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513年冬天,晋国的执政赵鞅和另一个叫荀寅的下卿领兵在汝水边上筑城时,向晋国百姓征铁铸造了一只鼎,铸上“范宣子所为刑书”,史称“铸刑鼎”。这件事引起了晋国及周边舆论一片哗然,其中孔子和蔡史墨的责难最尖锐激烈。
近代以来,在重视法治、期盼法治的氛围中,晋“铸刑鼎”事件受到高度重视,被不少论著冠以“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荣誉。在某个时期还成为讨伐孔子的重磅炮弹:反对“铸刑鼎”就是反对公布成文法;反对公布成文法就是反对法和法治,主张人治;就是维护奴隶主阶级统治。
事情果真是这样的吗?让我们从“铸刑鼎”事件的原委说起。
确实,孔子将“铸刑鼎”视为亡国之举。他说出了自己的理由:晋国在晋文公之前一直恪守始祖唐叔从周公那里所接受的法律制度,叫作“唐叔之所受法度”,它是按照周礼制定的。用这个法度来治国理民,要求居于统治地位的卿大夫们带头遵守,从而自己也得到民众的尊敬,同时也能保持自己的尊荣,贵贱秩序不发生错乱,这就是所谓的有法有度。晋文公时代,还为此设立执掌官职位次的官员,在一个叫“被庐”的地方检阅三军,修定法令,并因此做了盟主。这就是“被庐之法”。现在废掉这些遵礼的法度,而铸造刑鼎,贵族不遵礼制,弃礼征刑,老百姓胆战心惊的只是鼎上的那些刑罚条文,不会再敬畏那些不遵礼制的贵族,贵族又怎能守得住祖宗留下的江山社稷呢?贵贱秩序乱套了,还怎么治理国家呢?何况,范宣子的刑书是在夷这个地方检阅军队时制定的,这个“夷蒐(sōu)之法”原本是晋国的一个乱法,怎么能把它作为法令呢?
蔡史墨大概是一个史官。他预言范宣子、中行氏(指荀寅)将会因铸刑鼎而亡。原因是,荀寅是下卿,但越级干预上令,擅自铸造刑鼎,以此作为国家的法令,这种私立国法的行为使自己成了法律的罪人。而且又铸的是“范宣子所为刑书”这个废法,这就又把改变法度的罪孽加到范宣子头上,实在是取亡之道。这件事恐怕还要牵涉赵鞅,因为其参与了。不过赵鞅是出于不得已,如果修养德行,或可以免除祸患。
孔子和蔡史墨的话中都有些预言,不见得是当事人说的,可能是见到事情结果的《左传》作者说的。这里且按下不管。细细品味孔子的责难之辞,很明显,他不是反对法律,也不是反对公布法律,他赞同业已公布并实施的“唐叔之所受法度”和“被庐之法”,只反对“夷蒐之法”和“刑鼎之法”。
那么,孔子为什么反对铸刑鼎呢?照他自己和史墨的说法,大致有以下三点理由:
第一,刑鼎抛弃了“唐叔之所受法度”和“被庐之法”所建立起来的“度”的法制秩序,会带来“贵贱无序,何以为国”的严重后果。唐叔之法是周公传授的,有着以周礼的精神为“度”。晋文公作“被庐之法”在公元前633年。这个法虽已被汉代的班固讥讽为损害了礼制,但晋文公在被庐这个地方“大蒐”(阅兵)时,毕竟还“示之以礼”,随后实行了一套“利民”“平政”“勤王”等措施,大体上遵从礼制原则。他用秩礼来控制、约束贵族官吏,即所谓设置“执秩之官”,使统治者的权势和贪欲控制在一定的“度”内,从而使一般老百姓对上有所敬畏,维系“贵贱不愆”的统治秩序。这就是孔子所主张的“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的统治方式。一句话,“唐叔之所受法度”和“被庐之法”是遵从礼的原则的,是一种礼法。“夷蒐之法”和“刑鼎之法”所抛弃的便是这种礼制之“度”,而只有赤裸裸、孤零零的刑罚。所谓“民在鼎矣”即“民在刑矣”,因为此鼎是刑鼎,这就意味着将老百姓置于刑威之下。孔子一贯主张统治者应当重礼轻刑、重德轻罚,对这样一个弃礼重刑的刑鼎之法当然是不赞成的。
第二,刑鼎所依据的“宣子之刑”是个“乱制”。这里我们先要明白“宣子之刑”是怎么回事。“宣子之刑”即“范宣子所为刑书”,也就是范宣子在晋国执政时曾经使用过的“夷蒐之法”。“夷蒐之法”作于公元前621年。夷蒐时,弃礼失度,朝令夕改,三易中军主帅,最后终于由赵盾上台执政,但从此形成六家贵族争权夺利的混乱局面,晋国走向衰落之路。公元前554年(晋平公四年),范宣子上台执政,开始阶段,承用夷旧法,小有改作,便是“范宣子所为刑书”,其实与“夷蒐之法”大同小异。故孔子说:“宣子之刑,夷之蒐也。”由于夷蒐之法是“乱制”,范宣子后来也不再承用,于是举行“绵上之蒐”,重新制法。“绵上之蒐”实际是对“夷蒐之法”的废弃。这样看来,晋刑鼎所铸的是个范宣子一度承用过而又被他废弃了的废法。蔡史墨说荀寅这样做是加祸于范宣子,道理就在于此。将废法铸之于鼎,仍然是非法之法。孔子焉能不反对?可以设想,如果荀寅等人铸一个“唐叔之所受法度”或晋文公的“被庐之法”,夫子恐怕是不会加以非议的。由此可见,孔子反对铸刑鼎,的确不是反对法和法的公布,而是反对弃礼征刑,反对非法之法。(www.xing528.com)
