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价格法》也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和价格水平都应根据经济运行情况进行适时调整。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级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一)政府定价范围
就市场经济本质而言,价格应由经营者自主定价。但必要时基于社会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需要,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必须由国家调控,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这种做法也是符合经营者的根本利益的。
政府定价的范围包括:①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②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③自然垄断经营商品的价格;④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由上可见,政府定价范围、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都是与国计民生有关的,而且大体上也是相对固定的。这与政府因价格波动异常而临时集中定价、限价是有区别的。但上述范围也不是永远不变的,其中有些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而有所改变。《价格法》也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和价格水平都应根据经济运行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上述政府定价范围是总体规定,具体的商品种类、服务项目,须通过定价目录规定。《价格法》第十九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www.xing528.com)
(二)定价目录制定权
定价目录的制定权只属于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两级。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级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但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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