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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司法的前置性和局限性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后,行政司法通常具有前置性的特点,其结果一般不具有最终法律效力。行政司法的内容并非适用所有争议,由单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只能管辖法定争议。

行政司法的前置性和局限性

一、行政司法的概念

顾名思义,所谓行政司法即行政主体以类似司法之程序与方式调处和裁断特定纠纷或争议的活动及其过程。行政司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以公断人的身份按照准司法程序处理特定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的活动。行政司法不是某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是一类概念,包括行政复议、行政申诉、行政裁决、行政仲裁和行政调解等。

二、行政司法的特征

行政司法作为一种准司法活动具有以下特征:首先,行政司法是一种三方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以中间人的身份裁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与法院的司法活动相似,而不同于行政执法的双方关系。其次,行政司法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即有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司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再次,行政司法的客体是特定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司法行为有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解决民事争议的行政司法行为有行政裁决、行政仲裁和行政调解;而且,行政司法程序介于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与一般的行政程序之间,比一般的行政程序要严格,比诉讼程序简便灵活,费用也较低。最后,行政司法通常具有前置性的特点,其结果一般不具有最终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最终裁决。

三、行政司法的内容和分类

行政司法的内容是指行政机关应用司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内容。行政司法的内容并非适用所有争议,由单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只能管辖法定争议。(www.xing528.com)

(一)行政争议

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为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行政申诉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服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分而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的申诉,它解决的是内部行政争议;行政复议解决的是外部行政争议。

(二)民事争议

我国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范围没有统一规定,而是由一系列的单行法规分散规定,大致上来说,行政机关解决民事争议的范围是发生在行政管理领域的、与行政管理相关联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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