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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等级观念:对礼不下庶人和刑不上大夫的解读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一直是作为古代法是特权法的明证写在教科书中的。总之,从《曲礼》原文的语法来看,“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各指不同的事,不存在对偶关系,它们也不是一副对联。稍有点复杂的是“刑不上大夫”问题,不得不多说几句。照他和此后一些人的说法,“刑不上大夫”不是大夫有罪不处刑,而是不专设惩罚大夫之刑罚。

社会等级观念:对礼不下庶人和刑不上大夫的解读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一直是作为古代法是特权法的明证写在教科书中的。又因为这两句话出自儒家推崇的《礼记》,于是孔子、儒家被批评为反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特权法的维护者。

说古代法是特权法、身份法,作为一种笼统的定性,是没有错的。但如果把“刑不上大夫”绝对化,以为大夫犯罪不处刑,就不是那么回事了。再说,产生古代特权法自有其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原因,把儒家说成是罪魁祸首,也不符合史实。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出自《礼记·曲礼》。原文为:“国君抚式,大夫下之;大夫抚式,士下之。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侧。”

在《曲礼》篇中,它们有具体语境,是有一定指向的。现在把它们作为古代法是特权法的标志性语言,是抽取它们的一般意义。因此,我们的辨析也得从这样两个视角入手。

首先,它们在《曲礼》篇中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曲礼》中这段原文的意思有两层。第一层,国君与大夫乘车过宗庙门前时,国君在车上行式礼,大夫下车行礼;大夫与士乘车过宗庙门前时,大夫在车上行式礼,士下车行礼。接下来是“礼不下庶人”这句话。这层意思到此完结,应打句号。然后有两句话:“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侧。”属于第二层意思。第一层中的“礼不下庶人”是讲过宗庙如何行式礼,庶人无车可乘,不存在要下车才行式礼的问题。第二层的两个“刑”字应为同一个意思,都是刑罚的刑,更具体一点,是肉刑的刑。指肉刑不上大夫,受过肉刑的人不能陪侍在君主身旁,不然有辱君主的尊严

不过,政治斗争往往是十分残酷的,它会使人失去理智,更不会去理会什么礼法。《左传》中就有对贵族大夫施刖刑的记载:庄公十年九月,郑国国君“杀公子阏,刖强”;成公十七年“刖鲍牵而逐高无咎”。这些肉刑上大夫的案例,说明“刑不上大夫”不是绝对的,也可能是春秋之世礼崩乐坏,统治阶级自毁礼制产生的变例。

总之,从《曲礼》原文的语法来看,“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各指不同的事,不存在对偶关系,它们也不是一副对联。(www.xing528.com)

其次,跳出具体层面的礼仪规定,把其抽象为一个普遍的法制原则来看的话,礼作为礼法社会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是必须约束到庶人的。如果把“下”释为管束,那么,毫无疑义,礼是要“下庶人”的。孔子的“为国以礼”,荀子的“礼之生,为贤人以下至庶民也”,都是说礼应当约束庶民,应当适用于国内的所有人。不过,上几节多处说到,孔子、儒家更加强调的是,贵族、大夫,包括君主在内的“为上者”,应带头遵礼、守礼、“约之以礼”,以身作则。所谓“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就是这个道理。“上好礼”和礼“下庶人”,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比较好理解。稍有点复杂的是“刑不上大夫”问题,不得不多说几句。

西汉文帝时代的年轻新锐、思想家贾谊就“刑不上大夫”问题说了许多话。照他和此后一些人的说法,“刑不上大夫”不是大夫有罪不处刑,而是不专设惩罚大夫之刑罚。那大夫犯了罪怎么处理呢?大夫违礼入刑,先按惯例议宥(yòu,宽仁、宽待)享有一定的减免特权,但绝不是绝对的免罪权,大夫犯了死罪一般都得处死,只是执行方法、处死场所有所不同,不是在闹市区的刑场而是在指定地点秘密处决。

上述对“刑不上大夫”抽象意义的阐释多为汉以后逐步发明,不一定都符合古制。汉代在总结秦朝法制教训的基础上,将“刑不上大夫”解释为一个普遍的法制原则,提出大夫有罪则“八议”,轻重不在刑书,因其身份高贵、为君主之左右臂膀,不应该同普通老百姓一样地执缚行刑,虽重罪也是令其自杀而已。“八议”在周礼中称“八辟”,具体内容是:议亲,即皇帝的亲戚;议故,即皇帝的故旧;议贤,即德行出众的人;议能,即有大才干的人;议功,即对国家有大功劳的人;议贵,即三品以上的官员和有一品爵位的人;议勤,即特别勤于政务的人;议宾,即前朝国君的后裔被尊为国宾的。这八种人犯罪后处不处刑,如何处刑都应有大臣集议后奏请皇帝裁决,非“十恶”之类的重罪一般都能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八议”制度显然是一种特权法制度。

把“刑不上大夫”解释为“八议”等,其实是附会古制的臆造,或者说得好听一点,是希冀其向自己的理想方向发展。就古制的实际情况来看,作为整体制度的刑(指死刑,不是肉刑)也是“上”大夫的。商周两朝就不乏大夫,甚至比大夫级别更高的贵族被处死的记载。殷纣王曾醢(hǎi,古代一种将人剁成肉酱酷刑)九侯,脯鄂侯,剖比干之心。周公旦也曾杀掉兴兵作乱的武庚和管叔,放逐蔡叔。周夷王时,还曾因季侯之谮(zèn,诬陷,中伤)而烹齐衰王。周宣王时,又因鲁国违犯王命,杀其君伯御。这些都是以严刑诛杀诸侯贵族的史证。至于贵族之间争权夺利、骨肉相残、相互诛戮的更是史不绝书。

同样,认为夏商周时代(那些教材上通称“奴隶制时代”)刑书中没有制裁大夫一类贵族高官犯罪的规定,也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尚书》的商书、周书中,常常有军队出发打仗时的阵前训誓,宣布军事特别法:若不勇往直前,则“国有常刑”,则“孥戮汝”。当时的军队都是贵族带兵,这些军事特别法的适用对象,决非仅仅是士兵,而是包括有贵族身份的将领,甚至主要是指向将领的。如周初,伯禽在征伐淮夷、徐戎之前的誓师词中,便对包括卿大夫在内的部众一再强调,如违法犯罪“汝则有大刑”,“汝则有常刑”。春秋后期,鲁国季平子驱逐鲁昭公,晋国荀砺提出警告:“有君不事,周有常刑。”

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刑不上大夫”一语,在作为具体礼仪规则与将其阐释为一个普遍的法制原则这两种不同的语言环境中,其含义是不同的。前者是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一般情况下不用肉刑。后者是指无专门惩罚大夫的刑罚规定,大夫犯罪先按惯例议宥,享有一定的减免特权,大夫犯“十恶”之类的重罪一般都得处死,只是执行方法、处死场所有所不同。况且,后者的阐释多为汉以后逐步发明,不一定符合古制。就古制的实际情况来看,作为整体的制度之刑(死刑)是上大夫的。

在古代礼法社会,儒家认为,贵族、大夫应“知礼”“带头遵礼”“约之以礼”,庶民也要在礼制的管束之下。从这个意义上说,礼是“下庶人”的。至于“刑不上大夫”,绝不是大夫享有绝对的免罪权,作为制度性的“八议”等特权法,也不是任意心裁,而是有着一套运营的程序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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