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品的概念
作品是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作者思想情感的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二)作品应具备的条件
1.独创性
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非抄袭性)和差异性。一部作品只要不是对一部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而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在表现形式上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就可以视为具有独创性,从而视为一部新产生的作品,而不是已有作品的翻版。
独创性是仅就作品的表现形式而言的,而不涉及作品中包含或反映的思想、信息和创作技法。
独创性也并不限于原始作品。改编、翻译、注释、编辑或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演绎作品,尽管不是绝对独立构思的产物,但仍然是经过一定的创作活动产生的,而不是对改编、翻译、注释、编辑或整理同一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另一部演绎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因而也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与作品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的大小无关,一幅由儿童独立完成的书法作品,即使艺术价值很小,也具有独创性。
2.可复制性
可复制性是指作品已被创作出来,能够被感知,能够通过某种客观实在的具体形式进行复制。一般认为,任何一种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都是人的思想或情感的一种外在表现。它是人通过语言文字、符号、色彩或声音等媒体对作用于人脑的客观世界加以表现的产物。因此,如果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还只是停留在人脑内部,没有通过某种媒体表现出来,如某种构思或设想,就不能算是一件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作品的种类
1.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进一步说,是用语言文字符号记录的,用以表达作者思想情感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的创作成果,包括小说(长、中、短篇)、诗歌、散文、论文、剧本、电影、电视创作、歌曲等表达方式,无论作者采用的是手写、打字、印刷、磁盘、光盘等记录方式,都是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也就是用口头语言形式表现,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例如,教师的讲课、人们在公众场合的即兴演讲、法庭辩论等。口述作品应当是以口述的方式创作产生的,用预先已有的文字作品加以口头表演的作品。例如,诗歌或散文的朗诵、播音员的播音、相声或小品演员的演出等,尽管有口述的过程,但其口述并非创作的过程,创作在口述之前都已经完成了,因而不属于口述作品。
(1)音乐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以乐谱形式或未以乐谱形式表现的能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如歌曲、交响乐等。应当指出的是,歌唱者、演奏者的表演不是音乐作品,而是对音乐作品的表达和再现,属于邻接权的客体。
(2)戏剧作品
狭义的戏剧是以古希腊悲喜剧为开端,在欧洲各国发展起来继而在世界广泛流行的舞台演出形式。广义的戏剧,如中国的戏曲、日本的歌舞剧、印度的古典戏剧等。我国所说的戏剧作品是指将人的连续动作同人的说唱表白有机地编排在一起,在舞台上进行表演,并通过表演来反映某一事物变化过程的作品。如话剧、歌剧、地方戏等。
(3)曲艺作品
曲艺是我国特有的民间艺术,主要以说、弹、唱等来表现其艺术性。主要包括相声、快板、评书、弹词、梅花大鼓等。
(4)舞蹈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对舞蹈的动作设计程序的编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而舞蹈者的表演属于邻接权保护。
(5)杂技艺术作品(www.xing528.com)
杂技艺术作品是《著作权法》修订后新增的作品类型。它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应当指出的是,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等作品,不包括表演者对作品的表演。表演者的表演只能受邻接权的保护。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包括纯美术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其中纯美术作品是指仅能够供人们观赏的独立的艺术作品,如油画、国画、版画、水彩画等。实用美术作品是指将美术作品的内容与具有使用价值的物体相结合,物体借助于美术作品的艺术品位而兼具观赏价值和实用价值,如陶瓷艺术等。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建筑作品属于以立体形式表现的作品。著作权法对于建筑物本身也作为作品的形式之一给予法律保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普遍使用的大众性建筑不具有排他性,如板楼的外形,因此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外观、装饰、设计等方面具备独创性的建筑物,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对于建筑物的构成材料、建筑方法不予以保护,并且建筑物外观、装饰、设计中的通用元素,属于公有领域的范围,也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建筑作品的保护还应该包括建筑设计图、效果图和建筑模型等。但是依据《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列举方式,这些作品被作为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给予保护。
5.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摄影本身是一种记录客观事物影像的技术手段,作者可以用它来创作作品。但是,并非所有的摄影都可以作为作品来保护,如果没有作者个性化色彩的简单翻拍的照片等纯复制性的摄影,因缺乏独创性而不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相关联的画面或加上伴音组成并且借助机械装置能放映、播放的作品,包括故事片、科教片、美术片等。电影是一种特殊作品,它是由众多作者创作的综合性艺术作品,如由小说作者、将小说改编成剧本的作者、将剧本改编成“分镜头剧本”的作者、拍摄影片的摄影作者、配曲配调的词曲作者、美工设计的作者等共同创作合成的。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也即如同拍摄电影那样由诸多作者共同创作,并以拍摄电影的步骤制成的电视片、录像片和电影一样的作品。
7.图形、模型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8.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说明、流程图、用户手册等。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由于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国务院专门颁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做了规定。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是指除上述八种著作权的客体之外的其他客体。由于科技文化的发展,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新的著作权客体很有可能不断地涌现出来,但是由于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对的滞后性,所以有必要规定一个弹性条款,以使著作权能够适应社会的向前发展,不至于使新出现的著作权客体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此外,我国的《著作权法》还规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给予法律保护,但是具体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四)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著作权法》规定,本法不适用于:
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其目的在于使这些作品尽可能广泛地、不受阻碍地传播,以利于公众使用,规范公民的社会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②时事新闻。它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由于缺乏独创性,并且需要迅速传播,也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但如果在新闻内容中融进了作者的思想观点或者形象描写,如新闻综述、新闻评论、报告文学等则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③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这类作品通常没有创造性特征或只具有社会一般常识性特点,属于人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共同精神财富,不能为任何人所专有,故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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