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讨论的“法律儒家化”,主要指历朝历代所谓“正律”,即刑事法典的儒家化。
中国古代有礼法,有律令,大量的民间田土、房产、山林、钱债等的交易及其承继又通过合同、契书、分书来实现,发生纠纷则主要采取宗族、邻里、乡官调处解决,严重的纠纷才用打官司寻求救济。西欧大陆国家有悠久的罗马法传统,据说拿破仑最得意的是他主持制定、颁布了《法国民法典》。英国过去没有什么成文法典,连宪法也是不成文的。凡此种种,似乎与经济状态、社会发展、阶级存在没有太直接的对应关系,比较法研究领域将其归结于法系的不同。
“法系”,有人也称为“法族”“法圈”等。法系有一些共同的特征:一是超国家、超民族,具有世界性。换句话说,只在一个民族、一个地区、一个国家得到遵循的法律是不能戴上法系的桂冠的。二是跨时代、跨世纪,具有悠久的历史。换句话说,只在某一段不长的时间内用过的法律,哪怕是当时曾适用于多个民族、地区和国家,也够不上法系的资格。三是形相似、质相似,具有相同的法律文化精神。换句话说,同一法系中的各种法律制度,从其立法、司法的外在形态到内在的法律原则、法律精神以及民众的法律意识等都大同小异。
目前,比较公认的法系有五种:一是起于罗马,盛于法、德等西欧大陆国家,扩展至俄罗斯,近代又走向日本、中国的“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由于它有较早的民事成文法典,又称之谓“民法法系”。二是始于英国,远播美利坚、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原属英殖民地和英联邦国家的“英美法系”,相对于“大陆法系”又称为“海洋法系”,又由于其非成文法传统则称之谓“普通法系”。三是源于中世纪以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各国和其他一些穆斯林国家中存续的“伊斯兰法系”,也叫“阿拉伯法系”。四是由产生于公元5—7世纪古印度法及以其为基础的古代缅甸、锡兰(今斯里兰卡)、暹(xiān)罗(今泰国)、菲律宾等国法律形成的“印度法系”。第五大法系就是“中华法系”。(www.xing528.com)
中华法系以悠久深厚的儒家文化为基础,广泛影响东南亚、东北亚的一些古代国家,在刑事法层面形成以唐律为蓝本,日本、安南(1803年改为越南)、朝鲜等国纷纷效仿和移植的超国家法系。
从法文化精神上说,中华法系就是儒家法。儒家法思想的基本特征是以家族伦理作为立法、司法、守法的原则和基础。简言之,儒家法就是家族伦理法,或者说是伦理法。
正如儒家思想直到西汉中期才成为社会思潮的主流和官方认可的主导意识形态一样,中华法系在刑律方面的儒家化也始于西汉,经过魏晋时期的发展,在北朝初具规模,到隋唐臻于成型。大致分为以下四个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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