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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原告的权益及优势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诉讼法将原告的范围界定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充当原告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中原告的权益及优势

一、原告的含义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经依法定程序提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确定行政诉讼的原告时,应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直接相对人,但是不限于此。由于行政机关针对他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的人,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例如认为国家专利机关授予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就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二,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一般是提起行政复议而对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人,但是也不限于此。没有提起行政复议,但认为复议决定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人,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对裁决不服提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改变或者撤销原裁决,被裁决受处罚的人不再提出异议,而被侵害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改变原裁决的行为不服的,也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的来说,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与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定的直接的利害关系,即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直接地侵害到了他的合法权利或者利益,该项行为的实施一经生效,必须给其带来合法权益的损害,才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就不能以原告的身份起诉,这是由我国立法时的实际情况决定的。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原告与案件的利害关系的要求也可能发生变化。

二、原告的范围

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范围很广。社会生活中所有的主体,都是行政机关的管理相对人,因而,都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将原告的范围界定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但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可以从事某种活动的社会或者经济组织,如某些合伙组织、处于筹备阶段的组织以及外国机构在我国开办的某些尚未取得法人地位的组织。外国企业、团体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也可以是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

在原告范围问题上,还有以下几个问题应予明确:

(1)有关资格的转移。行政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充当原告提起诉讼。近亲属的范围,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3)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充当原告提起诉讼。(www.xing528.com)

(4)国家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国家机关在履行其管理职责时或者为了履行其职责,需要进行一些民事活动及其他活动,进行这些活动要受到其他行政机关的管理。也就是说,每一个国家机关,既可以是管理者,也可以是被管理者。当国家机关作为被管理者,不服某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便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行政法是公法,实行严格的属地主义,外国人在中国,必须遵守中国行政法。中国的行政主管机关对其应依中国行政法进行管理;根据条约或者互惠原则,也可以或者应该给予国民待遇。因此,外国人如果认为中国的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也应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这既是对外国人的权利实施行政救济的需要,也是对我国的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需要。

三、原告的确定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及完善,社会关系日益呈现出复杂化的趋势,行政管理的对象不再是单一的主体而日渐复杂。针对这一情况,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对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原告作出了以下相关规定:

(1)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为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3)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4)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5)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6)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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