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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时期:刑事法律儒家化的定型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对我是小斗 版权反馈
【摘要】:此外,唐律把服制定罪、“八议”“同居相为隐”等汉、魏、两晋和北朝各律的儒家化成果集于一体。在唐律中,伦理观念还贯穿于婚姻家庭立法等方面。比如关于离婚的法定理由为“义绝”。唐律是中国古代刑事法律儒家化的典范和象征,并开始影响日本、朝鲜、安南等国。

《唐律疏议》开宗明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说明,中华法系在律令制度的层面上已全面接受儒家政治法律价值的指导。“德礼”的内容主要为本之于仁义的“仁民爱物”“孝悌”“诚信”“中庸”等日用伦理和将“忠”“孝”政治化的“三纲五常”规则。后者最集中的体现就是“十恶”重罪,都是些违反纲常名教的行为。此外,唐律把服制定罪、“八议”“同居相为隐”等汉、魏、两晋和北朝各律的儒家化成果集于一体。在唐律中,伦理观念还贯穿于婚姻家庭立法等方面。比如关于离婚的法定理由为“义绝”。从“义绝”五种情况来看,都属于亲属间互相侵犯的行为。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将唐律的特点概括为“一准乎礼”。“一准乎礼”就是依准儒家伦理。唐律是中国古代刑事法律儒家化的典范和象征,并开始影响日本、朝鲜、安南等国。与《唐律疏议》一样成为宋、元、明、清立法典范的还有《大唐开元礼》这部礼典。礼典、律典,加上由礼俗为主干的民间习惯法,成为中华法系礼法体制的三大法律样式。中华法系自此确立。(https://www.xing528.com)

中华法系与儒家思想同步发展、同时确立这一历史告诉我们,正是儒家思想构成了中华法系的内在精神与特质。从唐朝直到明清,中华法系的制度、思想和文化逐步地渗透到朝鲜、安南、日本、琉球等国家和地区。中华法系的时空正是儒家文化圈的时空。历史上的许多法系在发展过程中,或因汇入其他法系而慢慢消弭,如埃及法系、波斯法系;或因国家灭亡而灭亡,如巴比伦法系;或因许多复杂的原因而中断,如犹太法系。中华法系的悠久历史体现了其强大的生命力,随着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华法系亦将有日新又新的价值,而这一切,又是与其内蕴的儒家文化精微博大的包容精神和历久弥新的修复能力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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