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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礼与刑罚:政教关系和相互依存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把这句话理解为或解释为“德礼”为治国之本、“刑罚”为治国之用,是不大符合原意的。《唐律疏议》在说明“德礼”与“刑罚”两者关系时,以“政教”两字表述非常确切,非常有智慧,可谓得儒家思想之精义。这样看来,德礼和刑罚在“政教”中的地位和功能,大致是两个方面。一是本末、体用、主辅关系,即德礼之教为本、为体、为主,刑罚的惩戒性预防教育为用、为末、为辅。二是相互依存关系,即德礼教育依赖刑罚强制而起作用。

德礼与刑罚:政教关系和相互依存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是中国的传世法典《唐律疏议》中的名句。

《唐律疏议》,顾名思义,是唐朝的成文刑事法典。唐朝的开国皇帝李渊李世民父子以及其后的唐高宗李治、唐玄宗李隆基等都重视法典的制定与修订。李渊以隋朝《开皇律》为基础编成《武德律》。贞观元年(公元627年),李世民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参酌隋律,修订《武德律》,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贞观律》,奠定了《唐律》的基础。永徽年间,唐高宗命长孙无忌、李绩、于志宁等据《贞观律》修订《永徽律》,又令长孙无忌等对《永徽律》逐条逐句进行疏证解释,以阐明律条文义,并通过问答形式,剖析内涵,说明疑义,撰成《律疏》30卷,于永徽四年(公元653年)颁行。后世称《律疏》为《永徽律疏》《唐律疏议》等,是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帝制时代刑事法典,也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典之一。

本篇第一节说过,中国古代法律从汉代开始走上了“法律儒家化”之路,经过将近六百年的努力,到《唐律疏议》的颁行,意味着这一“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基本完成,儒家法作为中华法系的基本形态业已定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也就成为“法律儒家化”的标志性语言

孔子创立“仁学”,对为政者们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是说,对于广大民众,如果仅仅用政令去约束,用刑罚去整治,他们虽因恐惧而不敢犯罪,但却失去了廉耻之心;如果用道德去引导,用礼仪去规范,那么他们就会知廉耻,恪守礼法,也就不会违法犯罪。这句话突出了德礼之“导”。“导”,即教育引导。孔子这番“道德齐礼”的话,已很接近《唐律疏议》关于“政教”的名言了。汉代中期,先是荀学后裔贾谊倡言“重德教”“兴礼乐”。他说:“夫礼者,禁于未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这里的“法”就是“刑”,“禁”不是禁止,而是防范、预防。贾谊批判秦代和汉初独任刑罚的做法,言辞激烈。不过,德礼和刑罚不只是一个“禁未然”一个“禁已然”的关系,还有一种相辅相依的关系。这一点,董仲舒看到了。董仲舒以阴阳五行、天人感应为外壳,复兴孔学,从“德为阳,刑为阴”出发,推导出“大德小刑”、先德后刑的“德主刑辅”论。阴阳和合一体,相辅相依,从而提出了以威辅德、明刑崇礼的“政教”学说。到《隋书·刑法志》,开篇就说:“教之以德,齐之以礼,则人有格心;教之以政,齐之以刑,则人有遁心。”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把孔子的“道之以德”直接改为“教之以德”,从而更突出了“政教”之“教”的本义。编修《隋书》是唐初君臣共襄之举。《唐律疏议》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可以说是由《隋书·刑法志》的这段话直接转换过来的。

德礼与政刑的关系问题是中国古代法的一个核心命题,不仅型塑着中国古代法的基本精神气质,而且构成了中华法系发展的一条主线。

古代的礼,包括礼仪、礼制和礼义三个层次。从礼的内容来看,几乎包括了古代中国政治、民众生活的各个层面。国家礼制涉及皇室内部、婚、丧、继承、祭祀等,以及国与国、中央与地方、君与臣的关系。社会礼仪关系父子、夫妻、兄弟、师生、宾朋等各种人与人的关系。前者如祭祀之礼,有祭天地、祭山川、祭祖宗、祭百神等,谁有资格祭、怎么祭,都有严格的规定。譬如祭祖宗,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大夫三庙,士一庙,庶人不能立庙只能祭于居所。又如,自秦汉始,只有天子才能祭泰山。所以,祭礼其实就是宣示统治的合法性、正当性,僭越祭礼就是挑战合法性,图谋不轨,就是谋反大罪。

“德”的主要内容,属于家庭血缘伦理,包括孝、悌、忠、信等,属于礼的内在价值层面。在周公制礼时,“德”与“礼”是一体的,后来春秋时期礼崩乐坏,礼沦为纯粹的外在仪式,“德”的精神失落,所以在《左传》中赵简子问子大叔揖让之礼,子大叔回答说:“是仪也,非礼也。”这说明此时儒家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转而将礼的关注焦点转到礼的价值核心。到了孔子以仁释礼,重新将德的价值注入到礼之中,“礼”与“德”重新统一起来,所以后世我们才有了所谓德礼的这个概念。(www.xing528.com)

“刑”,古代有两种含义。一为“型”。西周铭文中写作“井”,右边加了个立刀,下为“土”。“井”代表的是一种秩序,我们今天汉语当中“井”还保留着这个含义,如“井然有序”“井井有条”。西周实行井田制,田界整齐清楚,权属明晰,加了“刀”,意味着必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维护这种秩序。“型”,又引申为“范”。做陶器、铁器都得有型范、型模,也就是规范、规矩、规则。所以,“型”体现的是一种靠着国家强制力维持的秩序、规则,这其实与现代“法”的含义已经很接近了。“刑”的第二种含义就是“罚罪”,即刑罚。孔子的“齐之以刑”,就指的刑罚。

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德礼”为“本”,“刑罚”为“用”,是讲“德礼”与“刑罚”两者在“政教”中的地位与作用。“政教”不完全等同于“政治”,以及“治政”“治国”等概念。所以,把这句话理解为或解释为“德礼”为治国之本、“刑罚”为治国之用,是不大符合原意的。《唐律疏议》在说明“德礼”与“刑罚”两者关系时,以“政教”两字表述非常确切,非常有智慧,可谓得儒家思想之精义。“政教”之重点在教化而不在惩治。儒家把“德礼”看作是教化,这比较好理解。有趣的是,他们把“刑罚”也视为教化之具,就很难能可贵了。孔子说:“不教而杀谓之虐。”近现代刑法学理论认为刑罚的功能可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有的学派特别强调“教育刑主义”。由此看来,儒家把“刑罚”作为“政教”手段的观点,是有积极向上的正面价值的。

孔子的“德礼”为本,要旨有二。一是德教、礼教,即“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而且是“富之”“教之”,先富后教。二是德政,即利民、惠民、富民,最起码也要“使民以时”,“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这两者缺一不可,而且没有德政就谈不上德礼之教。

这样看来,德礼和刑罚在“政教”中的地位和功能,大致是两个方面。一是本末、体用、主辅关系,即德礼之教为本、为体、为主,刑罚的惩戒性预防教育为用、为末、为辅。二是相互依存关系,即德礼教育依赖刑罚强制而起作用。单纯的道德宣教,必然是迂腐与苍白的。

德礼刑罚,相辅相济,从统治者角度看,对于提升统治的正当性,预防犯罪,降低犯罪的数量和频率,以达到长治久安和减少管理成本都是有利的。从被统治者的角度来说,比起法家的独任刑罚、严刑峻法、酷吏政治,要来得更利于民生。综合权衡,德礼与刑罚这种主次关系的安排不能不说是在当时最有效、最好的一种方式。可见,《唐律疏议》被誉为“得古今之平”的法典并非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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