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管理指政府对价格的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
(一)宏观管理
价格宏观管理的基本政策目标是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
价格宏观管理亦即价格宏观调控,主要采用间接管理方式。国家首先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次,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
为保证实现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国家必须建立和实现一系列价格调控制度。
1.计划调控目标制度
为实行价格宏观调控,国务院有权制定全国年度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的控制目标和价格结构调整计划,纳入同年度的国家计划;并可据此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年度的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向各部门下达调整价格的具体要求。为实现全国零售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各部门可采取一切手段,包括税率、利率、汇率、折旧率、价格贴现,以及调减、调增商品比重结构等。通过这些手段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稳定价格总水平。如对长期供不应求、价格过高的产品,可通过税收、信贷优惠,鼓励企业生产;对长期供大于求,大量消耗能源、资源,价格偏低的商品,可通过经济手段及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其生产,使市场供求趋于平衡,以稳定价格。
2.价格监测制度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3.价格调节储备制度
政府可设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和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以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价格法》具有调控市场价格的巨大作用,但法律不是万能的,经济仍是决定的因素。当市场严重供不应求时,法律调控也须结合经济措施,将储备的紧缺商品投入市场,或用专项储备基金购买后投入市场,才能缓和紧缺局面,稳定市场。为此,必须从物和钱两方面储备,即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和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实行保护价时也需要有相应的货币储备专项基金,如粮价过低时,即可动用专项基金收购粮食,以免“谷贱伤农”。
(二)微观管理(www.xing528.com)
这里所说的“微观”,主要指国家针对具体的价格和价格问题实施直接的、具体的管理。
1.保护价制度
如前所述,保护价措施可借助货币储备制度,但它更多的是针对农产品。当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市场价格过低时,政府收购时可实行保护价措施和其他相应的经济措施。
2.限价制度
当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的干预措施。省级政府实施限价措施时须报国务院备案。
差价率即国家规定经营差率(如进销差率、批零差率),经营者在进价的基础上,按规定差价制定价格。
利润率是国家规定经营某产品的最高利润水平,经营者只可在规定的利润率水平内自主定价。实际上,许多经营者往往超利润率定价。
3.提前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
在上述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显著或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可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
4.紧急干预制度
紧急干预与国家实施的一般正常情况下的价格管理不同,它是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从上述定义已可看出紧急干预措施针对的是一时出现的价格剧烈波动的异常情况,而且是被迫临时采取的。因此,《价格法》规定了当实施这些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政府应及时解除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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