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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亭制度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调解与无讼的表现形式和目标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明代的申明亭制度,其实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重调解、尚无讼的一种表现形式,或者说是这种文化的一个载体。孔子的“无讼”,不是不“听讼”,也不是采取行政或其他强制手段压制诉讼、不准诉讼。他的“无讼”,不是眼前,而是未来;不是手段,而是目标。可见,实现“无讼”是长期的事。

申明亭制度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调解与无讼的表现形式和目标

江西婺源县是“中国最美乡村”,有个古村落旅游点叫李坑,村中心小桥流水旁,矗立一座高高的亭式建筑,横跨于古老的石板路上,亭内两侧置有木凳,亭正面一块匾额高悬,上书三个大字:“申明亭”,两旁柱子挂一副木制对联,题曰:“亭号申明就此聚议公断,台供演戏借它鉴古观今。”不知此亭建于什么年代,中经几度重建或修建。但有一点可以确定,申明亭制度创自明代。

申明亭

朱元璋

据记载,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创建申明亭,是用来读法、明理、彰善抑恶、剖决争讼小事、辅弼刑治之所。设申明亭处,也必设旌善亭,亭上书写善人善事、恶人恶事,以示惩劝。其制度规定,每里推选一年高有德者掌其事,曰老人,里长襄助。他定期向里中编户宣读并讲解明《大诰》《大明律》、明太祖的《教民榜》,使全里人知法畏法,不敢犯法。同时还宣讲“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弟,各安生理,毋作非为”《圣谕》六事,并讲说《宣谕》。《宣谕》是提醒众人须“各守本分,纳粮当差”。除执掌教化外,老人还剖断里中人户争讼之事。因为老人的任务是行教化,理词讼,宣讲皇上的圣旨或谕旨,所以地方上的官员、坊里的百姓,都隆礼以待,尊为“方巾御史”。

明代的申明亭制度,其实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重调解、尚无讼的一种表现形式,或者说是这种文化的一个载体

无讼思想在中国的起源很早。《周易·讼卦》的卦辞是:“讼,终凶。”讼卦把争讼、诉讼判定为“凶”,这样就在人们心中植下了诉讼不吉利的文化心理因子。不过,真正提出无讼的是孔子

论语·颜渊》记载着孔子的这一主张:“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意思是说,我审理案件和别人差不多,不过我的理想目标是实现无讼。孔子曾担任鲁国大司寇,其职位相当于鲁国最高的政法主官或最高法院院长。所以,他的这番话倒不是信口胡说,而是有着切身体会的经验之谈。怎样实现无讼,孔子未做进一步解释。从他的仁学体系和流传下来的关于他处理讼案的故事来看,无非是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具体案件,凡是民事性质的财物钱债与闲气忿争,他通过德礼训导,使双方明理知礼,调解息讼。据说,孔子在担任司寇时,有一对父子为了琐事争讼,孔子问清缘由之后并不处置,而是把他们关在一起去自省,不再审讯,最后父亲请求终止诉讼。二是从整个社会来说,孔子的仁学有一套预防违法犯罪的理论和措施,力图从根本上构建理想中的无讼和谐社会。孔子的“无讼”,不是不“听讼”,也不是采取行政或其他强制手段压制诉讼、不准诉讼。他的“无讼”,不是眼前,而是未来;不是手段,而是目标。这一未来和目标的实现与否,全靠为政者、司法者的德政与德教以及个案中的仁政司法,或用现在时髦的说法——“和谐司法”的实施情况而定。当然,“无讼”也只是孔子的理想,不是他所看到的现实。他说:“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可见,实现“无讼”是长期的事。

弘扬无讼思想被历代儒家门徒视为己任。宋代理学大师朱熹在其《劝谕榜》中写道:“劝谕士民乡党族姻所宜亲睦,或有小忿,宜启深思,更且委曲调和,未可容易论诉。盖得理亦须伤财废业,况无理不免坐罪遭刑,终必有凶,且当痛戒。”意思是说,邻里之间如有纷争,尽量彼此反思委屈求和,若进行诉讼则双方得不偿失,甚至会遭受刑戮。

无讼思想对后世影响很大。历朝历代无不追求无讼,并经常出现在最高统治者的谕令中。如上述明太祖的《教民榜》。清代帝王同样乐此不疲,顺治帝的“顺治六谕”,康熙帝的“圣谕十六条”,雍正帝的“圣谕广训”,都阐述了“敦孝悌”“重人伦”“明礼让”“睦亲族”“和乡党”“息争讼”的道理。

无讼成为德政的一种标识,官员的政绩考绩的指标。于是,尽量消弭诉讼就成了他们的重要事务。各级官员也都纷纷写劝谕文、立息讼碑。万里长江重庆忠县段有个著名景点叫石宝寨,修建三峡水库时为防淹没,在其周围筑了道钢筋水泥堤坝,蓄水后变成一个水上大盆景,很是壮观。石宝寨内有块“四戒碑”摩崖石刻。“四戒”是戒好讼、戒烟毒、戒赌博、戒酗酒。其“戒好讼”写道:“世人好讼终多凶,古训昭然今昔同;动辄骄横争意气,不知败诉悔无穷。告人无不坏良心,良心坏了不是人;虚伪刁诬见魍魉,钱财耗费败声名。”这是民国时期一个叫杨铮的区一级基层小吏篆刻的,说明无讼思想未因儒家思想不再是中国近代法制的指导思想而消失,官吏的息诉追求也并未随清王朝的灭亡而消退。(www.xing528.com)

