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1.申请仲裁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③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仲裁时效
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利,也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
《仲裁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在仲裁时效内提出。
3.申请仲裁的方式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三)仲裁庭的组成(www.xing528.com)
仲裁庭是行使仲裁权的主体。仲裁庭的组成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1.仲裁庭的形式
在我国,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有两种,即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
(1)合议仲裁庭
合议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独任仲裁庭
独任仲裁庭由1名仲裁员组成。
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2.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的回避是指仲裁员具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情形时,依照法律的规定,自行申请退出仲裁庭,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退出仲裁庭。
回避制度是仲裁制度的基本制度之一,其目的是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保证仲裁员公正处理案件,避免仲裁员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情况的出现,以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仲裁员有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