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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代表处关闭的具体规定及时间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年,银监会关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报告,明确指出今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不得设立代表处。外资银行将其在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的,该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的代表处可以保留不变,已经设立的总代表处应当在该支行的外商独资银行开业时完成关闭手续。其他外资银行总代表处应当在2007年6月1日前关闭,其职能转入该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被指定为管理行的外资银行分行,外资银行代表处成为历史。

外资银行代表处关闭的具体规定及时间

自1979年中国政府开始批准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外资银行在中国市场上的发展规模逐渐扩大,进入方式也呈现多样化的趋势。1980年,日本输出入银行在北京设立第一家外资银行代表处,拉开了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序幕。1983年,随着《关于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机构的管理方法》的颁布,外资银行在我国的行为开始有了专门的法律监管。此后,关于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不断完善。1984年,澳门财团在中国大陆设立第一家外国独资银行——珠海南通银行。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开放了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经济特区,更是加速了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同年8月,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银行——厦门国际银行也宣布成立。到1990年,随着浦东的开发,上海也对外资银行开放。随后,大连、天津青岛、南京、宁波、福州、广州等7个城市也于1992年宣布对外开放,直到1998年中国才取消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城市地域限制。期间,中国在1994年颁布了全面规范外资银行的第一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了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监管标准。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允许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从此人民币业务开始对外资开放。2001年12月,中国正式加入WTO,并承诺在入世两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对中国企业办理人民币业务,五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对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允许外资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审批条件与中资银行相同。2006年年底,为了履行入世承诺,中国取消了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对所有客户提供人民币服务,同时也取消了对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非审慎性限制。同年,银监会关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报告,明确指出今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不得设立代表处。外资银行将其在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的,该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的代表处可以保留不变,已经设立的总代表处应当在该支行的外商独资银行开业时完成关闭手续。其他外资银行总代表处应当在2007年6月1日前关闭,其职能转入该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被指定为管理行的外资银行分行,外资银行代表处成为历史

经过三十多年的历程,截至2010年,中国市场上的外资银行经营机构数增长到了360个,资产规模数也上升到了19 016.15亿元(见图5-1)。[3] 虽然外资银行在中国市场上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与中国本国银行业相比,外资银行的规模仍然显得微不足道。截至2010年,外资银行资产规模仅占中国银行业资产规模总量的1.85%,即便是在最高的年份(2007年)也仅占到了2.38%。

图5-1 外资银行在中国市场上的发展(www.xing528.com)

数据来源:历年《中国金融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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