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原则的概念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律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取得、行使及对其监督的基本准则或原理,是揭示行政法精神实质的体现,是行政法律规范或规则存在的基础。[1]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权力主体遵循的行为准则,是指导行政法治实践的基本依据,其作用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克服行政法律规范局限性的主要手段。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的法。然而,无论行政法律规范如何缜密、如何严谨,仍有漏洞存在,这就需要行政法基本原则予以填充弥补。[2]这是行政法律规范本身的局限性决定的,也正是行政法基本原则存在的意义。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行政法律规范制定、实施的准则。无论是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者还是执行者,均需依据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自己的实际工作。只有理解和掌握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才能够正确行使行政权力,防止立法、执法工作出现偏差。因此,行政法基本原则是立法者制定、修改、解释、废止行政法律规范的根本准则,也是执法者正确实施法律、准确适用法律,公民、法人遵守法律的保障。
二、行政法原则的特征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将其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具体而言,它有如下特征: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的精神内核。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像一根红线,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将所有行政法律规范串接起来并使之成为独特的法律部门。(www.xing528.com)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普遍适用于行政权力关系的准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指导行政权力获得、行使及对其监督的全过程,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所有方面。特别是在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和监督方面缺乏具体法律依据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还可以为行政法主体提供适当的行为准则,是判断行政权行使是否合法与合理的依据。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所特有的基本准则。正像其他部门法一样,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该部门法所特有的,不是普遍适用于一切领域的普通法律原则。而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既不是宪法原则,也不是行政管理原则,更不是政治原则。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认识过程
我国学者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认识主要经过了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80年代初。在这一阶段,我国理论界深受苏联“行政管理原则论”的影响,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国家进行各方面管理时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这种观点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突出强调了国家作为行政主体的作用,认为行政法就是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因此,主张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国家管理或国家行政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完全等同起来。苏联的这种“管理论”模式的价值取向是以国家管理为中心来维护行政权力的,缺乏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早期的行政法学者受其影响,将行政法基本原则称为国家行政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并且也归纳出了相应的一些行政法基本原则,如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分工和党企分工原则、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国家行政管理原则、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施精简原则、坚持各民族平等原则、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原则、实行有效的行政管理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原则、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等。
第二阶段,是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在这一阶段,我国行政法学的学者主要是受欧美国家有关行政法学的“控权论”影响,从而打破了苏联的“行政管理原则论”的理论束缚。以“行政法的最初目的就是要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以保护公民”为起点,开始注重行政法对国家行政主体进行法制性的规范,重视对政府行使行政权时法律准则的制定。而且,这一阶段前期的研究成果也颇为丰硕,仅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名称就有27种不同的提法。如将行政法基本原则概括为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的二原则,依法行政、以法行政、参与行政、适当行政的四原则和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行政公正、行政公开、行政合理、行政效率的六原则。就制度体制而言,学者们从行政法的形式和表达方式等不同的角度和方面,给行政法规定了二原则、四原则、六原则等不同的原则。从指导思想而言,这一时期总的特点就是我国行政法学学者大都是接受了欧美各国的行政法治原则,进而开始从制度层面构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