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权的概念
行政权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靠特定的强制手段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以达到行政目的的法定权力。行政权主要包括对政治、经济、社会、外交、安全事务等方面的管理权力,制定行政法规、条例的行政立法权力,以及宪法和法律的执行权力。就各个国家的宪法规定而言,行政权的具体内容和种类很多,不同国家对行政权内容的规定也各不相同。总体来说,行政权划分为如下几大类:
(1)行政立法权。即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范的权力。行政立法权由一国的行政机关行使,范围一般限定在和行政管理机关相关的事务上。
(2)行政命令权。即行政机关依法所享有的向下级国家行政机关或管理相对人颁发具有强制性法律文件的权力。
(3)行政决定权。即行政机关依法针对具体特定事件的处理权或普遍抽象事件的规定权。
(4)行政执行权。即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依法或依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而具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享有的权力,是用以实施国家法律及上级行政决定与命令的权力。
(5)行政强制权。即行政机关依法对于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行政管理义务的人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权力。
(6)行政处罚权。即行政主管机关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管理相对人违反有关法律规范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的权力。(www.xing528.com)
(7)行政监督权。即行政机关依法对自身的执法活动所进行的监督,是一种内部行政权。
二、行政权的特征
行政权力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意志、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除了具备一般权力和一般国家权力的特点外,还具有其自己的特征。因此,把“不可处分性”和“权利义务性”等国家权力的一般特征作为行政权独特的特征是不太合适的。本书认为,行政权的特征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权的强制性。行政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其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相对人有服从的义务,有关机关有协助的职责。行政权包含了直接使用和指挥军队、警察的权力,带有极强的强制色彩,这种强制性是立法权和司法权所不具备的。一般来讲,行政权的强制性,首先,要求其必须要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则行政机关就会丧失其功能。其次,强制性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一旦行政机关超出行政权的法定范围,公民和法人就可以依法申诉或起诉,通过行政或司法的强制手段,迫使行政权的应用合法化。再次,行政权的强制性还要求管理相对人在行政机关具有命令和服从性质的行政管理关系中,必须服从行政机关的管理,否则,就强制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注意的是,行政权的行使、行政决定的执行与实施并非必定要动用国家强制力量,而只是在穷尽除国家强制力之外的一切手段的前提下的一种备用的保障手段和一道最后屏障。
(2)行政权的直接性。行政权的直接性是由行政权的特定作用方式所决定的。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力不同,它与相对人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相比之下,立法权和司法权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比较间接。立法所制定的法律规范需要行政与司法的落实;司法也不是直接赋予或剥夺相对人权益,而是在相对人权益有争议或因受到侵犯起诉时,法院才对之予以裁判和救济。
(3)行政权的扩展性。行政权的扩展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行政权所管辖的事务越来越广泛。国家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干预经济,20世纪中叶开始管理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事务,到如今,国家行政权的触角遍及国家公共事务的各个角落。第二,行政权日益渗透到立法领域和司法领域。在现代社会,严格的三权分立由于过于僵化已不能满足管理的需要,而行政权能以最迅速的方式组织公务、管理社会公务,因此,行政权力扩展到立法和司法领域。委任立法(行政立法)和委任司法(行政司法)的兴起,即为行政权扩展的标志。
(4)行政权的优益性。行政权不同于社会成员的个人权利,它体现国家和人民的意志,涉及人及社会的利益,因此,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时,依法律享有一定的行政优益性。该优益性是指行政权享有机关在行使行政权时在职务上获得的优先权和在物质上获得的利益权。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政权行使机关在进行行政行为过程中可以行使行政优益权。一般来讲,行政优益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政处置权。一般来说,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时必须要符合法定程序,但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行政机关可以不受行政程序的限制,而直接进行处置。第二,获得社会协助权。如果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请求社会主体给予执行行政权的协助,且行政协助权对相对人而言具有义务的强制性特点。第三,推定准许权。对具体行政行为而言,没有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裁(判)决,其他主体不能以无效为理由拒绝执行。第四,行政受益权。是指为了保障行政权的及时、正确行使,行政机关所享有的优先提供物质条件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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