中立。[11]专家作为帮助法庭解决纠纷的人,其介入司法裁判的目的是运用专家本人已掌握的知识、技能、经验,解决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帮助法官或者事实裁判者认识案件事实或者证据。专家作为内行人,对外行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一般以专家意见的形式解释某个特定的专门性问题。专家是内行而裁判者是外行,这就意味着对问题进行分析、解释的专家是内行,而对与问题有关的事实进行裁判的人是外行。在“内行与外行”以及“提供意见和采纳、采信意见”这两组矛盾面前,专家的中立性是促使内行专家提供的意见起到帮助外行裁判者公正裁判的前提。影响专家中立性的因素有很多,如专家为了利益而成为当事人的“枪手”、未经充分检验就对委托材料妄下结论、专家偏见。其中,专家偏见是个人情感造成的态度上的偏倚,与其他在行为上明显影响专家中立性的因素不同,发现专家是否存在偏见以及偏见对专家证言的影响程度对外行裁判者而言并非显而易见。因此,专家偏见对公正裁判具有潜在的威胁。这也是专家偏见研究价值的体现。(www.xing528.com)

专家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客观的分析、准确的判断,要求专家在认识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和决策、提出意见的过程中尽可能中立、客观,控制偏见对判断过程产生的影响,遵循自己的专门知识、技能、经验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提供专家意见。专家偏见是影响专家意见可靠性的因素之一。为了推动我国司法裁判向着准确、公正的方向进步,本书以专家偏见作为研究对象,从偏见产生的原因入手,分析偏见对专家意见的影响,以诉讼程序中的专家资格以及选任、委托手续,在鉴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实验室管理的指导下实施鉴定的过程,以及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三个环节中如何发现和控制偏见并评估偏见的潜在风险为研究主体,以期通过本书引起有关部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重视,降低专家偏见对专家意见可靠性的影响。

本书的逻辑主线是:专家中立性与裁判公正的关系,专家偏见对专家中立性和专家意见可靠性的影响,专家偏见对公正裁判的潜在风险,裁判者发现、评价、控制专家偏见的途径,以及这些控制途径适用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实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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