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学术繁荣。其中,儒、墨、道、法是影响比较大的学派。儒家在中国传统思想上的影响不必多言。先秦时期法家的治国理论,在中国古代政治法律思想史上也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并在秦国统一六国、建立君主专制王朝中发挥了巨大的指导作用。汉代以后,在统治阶级“霸王道杂之”的国策之下,法家理论又被吸收进了正统法律思想之中,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法家的代表人物大多是战国时期的政治家、军事家和思想家,早期有李悝和吴起,中期有商鞅、慎到、申不害,末期有韩非和李斯。司马迁的父亲司马谈在纵论先秦六家学说时,将他们以“法”名家,称为“法家”。其实,法家不光重法,同时重势、重术。其中,慎到是重“势”派,强调以权势制御臣下,方可执法行罚;申不害是重“术”派,认为君主应采取阴术驾驭群臣,主张将计谋、权术与酷法重罚结合起来;商鞅是“变法”派,提出了信赏必罚、“壹法”“壹刑”、轻罪重刑等主张,在秦国推行奖励耕战、什伍连坐等法令。韩非集法家思想之大成,则将“法”“势”“术”糅合为一个理论体系。
“法”指法令,其内容主要是以严刑峻法打击豪强、推行耕战。法令是公开的,所以叫作“明法”;法令是统一的,所以称为“壹法”;刑罚的适用是一体的,不分亲贵,所以叫作“壹刑”。“势”就是威势、权势,必须由帝王独掌。“势”看不见,摸不着,但真实存在,其实就是君主至高无上的行赏施罚大权。“术”指驭臣下的智谋、策略和手段,包括阴谋诡诈、机巧算计。“术”是不能公开的,是暗藏的,故称“阴术”。“术”又是人人都能用的,君主尤其要防备大臣、近侍、宠姬、爱子的谋权篡位之术,以术制术。君主驭臣之术也叫作“南面之术”。法家认为法、势、术都是君主不可离开的工具,没有权势,就无法推行法、术;没有权术,虽有政权和法令也制止不了“奸臣”;而没有法令,便无从督察、管理和制裁。
上节说到,梁启超将法家的这套理论简约化地称为“法治”“势治”“术治”。他还有一个“物治”说,批评法家把人当作无生命的物一样整治。
韩非子有个“以法为本”的说法。有人认为,这说明法家的“法”“势”“术”三者中,“法”是根本,最重要。其实,《韩非子·饰邪》篇的原话为:“故先王以道为常,以法为本,本治者名尊,本乱者名绝。”下文又说:“释规而任巧,释法而任智,惑乱之道也。”“以法为本”是针对当时一些国君以智巧为本说的,不是就“法”“势”“术”三者比较而言的。《韩非子》的《难三》篇有“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难势》篇说:“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由此看来,“术”与“法”不相上下,“法”与“势”并存并重。韩非子并没有将法置于术、势之上。至于“法”的内容,法家谈得最多的是“赏”“罚”二字。《商君书》中屡屡强调,赏罚之间要“赏少罚多”,比例是“赏一罚九”。打开法家的书,充斥行赏施罚的词语,而且罚要必、要重、要严。说是对轻罪要重刑重罚,人们才不敢犯轻罪,也就更不敢犯重罪了,便可以“以刑止刑”。还说这样才是真正的爱民,而轻罪轻判则会助长侥幸心理,实际上是引诱人们去犯罪,这才是残民害民。这套逻辑也亏得他们能想出来!在刑法学理上,犯什么罪就判相当的刑,叫罪与刑相适当,这是个刑法法治原则。轻罪重罚恰恰背离了“法治”。再说,这种做法在政治上也不明智,“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商鞅治秦,弃灰于道者断其手,连轻罪都要砍手砍脚,重罪也不过是死。陈胜、吴广揭竿而起就是这样被逼出来的。可见,梁启超把法家说成是“法治”,与真正的“法治”根本不是一回事。
韩非子
商鞅
诚然,法家的“明法”“壹法”“壹刑”“壹赏”学说有不少积极意义。譬如“亲亲尊尊恩绝”,“一断以法”,“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在特权充斥的社会里,虽不能做得到,但也着实叫人解气。这是法家提出“任法而治”“以法治国”或“垂法而治”值得肯定的地方。
