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2.仲裁委员会的条件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仲裁法》制定。
②有必要的财产。
③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www.xing528.com)
④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并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二)仲裁协会
1.仲裁协会的性质
根据《仲裁法》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2.仲裁协会的职能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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