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自1948年12月1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宣告成立以来,经历了不同的历史阶段,由于国家赋予它的任务和职责发生变化,其性质和法律地位也随之发生变化。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具有双重法律性质或角色,既是国家机关,又是从事法定金融业务的特殊金融机构。作为国家机关它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依法行使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的权力。这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宏观调控部门的国家机关的性质,属于中央政府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
作为从事法定金融业务的特殊金融机构,与一般政府机关不同的是,它仍然是银行,是货币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服务的银行,可以从事银行的某些业务。例如,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等业务。开展上述业务,说明中国人民银行具有国有银行的特殊金融机构性质。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特殊法律地位,决定了它制定、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的独立性。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样,就从法律上保障中国人民银行在强化中央银行的地位和作用,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中的独立性,为经济增长创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职能(www.xing528.com)
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法律地位,是通过其职能和具体职责体现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它主要行使三大职能:一是宏观调控职能。通过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保持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总量平衡,在此前提下,优化国民经济结构。具体来说,要保证货币供应总量的适度增长,使货币供应和货币需求大体上吻合。二是服务职能。为政府服务,即充当政府的银行;为金融机构服务,即充当银行的银行。三是监管职能。为了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可以对包括银行业在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13项职责,其中体现宏观调控职能的权限和职责包括:①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②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③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④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⑤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⑥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⑦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⑧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上述职责是实现宏观调控职能的保证。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金融业的稳定、协调与健康发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