第三,刑鼎的合法性和立法程序存在问题。众所周知,法是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个别统治者的任性胡来,立法本身必须合法,立法及其颁布的过程应符合一定的程序,并由国家以某种方式加以认可。荀寅铸的这个刑鼎,显然不是这样的。当时的晋国,赵鞅是执政,荀寅只是个下卿。蔡史墨指出,赵鞅参与铸刑鼎是出于“不得已”,荀寅的行为属于“擅作刑器,以为国法”,欲以此“干上令”,故是一种“法奸”行为。用现在的话说,荀寅铸刑鼎,程序上严重不合法。
评价一个历史事件,不能就事论事,而应知人论事、人与事兼论。在铸刑鼎事件中,赵鞅和荀寅并非志同道合。这一点只要看看铸刑鼎前四年发生的事情便可知道。公元前509年(鲁昭公二十五年)赵鞅向郑国子大叔“问礼”,子大叔向他大谈了一通子产关于礼的高论:“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赵鞅听了佩服得五体投地,见谈得投机,子大叔进一步发挥:“礼,上下之纪,天地之经纬也,民之所以生也……”如此云云,赵鞅听得热血奔腾,立即立下誓言,要做个“曲直以赴礼”的“成人”。尽管对赵鞅实现自己誓言的诚意要大打折扣,但在晋国六卿激烈争权之际,他还算得上是标榜礼制的。荀寅就完全不同了。荀寅即中行寅。据《左传》《新序》等文献资料,特别是1972年山东临沂汉墓出土的《孙子兵法》轶文《吴问》篇记载,荀寅是个“不恤庶难”、厚敛百姓、骄奢淫逸、为政苛刻又野心很大的落后贵族。他的所作所为是与春秋以来重民的时代潮流背道而驰的,当然也违背了当时通行的礼制原则。荀寅铸刑鼎,连握有晋国行政和立法大权的执政赵鞅都出于“不得已”,实际上已给予了否定性评价,当然不可视之为晋国合乎程序的正常立法。故蔡史墨非议这个刑鼎时说他是“干上令”,是“法奸”。荀寅的“法奸”,其中包藏着一个更大的祸心,就是“欲擅晋国”。我们很难想象,像荀寅这样一个违背春秋以来重民的时代精神的落后贵族,真的会致力于进步的社会改革或法制改革,去开创什么首次公布成文法的新的法律制度吗?历史早已给出了最有权威的答案:铸刑鼎后仅过了十六年,荀寅和他的姻亲、另一家晋国六卿之一的范氏就被赵鞅逐出晋国。这是他们聚敛无度、驭民于刑威之下,因而丧尽民心的应得下场。
话说到这里,“孔子反对铸刑鼎”这桩公案的结论已明白如昼:它不是反对公布成文法,不是反对法,而是反对抛弃礼法而用重刑治国,反对立乱法、乱立法。明朝有位叫丘浚的思想家,曾做过户部尚书兼武英殿大学士等,是海南人,写了一部叫《大学衍义补》的书,书中对孔子反对铸刑鼎的原因有极为精辟的结论:“以为范宣子所为非善耳,非谓圣王之法不可使人知也。”他好像预知到几百年后有人会误认为孔子反对铸刑鼎是反对公布成文法,特别强调,孔子讥刑鼎,是所铸之法“非善”,是个乱法,而不是法律不能公布,“不可使人知”。这是真知灼见!丘大学士并非浪得虚名。
顺便再说说中国古代成文法公布的时间和方式问题。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一些学者认为,古罗马人在公元前451年前后把法律铸在铜版上公布出来,叫“十二铜表法”,而中国的“铸刑鼎”与之方法相似,时间上还早得多,于是认定它是中国最早的成文法公布方式。
其实,中国公布成文法另有一套制度和方法,这就是《周礼》中记载的“悬法象魏”之制。按周礼规定,每年正月都要在城楼上悬挂“治象之法”“教象之法”“政象之法”“刑象之法”,让万民观看。城楼又称“象魏”。“悬法象魏”,就是公布成文法。这个制度由来已久。
不过,《周礼》这部书中的有些资料是秦汉时期掺入的,不全是先秦的真东西。所以,“悬法象魏”制度光有《周礼》的记载还不够,还不足以令人信服,还得有其他可靠的古史资料加以佐证。巧的是,《左传》上正好有这样的记载。《左传》是比较信得过的先秦古书。《左传·哀公三年》有“命藏象魏”的故事:这年春天,鲁国王宫大火,执政季文子指挥人们救火的同时,“命藏象魏”,并且说,千万别让大火烧毁这些“旧章”啊!这里的“象魏”就是“旧章”,也就是挂在城楼上的法律。这个真实的故事告诉我们,“悬法象魏”这一制度确实存在,且历史悠久。
所以,即使退一万步说,“铸刑鼎”也算是公布成文法,那也绝不是中国最早的和唯一的成文法公布方式,“悬法象魏”比它早得多,也简便得多。这又进一步证明,孔子反对这个刑鼎不是反对公布成文法。
既然孔子反对铸刑鼎不是反对公布成文法,那么,由此强加给孔子的种种罪名,诸如反对法和法治、反对革新和进步、主张倒退和维护奴隶制度等,也像多米诺骨牌一样,一块块应声倒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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