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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裁定和决定的优化方法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近原告才发现该份建设用地批准书,原告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建设用地批准书。

行政诉讼中的裁定和决定的优化方法

一、行政诉讼中的裁定

行政诉讼中的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对需要解决的有关程序上的事项所作的结论。

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裁定适用于以下情况:①不予受理;②驳回起诉;③管辖异议;④终结诉讼;⑤中止诉讼;⑥移送或者指定管辖;⑦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⑧财产保全;⑨先予执行;⑩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ËJT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ËJU中止或者终结执行;ËJV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ËJW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ËJX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①、②、③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二、行政诉讼中的决定

行政诉讼中的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对诉讼程序上涉及人民法院内部工作关系的有关事项所作出的结论。依照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中的决定适用于以下情况:

(1)有关移转管辖和指定管辖的事项,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2)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诉讼时效而申请延长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有关回避事项,由审判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

(4)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认为需要再审的,是否再审,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5)对妨害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6)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www.xing528.com)

思考题

1.行政裁判的概念是什么?

2.行政裁判包括哪些类型?其适用条件是什么?

案例分析

因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符,但由于该建设用地批准书早已过有效期限,现已失效,10月29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东乡县国土资源局向第三人乐某某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行为违法。

1953年,原告邱某某的丈夫乐某(已去世)向潘某某购得房屋一栋。1999年7月,夫妻俩决定将所购砖木结构的平房进行改建,由第三人乐某某前往办理有关手续。第三人乐某某未经原告夫妇同意,于1999年7月27日向被告东乡县国土资源局递交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申请表,申请将坐落于张家巷11号的75平方米土地转让到自己名下,被告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一九五三年契约办理”,但一直没有为第三人办理相关土地权属登记,也没有向第三人颁布土地使用权证。

第三人又于1999年8月20日以自己名义向被告递交了城镇个人非农建设用地申请表,申请对张家巷11号的宅地进行改建,申请用地面积75平方米,申请人为第三人乐某某,被告在申请表中盖章签署同意,并于1999年8月20日向第三人颁发了(1999)东土字第031号《建设用地批准书》,载明用地单位乐某某,建设性质改建,批准用地面积75平方米,有效期自1999年8月起至2001年8月止。最近原告才发现该份建设用地批准书,原告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建设用地批准书。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东乡县国土资源局依第三人乐某某的申请为其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但被告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过程中未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在土地权属并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就将坐落于东乡县孝岗镇东门居委会张家巷11号75平方米的土地,以第三人乐某某为权利人为其颁发了[1999]东土字第031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法院查明,坐落于东乡县孝岗镇东门居委会张家巷11号75平方米土地的权利人为乐某,第三人在办理该宗土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时并未得到乐某的同意,而是私下办理的。被告东乡县国土资源局在办理[1999]东土字第031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时,未尽应有的审查义务,在该宗土地权利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第三人乐某某作为该宗土地的建设使用权利人,并为其颁发了[1999]东土字第031号《建设用地批准书》,该行政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系违法行政行为。由于[1999]东土字第031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有效期限为1999年8月至2001年8 月,至今该批准书早已超过有效期限,处于失效状态,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因此,无撤销的必要性。

那么,请大家思考,对于本案,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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