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专利权与专利权人的关系及职务发明创造中的权益归属

专利权与专利权人的关系及职务发明创造中的权益归属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的关系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与此相应的义务的人。(二)职务发明创造、合作发明创造和委托发明创造中的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权人1.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合作发明专利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合同约定。

专利权与专利权人的关系及职务发明创造中的权益归属

(一)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权

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的关系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与此相应的义务的人。

1.发明人

发明人即直接完成发明创造的人,也就是对于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且没有行为能力的限制。发明人应具备的条件:

①发明人必须是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的人。

②发明人必须在整个发明创造中居于核心地位,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

2.申请人

申请人是指就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的人,申请人一般是发明人。

3.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即获得专利权证书的人,享有专利权。

(二)职务发明创造、合作发明创造和委托发明创造中的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1.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本职工作即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职务范围,属日常工作职责的范围,既不是指单位的业务范围,也不是指个人所学专业的范围。从事日常工作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www.xing528.com)

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这里的“本单位”包括职工的人事隶属单位和临时工作单位(如借调人员从事工作的借调单位、专业人员的受聘单位等)。“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是指工作人员根据本单位的安排承担的短期或临时的任务。单位如果安排特定人员参加本职工作以外的为特定目的而定的研究开发任务时,应当签订协议,明确任务范围,并保存好有关证据,以免发明创造完成后,双方为该发明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而产生纠纷。

③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应当注意,退职、退休、调动工作后作出的发明创造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能构成职务发明创造:a.该发明创造必须是发明人、设计人从原单位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b.该发明创造与发明人、设计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联系。

(2)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在实践中,很多发明创造的完成都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并非凡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就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发明创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谓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②发明创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本单位是指发明人隶属单位、借调单位、聘请单位,如果主体在发明创造完成的过程中所利用的物质技术条件与本单位无关系,则不认为是职务发明创造。

③发明创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这里强调的是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在发明创造完成过程中的作用和比重。对这一点,专利法并没有详细规定。学术界认为: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如果这种利用对发明创造而言是必不可少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条件,则发明创造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如果发明人或设计人仅少量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且这种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的关系不大或者没有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则该发明创造不认为是职务发明创造。

应当注意的是,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才能认为该发明创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也才能认定为职务发明。其原因就在于,这种发明创造的完成同单位的物质帮助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没有这种物质帮助,该发明创造是不可能完成的。

2.合作发明创造

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一项发明创造即为合作发明。

合作发明专利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合同约定。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双方应当共同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权以后属于合作人共有专利权。合作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来行使专利权。

3.委托发明创造

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简称委托发明,是指一方提供经费和报酬,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委托开发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国家主管机构或者上级单位委托所属单位研究开发某一技术;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委托进行研究和开发。

对于委托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也就是说,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可以由各方在委托开发合同中约定其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如果委托协议中没有就发明创造约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或约定不明的,专利申请权归受托方。委托关系的受托方是专利申请权人,申请被批准后受托方是专利权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