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监督
与政府定价主体不同,政府价格监督主体要广泛得多,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均可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依照《价格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政府作为价格监督检查主体,可行使下列职权:①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②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③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④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被监督主体当为经营者。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政府部门的价格工作人员也负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也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www.xing528.com)
(二)社会监督
价格问题涉及千家万户、亿万民众,必须依靠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广义上即指由社会组织、个人和新闻单位对价格进行的监督,主要包括:①社会组织监督,包括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权对价格进行社会监督;②消费者等个人监督;③新闻单位监督。
《价格法》还要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并负责为其保密。
有关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价格法》有法律责任一章进行规定。1999—2010年,国务院根据《价格法》的规定,三次修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除行政处罚手段外,《价格法》还规定了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给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时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规定了一些国家价格工作人员触犯刑法时应负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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