四戒碑

这个姓杨的小吏认为诉讼都是“骄横争意气”,都是“良心坏了”,视诉讼为可耻,这并不是孔子“无讼”的原意,但却是无讼观念长期宣扬和流传中的实况。可见,凡事都有两面性,也都会物极必反。在消弭诉讼中,曲解者有之,作假者有之,瞒上欺下者有之,压制者有之,做表面文章、搞形式主义、政绩工程者更是大有之。不过,也总有那么几个认真践行儒学的,留下了一些“无讼”的佳话逸闻。

东汉吴祐为胶东相,每当有人到他这里打官司,他不是先上堂审案而是闭门反省自己的为政得失,认为是自己工作没处理好才会导致百姓争讼,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反复用儒家之道进行劝导;或者亲自去当事人家里去做调解工作,如此下来他治下诉讼大为减少,从而青史留名。

唐代循吏韦景骏做县令时,有一次,母子两人争讼,韦景骏还未审理就对母子二人说,他自幼不幸双亲早逝,没有福分赡养父母享人伦之乐。你们母子朝夕相见本应和睦相处,母慈子孝,不仅不知道珍惜反倒互相进行诉讼。看来是他这个父母官没有尽到教化的职责,全是他的过错。说完便掩面哭泣,取《孝经》让母子习读。母子二人受到感悟,各请改悔撤诉,后来乡间有慈孝名声。

古代社会,追求无讼不仅仅是皇帝、中央政府和各级官吏,还有家族组织、乡村自治组织、学馆私塾之类的教育组织等,久而久之,无讼,以及由之衍生的畏讼、惧讼、耻讼、厌讼为民众的普遍心理。古代流行的一些谚语以及民间歇后语,生动地反映了这种心理。如“居家戒争讼,处世戒多言”,“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但存夫子三分礼,不犯萧何六尺条”,“读书人干预衙门词讼,便入下流”,“些小言词莫若休,不须经县与经州,衙头府底赔茶酒,赢得猫儿卖了牛”,“世宜忍耐莫经官,人也安然己也安然;听人挑唆到衙前,告也要钱诉也要钱”等等。造成民众这种诉讼心理的原因,一方面固然是受到儒家无讼思想潜移默化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是中国古代司法黑暗造成诉讼成本居高不下,甚至倾家荡产,无讼息讼是民众利益权衡之下的一个无奈选择。但不管是统治者的刻意灌输,还是民众的无奈接受,在司法上追求和谐无讼是传统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中华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这是历来学者所公认的。

古代的无讼追求也不仅仅是人伦道德说教,而是有着一定的制度保障的。这个制度就是调解。

早在西周时期,就设置有专门“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调人”。秦汉以后,通过调解以息讼止争,成为朝廷的法制和各级官吏的重要职责。史载,汉代的胶东相吴祐、东郡太守韩延寿、桂阳太守许荆,曹魏时期东莞郡太守胡质,西晋时期洛阳令曹摅,南朝萧齐王朝东阳郡太守刘怀慰,隋朝硖州刺史赵轨,唐代道州刺史阳城、随州刺史李惠登,北宋永康军判官刘随、江宁知县苏颂,元王朝时期景州蓨(tiáo)县县尹吕思诚等,都是中国古代调解有方、息讼高明的“清官”“廉吏”。明代,调解被法律规定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明太祖制定的《教民榜》规定:“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辄便告官,务要经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断。”不经由里老理断的,不问虚实,先将告状人杖六十,仍然发回里老去评理。当时,各乡均设有“申明亭”,由乡里老者调处民事纠纷,不愿和者,才准予告官,但官府受理后,仍然先要调解,调处达成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

古代中国,除了重大刑事案件,一般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主要是用调解的方式来解决。法官判案的原则是:“人有争讼,必谕以理,启其良心,俾悟而止。”通过道德教化“化有讼为无讼”,实现社会和谐。

诚然,中国传统法律中的无讼与调解,是建立在家族本位和社会本位的法律观念之上,不同于个人本位的权利法学,客观上漠视并扼制了中国人的个体权利意识,使得国人缺乏个人权利的自觉和为个人权利而奋斗的观念。然而,中国古代就是一个家族本位的熟人社会,崇尚伦理秩序,无讼和调解正是与这种社会结构相契合的,不应视为纯属统治者的主观妄为,实践中也取得了协和人际关系、稳定社会秩序,又节约诉讼资源和司法成本的效果,孔子和儒家提倡的无讼论的合理性正在于此。经过几千年历史的选择与积淀,重调解、贵和谐成为中华民族的文化心理,成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特征,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法治国家中,通过现代化的洗礼,是能够有所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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