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中经常可以看到,说儒家主张“礼治”“德治”。“礼治”“德治”的说法是从哪里来的?它们的真正含义是什么?
在“漫说”的第一节已讲到,“礼”在中国很早就出现了。西周统治者将“礼”视为“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根本大法和调整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西周人“尊礼”,表明在政治思想上由殷商的“尊神”向“重人”转变,这在当时很了不起。与此同时,礼的主体部分也从主要是宗教性的礼仪规范向偏重于世俗性的礼仪和规范转化,这样,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衣食起居都要受到“礼”的调整。经过周公姬旦的大规模“制礼作乐”,西周有了完备的礼法制度。具体地说,这套礼制在国家政治层面可以分为吉、凶、军、宾、嘉五大类,号称“五礼”;在民间日用层面则可细分为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六类,称为“六礼”。
在西周时期,礼就是法,法在礼中,礼外无法,社会秩序是靠礼来维系的,统治者的“尊礼”,也包含着我们现今说的“尊法”的意思在其中。
孔子生活的春秋时期,社会动荡,“礼坏乐崩”。他见到的状况是君不君、臣不臣,大夫祭祀竟用起天子的“八佾舞”礼制,各级贵族“聚敛”无度、滥施刑罚。于是,他提出“克己复礼”“为国以礼”。从词语上看,“为国以礼”,是指“为国”者,即国家统治者应带头“尊礼”“守礼”,以礼“为国”。
同样的道理,孔子提出“为政以德”也是针对“为政者”说的。从孔子的相关论述看,“为政以德”无非两个方面,一是“为政者”要有私德,意诚心正、身修家齐,起到表率作用;二是“为政者”要积公德,施德政,行德教,实行轻徭薄税、利民惠民的政策,并运用礼乐教化民众。在孔子看来,德政是最好的政治,就像天上的星星参北斗一样。他在《论语·为政》篇所表达的正是这样一种愿景:“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与“为国以礼”“为政以德”密切关联的还有一句话,叫“为政在人”。它出自《礼记·中庸》。三者在语法结构上完全一样。孔子是说,“为政者”要选对人、用好人。这同如今说的在法律、政策确定之后,人是最关键的因素是一样的思路。孔子的“举贤才”、孟子说实行仁政必须“俊杰在位”,都是这个意思。
有种说法流行了很长一段时间,说孔子的“为国以礼”是搞“礼治”,“为政以德”是搞“德治”,“为政在人”是搞“人治”;说“礼治”“德治”归根到底都是“人治”。
必须说明的是,“礼治”“德治”“人治”这些说法在孔子时代并不存在,古汉语中没有我们现在所赋语义上的这三个词语。同样,“法治”也不是汉语古词。“人治”“法治”这对范畴是20世纪初从西方引进的。戊戌变法运动的旗手之一梁启超是第一个运用这对范畴来解读中国历史和现实的学者。他把儒家说成是“人治”“礼治”“德治”“仁治”主义者,又说法家是“法治”“势治”“术治”“物治”主义者。由于梁启超在当时舆论界影响巨大,他的这些说法一时风靡学界。但也有不同的意见。民国新儒家代表人物之一贺麟先生在1940年写过《儒家思想的新开展》一书,就说儒家有儒家的“法治”。
梁启超
其实,“人治”和“法治”作为一对西来范畴,应当保持其西方的元典意义。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法治”是指法律的统治,是全社会一体遵从“良法之治”。他说,如果有一个人在法律之上,就不是“法治”。站在法律之上的人当然是君主。照此说来,君主制度虽然也有法律,甚至有很完备的法律,但不属于“法治”。所以,“法治”不是“法制”。再反观先秦儒家和法家,他们都赞成君主制度,区别只在于,儒家主张民本型的君主制,法家主张独裁型的君主制。如果按现行的“人治”“法治”标准来划线,他们都应归入“人治类”,不是“法治类”,法家还是极端专制的人治主义那一类。(www.xing528.com)
由此看来,梁启超的说法主要是把儒家的“为国以礼”“为政以德”“为政在人”的思想进行简明化、省略化的展示而已,不见得是对儒家和法家做出“人治”抑或“法治”的科学定性。
把西周的“尊礼”和孔子的“为国以礼”简称为“礼治”,又由于那时的礼就是法,于是就以为这种“礼治”也是“法治”,就说它是儒家的“法治”,是不恰当的。礼的基本原则和功能是“别”,即讲究人在身份上的差等,所谓父与子、兄与弟、夫与妇有“亲亲”之别,宗主国与诸侯国、君与臣、士与民、民与隶有“尊尊”之别。这种“别”的最大功能,就是维系“天子”、国君的统治,尽管是温情脉脉的统治。这“礼治”说到底是以“礼”治国,即用“礼”作为治理国家、管治臣民的原则、规定、办法和工具。孔子呼吁统治者回到礼制上去,不要潜礼非礼。有礼制秩序当然比无法无天好。但这是礼法之治,不是现代“法治”。
大概是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国人似乎对儒家的“德治”很感兴趣,认为光靠“法治”不行,要用“德治”来纠偏补漏,好像“法治”是冷冰冰的、不讲德的。
在梁启超使用的“礼治”“德治”这两个省略性称谓中,就数“德治”的问题最大。礼有一套制度,所以把“礼治”解释为以礼治国,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还是说得通的。德就不同,它没有一套制度。从古到今,德就是道德。道德只能治己,不能治人,不能治国。儒家告诫人们,父子、兄弟、朋友之间不能“以善相责”。你自己行善积德是可以的,但不能以此要求别人。《大学》中的“所恶于右,毋交于左;所恶于左,毋交于右”,也是讲自己应“见不善如探汤”,而不是以善去要求上下左右。所谓“修齐治平”,是“欲治其国者”,先修身齐家,是“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并不是“修身”就等于“治国”。“修身”是以德治身,不是直接拿德去齐家、治人、治国。孔子的“为政以德”也是对“为政”者的要求。如果一定要用“治”字,也不是“以德治国”,而是“以德治官”,准确地说,是为政者(官)以德治己、治身。
归纳起来,有这样几点:
第一,中国古代儒家有“为国以礼”“为政以德”“为政在人”,法家有“以法治国”以及治国要重势、重术等说法和观念,但没有“礼治”“德治”“人治”“法治”“势治”“术治”这套词语。
第二,这套词语是梁启超首先使用的,是他聪明地运用西来的“法治”话语来解读中国历史和现实的成果,其中有一种将词语省略化、简明化的努力,但并不符合西方“法治”学说的本义。
第三,儒家的“为国以礼”含有以礼治国的意思,是礼法之治。尽管法在礼中,礼制包含法制,但这种“礼治”不能等同于“法治”。
第四,儒家的“为政以德”,是强调为政者以德治身和以德为政。以德为政即施德政。将“为政以德”笼统地解释为“以德治国”,或省略化为“德治”,很容易造成误解,以为道德可以像法律一样作为治国原则。其实,“法治”中原本包含了为政者、司法者应有高度的为政道德和司法道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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