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行为的界定
行政权是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而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行行政权的具体方式。对行政行为的深入研究必然建立在对行政行为的科学界定的基础上,只有对行政行为树立正确的认识才能更加深入地进行研究,因此正确界定行政行为对行政权以及行政法学具有重要影响。行政法研究的目的是规范行政权,只有首先明确区分什么是行政行为、什么不是行政行为,才能深入研究行政权及如何规范行政权,或者说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研究重心。另外,对行政行为的界定也为研究其他行政法问题奠定了基础。行政立法、行政处罚本身就是行政行为,对其研究必须以行政行为为出发点。目前学术界及实务界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有不同意见的,这些问题的解决也离不开行政行为的准确界定。因此,对行政行为进行科学的界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般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1]。其他的权威教材虽在具体表述上略有不同,但都认为行政行为由主体要素、职权要素和法律要素构成,且在外延上既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也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作为一个法律用语,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并没有对“行政行为”作出明确的定义,但其用意在于扩大其内涵与外延。对此,江必新认为,从第一条第二款所排除的情形来看,行政行为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与行使国家职权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以及相应的不作为”[2]。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行政行为的特征,主要是指行政行为能够与立法行为或司法行为相区分而所具有的特征,大致可以分为实质特征和形式特征两个方面。对行政行为的形式特征,大家的认识较为一致;但是对于行政行为的实质特征,包括行政行为因其职权、功能、目的所具备的特殊性,学术界目前有两种观点:一是行政行为的特征有单方面性、强制性和政策性,持这种观点的学者相对较少;二是多数学者的主张,认为行政行为的实质特征就是其构成要素。[3](www.xing528.com)
第一,从主体上看,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而不是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为。行政行为只能由行政主体作出,无论是行政主体直接作出,或者通过公务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作出,或者依法委托其他社会组织作出,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都是管理方的管理行为。
第二,从性质上看,行政行为是行使公务职权的行为,而不是私人行为。行政行为是基于行政职权作出的,依法代表国家,是体现国家意志的国家行为,具有强制力。
第三,从目的上看,行政行为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维护国家的行政管理秩序。行政行为是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的主要方式之一,旨在行使国家政权,维护国家秩序,并落实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从效果上看,行政行为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行政主体的行为并不全部都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而不是事实行为,必须能够对外产生行政法律效果,即行政行为作出后能对行政相对人直接或者间接地发生法律效果的影响,导致权利义务的增减。[4]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