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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法的重要内容和优化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交易客体即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和调整。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节。

外汇管理法的重要内容和优化

1.外汇管理机关和外汇管理的对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外汇管理的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支局。外汇管理的对象是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其中,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2.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经常项目,即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2008年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大大简化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内容和程序。条例在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的基础上,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取消了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强制结汇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按规定保留或者卖给金融机构;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按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金融机构购汇支付。为保证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条例要求办理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同时规定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通过核销、核注、非现场数据核对、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3.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我国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放松经常项目汇兑限制的同时,完善资本项目管理。

《外汇管理条例》对各类资本项目管理的规则:①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须批准的除外。②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③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我国目前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主要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主要是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和其他投资(主要是对外借债和对外担保)的资本项目管理。对于前两类,《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对于对外借债和担保,《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第十九条规定:“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4.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www.xing528.com)

(1)经营外汇资格

金融机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才能经营外汇业务,并且不得超范围经营外汇业务。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外汇业务。

(2)经营外汇业务的规则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应依规定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呆账准备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其结算周转外汇实行比例幅度管理;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接收外汇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并应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外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资料;业务终止时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清算外汇债权债务,缴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5.人民币汇率外汇市场的管理

汇率是一国货币同他国货币之间的兑换比率,即一国货币用另一国货币表示的价格。自1994年起,我国人民币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每日公布人民币对主要外币的汇率。从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揽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形成更富弹性的人民币汇率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于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公布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收盘价,作为下一个工作日该货币对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格。2008年《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此次修订,从行政法规层面肯定了2005年的改革成果。

外汇市场是进行外汇交易的场所,通常是无形市场。我国的外汇市场是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市场交易主体是外汇指定银行和其他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交易客体即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和调整。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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