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订立的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机构裁决,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根据《仲裁法》第八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订立的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机构裁决,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目前,仲裁的主要法律依据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司法解释)。
(二)仲裁的特征
1.仲裁的民间性
仲裁的本意是由社会通过自治来解决争议,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和解决纠纷的权利来自双方协议。因此,仲裁源于认同和信誉而非国家权力,仲裁权只能通过当事人授权取得。
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
2.仲裁的独立性
仲裁的独立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仲裁过程的独立性。
根据《仲裁法》第八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的自愿性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4.仲裁的灵活性和简易性
与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相比,仲裁相对比较简单,仲裁的程序方便快捷,裁判方式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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