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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规定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可以指定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在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中,异地被诉的公安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委托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代为诉讼,接受委托的公安机关应派人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应诉。

社会团体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规定

一、诉讼代理的一般概念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委托的权限范围,代理一方当事人,并以他的名义进行诉讼行为的,称为诉讼代理。诉讼代理是在诉讼中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

二、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代理

行政诉讼中诉讼代理的法律特征、分类与民事诉讼类似,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仍是民事法律关系。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即原告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自己的委托,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28条对法定代理作了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29条对委托代理作了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社会团体接受委托时,该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可以指定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三、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代理

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代理只有委托代理。由于行政诉讼被告具有恒定性,国家行政机关不可能发生无行为能力问题,因而不可能出现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往往委托其工作人员或者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在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成为被告的情况下,复议机关也可以委托原裁决机关的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在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中,异地被诉的公安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委托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代为诉讼,接受委托的公安机关应派人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应诉。

四、代理人的权限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第25条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

综合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代理人的权限为:(www.xing528.com)

(1)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的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3]对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2)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准许查阅的庭审材料,可以摘抄,但不得擅自复制。

思考题

1.简述诉讼第三人。

2.诉讼参加人包括哪些人?

【注释】

[1]当然也表现为独立承担行政法上义务的能力,如服兵役的义务、纳税的义务等。

[2]娄银生:《荷花池畔起风波》,《法制日报》1997年3月6日。

[3]代理被告进行诉讼的律师,在诉讼中调查、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参见本书第五章的有关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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