法家关于“势”的学说涉及统治的合法性问题。与儒家的有德者得天下和“为政以德”保天下的合法性学说不同,法家认为,得天下与保天下都靠以军事和政治暴力为后盾的权势、强势、威势。君主地位的获得决定于权势的大小,不在乎道德或才能的高低。君主制服臣民的根本手段是权势,并非什么“仁爱”之心。权势才是“令行禁止”的有效保证。龙能够腾云驾雾靠的是势,失去势掉到地上,蚯蚓不如;人君失去了权势,便什么都不是。法家指出,“法”是“君臣共操”的治国工具,“势”则必须由君主“独制”,叫作“权制独断于君”。法家始终强调君主应当“独视”“独听”“独制”,告诫他们:“能独断之谓王。”所以权势这个东西才是君主的命根子,是绝对不能借人的。(www.xing528.com)
那么,如何才能获得和保持这种“势”呢?于是而有了关于“术”的学说。法家之术,专指君主制驭官吏的权术,主要用于发现和防止大臣、近侍、后宫妃嫔、诸子篡权夺位或者阳奉阴违。法家的“南面之术”核心是“潜御群臣”之术,其中包括“疑诏诡使”(下达可疑的命令,故意制造事端)、“倒言反事”(说反话做错事,以检验臣下是否忠诚)、明知故问等制驭臣下的“暗术”,即阴谋诡计。
这样就形成了以术防奸、固势——以势驭臣、制民、出令施法——以法督臣惩民、重刑治国的理论体系。其实,在法家的这套绝对君主专制主义理论中,“势”才是处于核心地位的要素,“法”是“势”的产品,“术”则为“势”而生。这便是法家霸道政治的内在逻辑。
下面,再归纳并说明四点:
第一,法家认为,人都是“好利恶害”的,统治的方法只需持“赏”“罚”二柄,因其“好利”而以“赏”诱之,因其“恶害”而以刑惩之,且赏不必多而罚必须重。法家还有一大借口,说古代的人纯朴,因此尧舜禹可以搞德化,而今人口大增,物质匮乏,道德水准一代不如一代,尧舜禹的“三代”之法已过时了,治当世之人就只能用“赏罚”,不能靠“仁爱”。法家的这种“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和人类道德的历史退化论是其“法”“势”“术”的理论基础。
这里要说明一点,过去多说法家所持为“历史进化论”,恐怕不当,他们应为道德退化主义论者。他们对人类的德性毫无信心,此点根本不同于儒家。孔子说“性相近”,反对“不教而杀”,认为庶人犯法是因为“上失其道”。孟子主“性善”,说人人都有“四端”,道路上的行人“皆可以为禹”。儒家对人的德性充满着信心。可见儒、法两家的治国理论在出发点上就根本不同。由此也就决定了儒家之法更具人类性,是阳光的、积极的、批判的和有德性的;法家之法是阴暗的、偏执的、酷性的和过度适应帝王的。
第二,法家的“以法为本”并非是比较“法”“势”“术”三者的地位谁更重要之说。权势论才是法家理论的重心,是其统治合法性的答案,也是其“任法”“壹法”“壹刑”的基石。其权术论是以权势论为旨归的。在权势之治下,“一断以法”“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都是会打折扣的,而且往往成为政治倾轧中血性残杀的工具。
第三,梁启超关于法家是“法治”“势治”“术治”“物治”的说法仍然是一种简约化、省略化的用语智慧,法家的“以法治国”与真正的“法治”不是量的差别,而有着质的不同。法家以权势为核心的君主绝对专制主义理论只能归结为人治学说,而且是典型的极端人治论。
第四,自秦王朝开始的中国帝制时代,“霸王道杂之”和“外儒内法”是历朝历代帝王奉行的统治之术。从这个意义上说,既不存在纯正的儒家之治,也不存在纯粹的法家之治。然而,不能否认,自《唐律疏议》颁行以后,儒家之法在立法上成为正统,成为中华法系之魂。也正由于此,正派的儒家知识分子始终以此为旗帜,与酷法苛刑开展着体制内的合法性批判,维系着中华法系的人类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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