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规划的实施,是发展规划制定的意义所在,也是整个发展规划法律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发展规划调控改革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发展规划实施方式的变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主要通过指令性计划的强制约束以及对企业和有关单位的行政管理手段实施计划。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发展规划调控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除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发展规划部门直接下达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指标外,企业有权不执行任何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企业对缺乏应当由国家发展规划保证的能源、主要物资供应和运输条件的指令性计划,可以要求调整,计划下达部门不予调整的,企业可以不执行。我国曾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发展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建议》中第一次提出:“国家计划要突出宏观性、战略性和策略性。计划指标总体上应该是预测性、指导性的”。“计划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社会财力、物力可能,合理确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宏观调控目标,并通过实施产业政策及投资政策,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又进一步提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必须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统筹兼顾,改革创新,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明确重大政策导向”,并强调要将“短期调控政策和长期发展政策有机结合起来,加强财政、货币、投资、产业、土地等各项政策协调配合,提高发展规划的科学性和预见性,增强针对性和灵活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三五”规划纲要》)中,确定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并以这五大发展理念为主线对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作出了全面布局和规定。
发展规划的实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因情况变化而无法继续的情形,这就需要对发展规划进行调整。发展规划的调整是发展规划工作中的非正常和特殊环节,是在发展规划执行过程中因情况的变化,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发展规划进行的必要变更或修改。发展规划的调整,要遵循相应的原则和规则,更要有严格的规范,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在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对规划调整作出如下规定:首先,应实行规划评估制度。规划编制部门要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适时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评估工作可以由编制部门自行承担,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形成报告,作为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有关地区和部门也要密切跟踪分析规划实施情况,及时向规划编制部门反馈意见。其次,适时对规划进行调整和修订。经评估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对规划进行修订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提出规划修订方案。总体规划涉及的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方向等内容有重大变化的,专项规划或区域规划也要相应调整和修订。(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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