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第五章行政行为详解

第五章行政行为详解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上述检查发现的情况,金山分局认定罗芙仙妮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两个系列化妆品的行为,对罗芙仙妮公司作出沪工商金案处字第28020081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涉案化妆品35712个(瓶)和9盒“OREAL”礼品套盒,并罚款450000元。罗芙仙妮公司仍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撤销该工商处罚决定。法院判决维持工商金山分局于2008年1月17日对罗芙仙妮公司作出的沪工商金案处字第28020081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章行政行为详解

课堂导入

[案情]

2007年10月19日,根据欧莱雅(中国)公司的举报,上海工商金山分局的执法人员对存放在本市金山区吕巷镇上海复杉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杉公司)仓库内的化妆品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所涉品牌为“罗芙仙妮”“碧优泉”两个系列化妆品,在“罗芙仙妮”系列化妆品的外包装上印有“法国欧莱雅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监制”字样,化妆品容器上贴有“法国欧莱雅集团有限公司”字样标签;在“碧优泉”系列化妆品的外包装上标注有“法国欧莱雅集团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化妆品产品说明书上印有“法国欧莱雅集团有限公司”字样,化妆品的外包装箱上标有“法国欧莱雅集团有限公司”字样。涉案化妆品“罗芙仙妮保加利亚纯玫瑰水”由复杉公司生产,其余均由上海嘉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妮公司)生产。工商金山分局的执法人员对仓库内的化妆品进行了封存、扣留,数量为35712个(瓶)和9盒“OREAL”礼品套盒,货品价值人民币2760214元。

根据上述检查发现的情况,金山分局认定罗芙仙妮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两个系列化妆品的行为,对罗芙仙妮公司作出沪工商金案处字(2008)第28020081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涉案化妆品35712个(瓶)和9盒“OREAL”礼品套盒,并罚款45000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罗芙仙妮公司不服,于2008年2月25日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该局于2008年4月21日作出沪工商复决字(2008)第7号复议决定,维持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罗芙仙妮公司仍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撤销该工商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www.xing528.com)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工商金山分局具有在本行政区域内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工商金山分局在接到举报后,对罗芙仙妮公司涉案化妆品进行了封存和扣留,经过现场检查,并经过调查取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了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程序,据此再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其执法程序合法。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工商金山分局没收在案化妆品,并对罗芙仙妮公司处罚款450000元,法律适用和处罚结果并无不当。法院判决维持工商金山分局于2008年1月17日对罗芙仙妮公司作出的沪工商金案处字(2008)第28020081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判决后,罗芙仙妮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教学要点

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研究的核心内容。本章要求掌握行政行为的概念界定、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的功能、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成立和生效及行政行为的改变等基本知识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