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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的价格义务及责任履行优化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营者的价格义务指依法对消费者、其他经营者和国家所承担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经营者的价格义务及责任履行优化

经营者的价格义务指依法对消费者、其他经营者和国家所承担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价格法》规定经营者的主要价格义务是:

(一)合理定价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二)诚实定价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依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三)依法定价的义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定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四)明码标价的义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按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商品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价格标签因价格形式不同而颜色有别。红色为政府定价,蓝色为政府指导价,绿色为市场调节价。

(五)不为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义务

《价格法》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包括:

第一,串通、操纵价格的行为,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低价倾销行为,指经营者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www.xing528.com)

第三,哄抬价格行为,指经营者制造、散布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第四,价格欺诈行为,指经营者利用虚伪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之交易。如虚伪的打折,欺骗性的“跳楼价”“清仓价”。

第五,价格歧视行为,指经营者在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时,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这里是指高价歧视。

第六,变相提价、压价行为,指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第七,暴利行为,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牟取暴利。

第八,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上述几种不正当价格行为是《价格法》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也是就价格方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和发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在《价格法》法律责任一章的基础上,对上述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不仅将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组织列入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范围,还列出了从重处罚的几种情形。

(六)接受管理监督的义务

此项义务贯穿于《价格法》的多项条款中,包括依法执行各项价格制度、提供报表资料、加强价格自律、接受监督指导。

关于经营者的低价倾销行为,学术界、企业界认识不一。有的认为低价“倾销”概念仅在对外贸易中使用,国内不宜用。1997年3月,我国适应国际通行做法,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但在这之前,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已有“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规定。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价格法》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中也规定了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1999年8月,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发布了《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指出:低价倾销行为是经营者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上述成本是指生产成本、经营成本。生产成本包括制造成本和由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构成的期间费用。经营成本包括购进商品进货成本和由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构成的流通费用。低于成本,是指经营者低于其所经营商品的合理的个别成本。

《规定》规定了9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的行为”,包括生产企业销售商品的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的,或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也包括采用不正当手段和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这些不正当手段和方式有: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抵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采取折扣、补贴等价格优惠手段;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以物抵债;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方法;以多给数量、批量优惠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在招标投标中,采用压低标价等方式;以及其他方式。

低价倾销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认定。跨省区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低价倾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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