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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优化与改进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张声淮不服,向定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张声淮从2001年1月11日签收处理决定书和同年3月从定南县人民法院领回案件标的款时就已实际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故至2005年1月正式向定南县地方税务局提出复议申请,已超过二年的法定期限。因此定南县地方税务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事实和法律,并无不当。

行政行为的优化与改进

课堂导入

[案情]

1999年12月29日,张声淮与张声福等18人以60万元的价格合伙购买了定南县汽修厂破产资产(包括厂房设备、宿舍及土地4292.28平方米),尔后他们将分配剩余的2303.56平方米的土地公开向社会转让,取得土地转让款376352.60元,后由于其内部结算引发纠纷,其中17人伙伴以张声淮为被告,向定南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1年1月9日,定南县地方税务稽查局检查发现了张声淮等18人将剩余土地2303.56平方米向社会招标转让的行为。因此,根据我国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对张声淮等18人下达了定地税稽决字(2001)第27号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决定依法征收其地方各税款共计58216.79元,并从2001年1月5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定南县地方税务局于2001年1 月11日具函要求定南县法院协助代扣代缴张声淮等18人的各税款。定南县法院在协助扣完应扣税款后,将所剩款于2001年3月2日前陆续全部发还给张声淮等18人。2004年11 月10日,张声淮个人以定南县地方税务局没有严格按国家的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征税为由,向定南县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诉,同月21日,定南县地方税务局对张声淮的申诉作出复函。2005年1月19日,张声淮再次向定南县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定南县地方税务局认为张声淮一是不具备申请复议主体资格,二是申请复议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于同月24日作出定地税复不受字(2005)1号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书。张声淮不服,向定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

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纳税是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方式,所以,处理决定才是当事人申请复议的依据。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复议或者诉讼。(www.xing528.com)

张声淮从2001年1月11日签收处理决定书和同年3月从定南县人民法院领回案件标的款时就已实际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故至2005年1月正式向定南县地方税务局提出复议申请,已超过二年的法定期限。其又提出被上诉人收了税款后不向纳税人出具完税凭证,故意设置人为障碍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因此定南县地方税务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事实和法律,并无不当。

教学要点

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实施的并且受到行政法调整的行为。主要的行政行为有行政立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征收和行政强制。本章主要介绍上述各类行政行为的概念界定、特征、原则、程序等方面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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