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含义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称行政诉讼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一定范围行政争议案件的权限,即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在解决行政争议案件上的分工。每一国家机关都有也只能有一定范围的主管事务。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总的原则由宪法确定,具体的分工由国家的其他法律来确定。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政案件的审判权应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但是行政纠纷案件数量大、种类多,没有必要也不可能都由人民法院受理。大量的行政案件,仍由行政机关内部处理,有些行政案件由其他国家机关处理,这样就产生了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在受理行政案件权限上的分工问题。从行政诉讼法的角度上看,就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问题。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要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这是行政诉讼的特点,也是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区别之一。民事诉讼中,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民事纠纷、争议标的大小,人民法院都应受理。而行政诉讼则不同,不是所有的行政纠纷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的范围,要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二、确立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则(www.xing528.com)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法立法过程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如何在行政诉讼法中对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作出规定,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各自的想法。[1]受案范围问题本身就涉及很多因素,如法院的承受能力、审判人员的素质等,然而最重要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还在于保护公民权益的范围如何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范围取得协调。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虽受多种因素影响,但立法上的指导思想也很重要。行政诉讼法立法时,主要根据以下原则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①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当扩大人民法院现行受理行政案件范围的原则;②正确处理审判权和行政权的关系原则;③考虑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原则。[2]
尽管对确定受案范围基本原则的表述各不相同,但逐步适当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则被公认为是一个基本原则。这是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但是,这里必须指出,受案范围逐步扩大,是一项立法原则而不是司法原则或者执法原则。现行行政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应当遵守而不是逐步扩大的问题。不能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当逐步扩大为由而不严格实施现行法律的规定,从而客观上缩小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