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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客体及保护范围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专利权客体的概念与种类专利权客体也称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能取得专利权,可以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没有一定形状的液体、粉末材料等方面的发明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二)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对象①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

专利权的客体及保护范围

(一)专利权客体的概念与种类

专利权客体也称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能取得专利权,可以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因此在我国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不同于科学发现,发明主要是创造出过去没有的事物,发现主要是揭示未知事物的存在及其属性。发明是新颖的技术成果,不是单纯仿制已有的器物或重复前人已提出的方案和措施。一项技术成果,如果在已有技术体系中能找到在原理、结构和功能上同一的东西,则不能叫作发明。发明不仅要提供前所未有的东西,而且要提供比以往技术更为先进的东西,即在原理、结构,特别是功能效益上优于现有技术。发明总是既有继承又有创造,在一般情况下大都有先进性。发明必须是有应用价值的创新,它有明确的目的性,有新颖的和先进的实用性。发明方案既要反映外部事物的属性、结构和规律,又要体现自身的需要。

2.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一般是指对产品,如机器、设备、仪表、装置、用具等有形物的形状、构造或者它们的结合的革新创造,也有人称之为小发明。实用新型保护的是有形物,该有形物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没有一定形状的液体、粉末材料等方面的发明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没有确定空间形状的气体、液体、粒散体、由于堆放方法而构成某种形状的临时性物体、只具有二维平面图形(如表格、图形、文字、刻度)等都不是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

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和提高,对物品的形状、构造改进后产生积极效果的,如对牙刷刷毛的形状进行改进设计,使刷毛形状与人体牙齿接触的面积增大,提高了牙刷的使用效果并延长了使用寿命;又如多用途台灯,在台灯上巧妙装上微风扇,体积小,使用方便;将定向脚轮改成球形万向脚轮;方便装卸的车辆滑行装置;在书写台板上装取暖装置,天冷时供使用者取暖等。诸如此类的改进型发明均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3.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②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③必须富有美感。

④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二)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①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②科学发现。

③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例如,交通行车规则,各种语言的语法,速算法或口诀,心理测验方法,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乐谱食谱,棋谱,计算机程序本身等。

④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例如诊脉法、心理疗法、按摩、为预防疾病而实施的各种免疫方法、以治疗为目的的整容或减肥等。但是药品医疗器械可以申请专利

动物植物品种。

⑥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⑦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④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三)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1)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

新颖性要求申请专利的技术不得和现有技术相同。特定的时间范围构成了现有技术在时间上的边界。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现有技术应当是在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换句话说,现有技术应当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应当注意,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所谓保密状态,不仅包括受保密规定或协议约束的情形,还包括社会观念或者商业习惯上被认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形,即默契保密的情形。然而,如果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违反规定、协议泄露秘密,导致技术内容公开,使公众能够得知这些技术,这些技术也就构成了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是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则指优先权日。广义上说,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内容都属于现有技术,但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包括在现有技术范围内。(www.xing528.com)

(2)判断新颖性的公开方式标准

现有技术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均无地域限制。

①出版物公开。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符合上述含义的出版物可以是各种印刷的、打字的纸件,如专利文献科技杂志、科技书籍、学术论文、专业文献、教科书、技术手册、正式公布的会议记录或者技术报告、报纸、产品样本、产品目录、广告宣传册等,也可以是用电、光、磁、照相等方法制成的视听资料,如缩微胶片、影片、照相底片、录像带、磁带、唱片、光盘等,还可以是以其他形式存在的资料,如存在于互联网或其他在线数据库中的资料等。

②使用公开。由于使用而导致技术方案的公开,或者导致技术方案处于公众可以得知的状态,这种公开方式称为使用公开。使用公开的方式包括能够使公众得知其技术内容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等方式。只要通过上述方式使有关技术内容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就构成使用公开,而不取决于是否有公众得知。但是,未给出任何有关技术内容的说明,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其结构和功能或材料成分的产品展示,不属于使用公开。如果使用公开的是一种产品,即使所使用的产品或者装置需要经过破坏才能够得知其结构和功能,也仍然属于使用公开。此外,使用公开还包括放置在展台上、橱窗内公众可以阅读的信息资料及直观资料,如招贴画、图纸、照片、样本、样品等。使用公开是以公众能够得知该产品或者方法之日为公开日。

③以其他方式公开。为公众所知的其他方式,主要是指口头公开等。例如,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电视、电影等能够使公众得知技术内容的方式。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以其发生之日为公开日。公众可接收的广播、电视或电影的报道,以其播放日为公开日。

(3)抵触申请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为描述简便,在判断新颖性时,将这种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

抵触申请还包括满足以下条件的进入了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专利申请,即申请日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并在申请日之后(含申请日)由专利局作出公布或公告的且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国际专利申请。另外,抵触申请仅指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的,不包含在申请日提出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4)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本质区别,对于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直接从现有技术中提出该发明的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也不能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实验而得到。显著的进步是指从发明的技术效果上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长足的进步,这种进步表现在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没有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或者该发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代表着某种新技术趋势。

对于实用新型来说,它的创造性比发明要低,只要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所区别和进步,就可以认为该实用新型具备了创造性。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实用性的特点包括以下三点。

(1)实践性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能在工业上制造,或者是发明方法能够在产业上使用。如果创造性成果仅是一种理论上的,则不能够获得专利权。

(2)再现性

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主题应当是能够重复实施的。就是说,依照说明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都能够实现该申请的主题。并且他们实施的结果应当是完全一样的,不会因人而异,也不含有随机因素。这种能够重复实施的性质,称为再现性。

(3)有益性

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实用新型应当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这是从发明创造社会属性来讲,要求它们在以后实际实施时能够提供积极有益的效果。积极有益效果通常表现为改善产品质量、提高产品产量,节约原材料、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劳动条件、防治环境污染等。

(四)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和实用性两个条件。

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的要求基本一致,它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专利法》提高了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即对通过模仿现有设计或者简单拼凑现有设计特征而形成的外观设计不予授权。另外,《专利法》还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等。

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不能脱离工业产品而独立存在,因此,外观设计必须能够在工业中应用,具备工业实用性。

(五)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实践中有时出现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未经他人同意将他人在先的著作权或商标权的客体进行专利申请,如工艺美术作品和商标标识设计等。为此,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此外,在先权利应该是申请日前已取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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