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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及其体系:法定价格和政府指导价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体现交换价值的即为价格。如果按一定标准对价格进行分类和排列组合,便会组成各种价格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和认可了这种分类,故可称法定价格体系。此种价格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价格形式,在价格体系中占主导地位,在市场中现已占到95%以上。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价格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指导经营者制定价格。

价格及其体系:法定价格和政府指导价

(一)价值与价格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市场,市场的核心又是价格。价格是市场经济的晴雨表,是制约市场经济的“双刃剑”。由价格所形成的价格机制是市场经济机制中最重要、最关键的一个机制力量,关系着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生活以及政治生活的兴衰成败。因此,世界各国都对价格与税率、利率同样重视。它们共同组成了最重要的调节市场经济关系的经济手段。

价格与商品、商品经济如影随形,不可分离。人类社会经过大分工后,出现了可用来交换的多余产品,此产品即为商品,此交换活动即为商品交换。商品具有两重性:使用价值和价值。使用价值是人们可直接知晓、可具体控制的;而价值则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这种凝结的一般劳动,既不能通过商品自身体现出来,也不能由生产者(及经营者)决定其大小与有无。它只能通过市场交换,以及与其他商品的交换比例才能体现出来。这种使用价值之间的交换比例即为交换价值

人类社会自有商品以来,交换价值形式不断变化发展。由最初的物物交换到一般等价物——货币的出现(货币形式自身也在变化发展),一切商品都需要通过与货币交换才能体现自己的价值。体现交换价值的即为价格。

两者的关系是:价值是价格的基础,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二者应一致但又常不一致。从根本上说,价值决定价格,但价格总是围绕价值这一基轴线不断地波动、偏离。二者完全等同是暂时的,甚至是不可能的。二者的这种经常性的不一致是常态,这正是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没有这种偏离运动,市场就活不起来,无法存在;国家也无法运用它调控经济生活。

(二)价格体系

价格体系是指各种价格形式(种类)按一定序列排列组合的统一体。

任何市场都会存在不同种类的价格;任何国家也都会以政策和法律对不同种类的价格予以认可。如果按一定标准对价格进行分类和排列组合,便会组成各种价格体系。常见的有:(www.xing528.com)

第一,按经济部门分类:农产品价格、轻工产品价格、重工产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建筑产品价格等。

第二,按生产要素分类:资金价格、土地价格、劳动力价格、科技与信息产品价格等。

第三,按商品流通环节和过程分类:农产品收购价格、工矿产品收购价格、商品调拨价格、商品批发价格、商品零售价格、地区差价、季节差价等。

第四,按国家(政府)参与度与经营者的自由度关系分类: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等。这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常见的也是必需的一种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和认可了这种分类,故可称法定价格体系。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此种价格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价格形式,在价格体系中占主导地位,在市场中现已占到95%以上。市场调节价能够及时、灵敏地反映市场的供求变化和竞争态势。它是实施、实现市场决定性作用的主要手段和机制力量。它既可给经营者以动力,又必然给经营者以压力,它能充分体现市场的民主和自由,使企业壮大,市场发展。当然,它也不是完美无缺的价格形式。由于其参加者受个体利益的驱动,它必然也有很大的自发性、盲目性、波动性、滞后性。我国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对绝大部分生活消费品和大部分生产资料逐步实行市场调节。市场调节价适用于绝大多数行业、产品,特别适用于品种繁多、生产周期短、供求能自趋平衡的产品和服务。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和服务应慎用之。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价格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指导经营者制定价格。这是兼具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功能的价格。经营者在其范围和幅度内制定价格,使之接受政府的指导,不可有所突破,以利于社会经济整体的稳定与发展;它在一定范围内给企业以机动余地和自主权利,但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又有所约束,这体现了经济法“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原则”的要求。此种价格仅限于关系国计民生的比较重大的重要的产品和服务。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经营者必须执行的、不得变动的价格。实行此种价格的产品应是关系国计民生、供求关系弹性小、容易掌握其规律的少数产品和服务。如重要交通运输价格、能源价格。它属于指令性价格,直接体现国家调节的机能,但在实施时也要遵守价值规律,尊重企业利益。实行此种价格形式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自由,但这是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从根本上和长远上说,也是符合企业、经营者本身的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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