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则故事发生在孔子晚年。
话说孔子在鲁定公十四年时,任鲁国大司寇并代理国相事务,“与闻国政三月”,初见成效。可好景不长,鲁定公和当时的执政季桓子荒淫慵懒,中了齐国的离间之计,排斥孔子。孔子率众弟子离开父母之邦,踏上了漫漫的周游列国之路。是年,他56岁。不几年,鲁定公、季桓子相继去世。季桓子临终前,对逼走孔子一事有所悔悟,留下遗言,嘱儿子季康子接回孔子。季康子执政后,任用孔子学生冉求为家臣。冉求不负师门,率季氏兵甲一败吴军,再挫齐师。趁季康子高兴,冉求劝季康子接孔子回国,说鲁国要强盛非用孔子不可。季康子原本领有父训,表示同意。冉求又特别说明,自己的这位老师德高望重,如果真想起用,一定要以礼相迎,给以足够的尊重,不要用小人去牵制他。于是,季康子派遣三位大夫带着厚礼去卫国请孔子返鲁。这事发生在鲁哀公十一年(公元前484年)。这年,孔子68岁。
孔子周游列国图(局部)
回国后的孔子,已是“国老”资格,实际上只是一个像花瓶一样供摆设的国政顾问角色。不过,开始鲁国君臣还比较尊重孔子,至少表面上还向他请教一些政事。但这段所谓的“蜜月期”很短暂。
鲁哀公和季康子君臣比起他们的父辈来,在贪婪慵懒方面有过之而无不及,而孔子主张“以道事君”,坚守自己的政治主张,决不会见风使舵,阿谀奉承,更不会屈从权势,出卖政治贞操。这就决定了鲁哀公和季康子不可能与孔子合作得好,季康子也不可能接受孔子的为政方略。
很快,他们之间的政见分歧就在刑事政策上爆发出来了。
《论语·颜渊》中记载了孔子与季康子之间关于惩治盗贼问题上的两则对话。
一则直接谈盗贼问题。季康子苦于盗贼太多,一日,向孔子求教:“国老,眼下国内盗贼蜂起,闹得人心惶惶,你看如何是好?”孔子的回答大出季康子所料,硬邦邦地说了句:“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这等于是指着季康子的鼻子骂他:“如果你自己不贪求财货,即使是奖励偷盗,他们也不会去当窃贼的。”季康子权倾朝野,哪受过这等责辱?但自己贪财名声在外,又碍于孔子的声望,不好计较,只得悻悻咬牙,强压怒火,把话题引向别处。
另一则,季康子鉴于上次在盗贼问题上的被动,明确提出要用重典治国。他对孔子说:“我想通过杀掉无道的人来保护有道的人,你以为如何?”这其实是在向孔子挑战,把孔子逼到墙角上:你总不敢公然袒护“无道”吧!什么叫“无道”?“无道”是个十分宽泛的概念,具体到季康子所问的语境,主要还是指的盗贼。孔子自然看得透季康子那点心计,他毫不妥协,不给对方任何一点钻空子的机会,冷冷地来了一个反问:“子为政,焉用杀?”把他顶了回去。看到季康子愣在那里,他便说出这“焉用杀”的道理:“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
“子欲善而民善矣”与“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是一样的逻辑。前者是正着说,积极地实施德政;后者是反着说,消极地去符合德政。为了从正面把道理说透彻,老夫子做了一番详细的讲解:“在上位者的品德好比是风,广大小民的品德好比是草,风往哪里吹,草就必定会往哪里倒。”意思很明显,如果你们身居高位的官吏们能吹出一股德惠下民之风,老百姓自然会同心同德;如果你们为政者清廉不贪,老百姓能安居乐业,衣食无忧,哪里还会去偷盗?(www.xing528.com)
从上面两次对话可以看到,季康子所谓的“道”与孔子所主张的“道”是不相同的。季康子的治国之道就是四个字:严刑重罚。孔子主张“德政”,施惠于民,以德化民,实行民本政治。
有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的功能就是惩治犯罪,偷盗无论如何都是一种犯罪行为,不管出于何种理由,都不能改变其犯罪性质,因而必须受到应有的惩罚,如果是抢劫、杀人越货一类,处以极刑也是罪有应得,不能一概地说“焉用杀”。孔子在盗窃猖獗、无道之徒横行之时,还宣称“子欲善而民善矣”,说什么“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无非是唱唱高调,空口说白话,于治国无半点裨益。由此可以看出孔子不懂法律是什么,贬低法律的作用。
其实,这正是唯刑罚观点的为政者、法律匠与高瞻远瞩的思想家、法学家的分野之所在。
把政治、社会、经济等问题统统撇开不谈,谁偷盗就惩治谁,偷盗愈演愈烈就刑罚越来越重,直至以“杀无道”的名义大开杀戒,这是一种单向度的治国之术和司法理念,相当于报复主义和重刑主义的刑罚主张。这种刑事政策导致的结果就是“窃钩者诛,窃国者诸侯”的极端不公平。
孔子“子欲善而民善矣”的论断,其最具有人类性价值的地方是承认“民”能从“善”,认为他们眼下所表现出来的不善是被不善的政治所逼的。其中所蕴含的逻辑是:没有不是的民众,只有不是的统治者;有什么样的官员,就有什么样的民众。当时的鲁国,连年战争,又旱涝频发,为政者却不恤民瘼(mò),一味重苛暴敛,天灾人祸,民不聊生,于是“饥寒起盗心”,于是逼良为娼,偷盗财物者有之,铤而走险者亦有之。所以孔子主张“焉用杀”。他曾严厉批评当政者不对民众施以教育就加以刑杀的做法,说这等于是给无知的民众设个陷阱,是一种“虐”政。孔子的主张,类同于后世的教育主义的刑事政策。
由此看来,孔子与季康子的分歧,是教育主义刑事主张与报复主义刑事主张的不同;也是综合型法律思维与单向度的唯刑罚治国之术的区别。这里,已经孕育了战国时明朗化的儒家与法家在法律观上的论争。
古往今来,历代志士仁人都爱引用孔子的这段政治箴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是说,对于广大民众,如果仅仅用行政命令来管束他们,用刑罚手段来惩治他们,他们会因为害怕而规避受罚,却没有廉耻之心;如果施以德政来引导他们,用礼来教育和规范他们,他们就不但懂得廉耻而且遵守法纪,能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显然,前者是季康子们的做法,也是后来法家的主张;后者是儒家提倡的德政。孔子一再说,为上者要“为政以德”。德政的内容相当广泛,但最起码的、也是最消极的做法,便应当是为政者“不欲”。官“不欲”则民“不窃”。问题不在于官“不欲”后民能不能做到“不窃”,而在民“不窃”的这个前提——官“不欲”,尽管是德政中最起码的、最被动消极的低标准,恰是几千年来的历代统治者没有兑现过的,或者说是压根不想兑现的。
也许这正是孔老夫子的这个德政定则的高明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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