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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与管理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10条第2项规定,提供银行取款凭单复印件作为证据,应经银行核对无异后加盖银行的印章。《行诉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我国在行政诉讼法中设专章,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与管理

课堂导入

[案情]

A市市民甲某和妻子乙某长期在外地打工,在B市租住了一间房屋,其间适逢B市进行治安检查,有关部门检查时甲、乙二人并不在家,检查之后有关部门未做好安全措施便离开。下班回家后,甲某发现自家门锁已被撬坏,怀疑家中被盗,然邻居告知是有关部门进行过治安检查,甲某得知后非常气愤,但也无可奈何。几日之后,甲某无意中发现家中电视机柜抽屉中的5000元现金不翼而飞,遂想起前几天治安检查之事。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某公安分局在他不在家的情况下,撬锁对其租住的房屋进行治安检查,之后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即离开,致使其丢失现金5000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甲某向法院提供了其工资收入证明、银行取款凭单复印件、家中存有现金的同乡证言和房东听到其丢失现金的证言。

[案例分析]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凡是可以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直接证据不必经过推理过程,本身就可以直观地说明有关案件事实。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经过推理过程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本案中,甲某需要举证证明的事实是某公安分局的行为导致其丢失现金5000元。在甲某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中,工资收入证明、银行取款凭单复印件、家中存有现金的同乡证言等证据单独来看均不能直接证明甲丢钱事实的发生,不属于直接证据;至于房东听到其丢失现金的证言,虽然可以证明甲丢钱,但不能证明系由某公安分局的行为所导致,所以也不属于直接证据。(www.xing528.com)

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10条第2项规定,提供银行取款凭单复印件作为证据,应经银行核对无异后加盖银行的印章。《行诉证据规定》第13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②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③注明出具日期;④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可见,提供房东的证言必须有房东的签名或盖章,但并不要求有租房协议原件,租房协议原件也不是第4项中所要求的证明证人身份的必需文件。《行诉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可见,原告甲某的上述证据原则上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交法院,但依法也允许存在因正当事由经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证据的例外,因此,并非只有在开庭审理前提交法院才有效。

教学要点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因此,诉讼证据是诉讼法中的重要问题。行政诉讼证据亦是如此。我国在行政诉讼法中设专章,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本章主要介绍行政诉讼证据的相关理论,包括概念、特征、分类、举证责任、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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