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宏观审慎管理(Macro-prudential Supervision)是相对于微观审慎管理而言的监管模式,是指将金融系统视为整体,运用审慎工具对金融系统整体风险及其对宏观经济的影响进行识别、监测和处置,以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累积和集中,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的管理模式。“宏观审慎”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即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以金融系统整体及其与实体经济相互作用为考量范围,以审慎工具为主要手段,对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进行识别和监控。
金融系统自身具有顺周期性,即在时间维度上,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形成动态的正反馈机制,放大繁荣和萧条周期,加剧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并导致或增强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的波动倾向。由于金融体系顺周期性的客观存在,因而各国政府及监管机构都认识到需要加强逆周期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提高防御金融业系统性风险的能力。2010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在具体的监管制度部分正式引入了逆周期资本监管机制。在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大背景下,《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将“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列为我国金融改革的重大任务。
逆周期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是为应对金融系统内生的顺周期性而出现的,是宏观审慎管理中时间维度上的监管模式。这就使得逆周期金融监管与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相比具有两个方面的区别:一方面,它与金融系统顺周期性相对应,解决金融系统跨时间维度的危机,区别于解决横截面维度上关联性的金融监管工具;另一方面,它又属于宏观审慎监管的次级范畴,其所使用的监管工具也就与微观审慎管理所运用的工具有所区别。因此,不能将其简单地归入金融监管之中。(www.xing528.com)
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管理与金融调控联系紧密,相互协调。一方面,其法治化有利于从宏观调控角度防控系统性风险,削减经济周期的波动,从而熨平经济周期,维护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逆周期宏观审慎管理目标的前提是相信政府宏观金融调控的能力,认为通过政府或宏观调控机构的逆周期宏观审慎管理权力的实现,能够克服金融市场内生的顺周期性,从而提高金融体系对经济衰退及其他负面冲击的恢复能力。
逆周期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有助于金融调控目标的实现,而其所运用的工具主要与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拨备要求以及杠杆率等相关,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也规定在商业银行法中。因此,本书将商业银行法中与逆周期金融宏观审慎管理相关的制度放入金融调控这一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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