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之后,经过短暂的调整,中国的经济水平逐渐恢复到了抗日战争之前的水平,到1952年,工农业产出甚至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上述优异的经济绩效形势,再加上苏联的支持,当时的中央政府决定照搬苏联的经验,实行优先发展重工业化的经济发展模式。[1]但是,重工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经济发展战略实际上背离了当时中国经济具有的“资本稀缺,劳动力丰裕”的比较优势,这种工业体系下的微观企业也自然不具有“自生能力”(林毅夫等,2002)。因此,在违背自身比较优势的情况下,中央政府为了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的赶超战略,唯一的途径就是利用国家能力对资源进行计划分配(计划经济),将几乎全部的经济剩余投入重工业行业的建设和发展之中。具体表现为,在财政制度上,中央政府实行了高度集权的财政管理体制,即国家的财政资源都由中央政府通过计划管理“统收统支”。在金融体系的建设上,中央政府也实行了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垄断了几乎所有的金融业务,它既履行中央银行的金融管理职责,又从事商业银行的各类金融业务。
“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随着邓小平重新走上党和国家的领导岗位,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变为以“经济建设为重心”,中央政府逐渐放弃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经济赶超战略,并在1978年开始了以市场化的经济改革。在这样的背景下,之前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体系已不能满足经济改革的需要,因此,中央政府也着手重新调整和布局金融体系,先后相继恢复和成立了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www.xing528.com)
但是,经济改革也是需要耗费成本的,其中,经济改革中的利益受损集团对改革的抵制和反对是决定经济改革成本的重要变量。理论上来说,如果利益受损集团的抵制和反对所造成的改革阻力和改革成本过高,即便经济改革具有“帕累托”或“卡尔多”改进性质,其也可能不能顺利地推进。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给予经济改革中的利益受损集团以相应的利益补偿来换取他们对经济改革的认同或支持,降低经济改革的阻力和成本,进而使得经济改革能够得以继续。但是,为了给予利益受损集团利益补偿,中央政府也需要设计并维持一系列特定的制度安排来实现。本章将要阐述的观点是,中国经济在转型期的金融制度安排,一个重要目标便是通过特定的金融制度安排满足给予经济改革中的利益受损集团相应补偿的需要,因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的金融制度安排是内生于中国特定的经济改革路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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