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
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在法律中规定公布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国家目标,是保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手段,欧盟等许多国家已经在法律或规划中具体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为开拓可再生能源市场,提供了法律条件。为最终实现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国家目标,法律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同时还明确规定,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经批准的规划要公布实施。这项制度的一系列规定,将中央和地方、目标和规划、政府和民众一环扣一环地紧密衔接(结合)起来,是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有力保障。
(二)可再生能源技术标准制度
技术标准制度是规范和培育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前提之一。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了统一的技术标准,有利于开展对可再生能源设备和产品的检测、认证工作,有利于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与服务,有利于推动国外先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向国内转移,支持国内科研机构和企业向国外出口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三)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审批和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制度(www.xing528.com)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是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开发利用的主要途径和领域。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法律规定了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取得行政许可的审批程序。明确要求: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为可再生能源发电营造基本的市场环境,是引导和鼓励各种市场主体积极开发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的重要措施。
(四)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经济激励制度
可再生能源虽然有诸多优点且前景广阔,但目前因成本较高还需要大力扶持。政府实行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政策,是许多国家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采取的通行制度。我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各种活动。同时还规定,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这些制度的实施,对我国广大农村、牧区特别是偏远的少数民族地区,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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