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人民法院作出一个裁定或者决定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的方式,叫裁定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裁定管辖有三种: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移转管辖。
一、移送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依此规定,移送管辖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①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②移送的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③接受移送的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移送法院的移送裁定,对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该法院既不能退回移送的人民法院,也不得再自行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如果确实认为移送错误或者审理确有困难的,应说明理由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时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指定管辖
对某一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叫指定管辖。《行政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两种情况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如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意外事故或者法律规定等其他原因,致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审理案件,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2)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指定管辖。在三种情况下,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作出处理,除决定自己审理、要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以外,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三种情况是:①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②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③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的。指定管辖应当作出裁定。指定管辖裁定应当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案件当事人。对于由基层人民法院报送而发生的指定管辖,其裁定还应当送达报请的人民法院。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
三、移转管辖(www.xing528.com)
移转管辖,又叫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有管辖权的案件,由下级人民法院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移转管辖是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将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转给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便根据行政案件的具体情况,由适当的人民法院审判。
《行政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移送管辖是在同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将案件由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指定管辖是在管辖权的归属或者行使产生疑问时,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某一个法院行使具体案件的管辖权;而移转管辖是在管辖权明确的情况下,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转移管辖权的特殊情况。
由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从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的情况看,需要提高管辖法院级别的情况比较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提级管辖。在该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前述指定管辖的三种情况下,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事人要求,或者基层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也可能移转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司法解释还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参照本规定。
思考题
1.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是什么?
2.行政诉讼管辖包括哪两个方面?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的规定是“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进行了修改,规定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其他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被告的案件,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